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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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降低非煤矿矿山企业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危险源辩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岳阳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一旦发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4、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危险因素
我县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分为三类:
(1)砖用粘土类:
我县共有砖厂50家,重点分布在长仑、城南、南湖3个地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窑体坍塌、烟囱倒塌等。
(2)河道砂石采挖:
我县共有砂石采挖工程船26艘,分布在县内湘江河段,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沉、翻船、火灾等。
(3)露天麻石开采:
我县共有麻石开采厂2家,集中在长康镇石板吴村,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山体崩塌、火药爆炸等。
5、适用范围
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启动标准
本预案分为一、二、三级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相应响应预案。
(1)一级响应:
发生一次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2)二级响应:
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3)三级响应:
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成立县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指挥长:
湘阴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县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应急办)
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
公安消防大队、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局(矿产办)、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在现场按响应等级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级响应: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
二级响应: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
三级响应:
指挥长:
县安监局局长;
副指挥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地方海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电力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
2、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指挥各成员单位对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伤亡善后事宜,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承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灾难的相关情况的报送和发布。
2、县安监局:
负责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制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3、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的警戒,对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负责控制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4、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检、施救、控险、灭火、清理等任务。
5、县地方海事处:
负责制定河道采砂工程船事故水上应急预案,实施水上救援,负责对抢险救援水域的警戒和水上交通管制,及时把水上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
6、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故的侦检,参与救险和事故调查处理。
7、县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向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急救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保障、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情况。
8、县财政局:
负责抢险救援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保障事故抢险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9、县电力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供、停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配电设备、设施;负责施救现场临时供电,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0、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抢险运输车辆、船舶,及时把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
11、县监察局: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13、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与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认定、工伤赔付和灾后扶助;负责抢险烈士的申报工作。
14、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非煤矿矿山企业(采挖工程船)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5、县工业局、县建设局:
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事故抢险和相关专家组负责提供抢险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16、县总工会:
负责维护在事故中受损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7、县广电局:
负责真实报道事故和抢险救灾情况,必要时发布社会救灾动员令和避谣告示。
18、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资讯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预报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等。
19、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对本地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汇报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信息;服从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救援中所需劳力和简易物资。
协助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事故抢救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侦查、警戒、救护、控险、灭火、清理等任务。
该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国土资源局、事故企业和相关乡镇组成,具体由县公安局负责,水上发生事故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
2、伤员救治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该组由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相关乡镇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具体由县卫生局负责。
3、安全警戒疏散组: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的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该组由县公安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具体由县公安局负责。
水上发生事故由县地方海事处负责。
4、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组:
迅速组织抢险的必要设备和器材,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必要时,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帐篷,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由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力局、县交通局和相关乡镇等部门组成,按职能负责抢险设备、物资供应。
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
5、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该组由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建设局、县工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电力局、事发地的相关乡镇、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应急疏散方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
7、气象监测组:
负责对气象进行适时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体工作由县气象局负责。
8、善后处理组: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造成事故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
由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相关乡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该组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
四、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报告与报警
(1)发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救援。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地方海事处和卫生等部门,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总指挥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如达到启动预案标准,则按响应标准启动相应等级响应),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预案实施救援,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县政府(应急办)确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2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现场0—100米的区域):
此区域有害气体、粉尘浓度指数较高,并伴有火灾、爆炸、坍塌的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害。
(2)事故波及区域(即距事故现场100—300米的区域):
此区域空气中有害有毒气体浓度较高,采砂工程船事故还有油污对水体的污染,作业时间长,有可能造成人员的伤害。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现场抢险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和火灾等级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的区域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备所需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消防车等),持指挥部命令准时进入抢险现场,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第一的原则。
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救护人员自身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六、预案管理
1、预案的更新及修正
(1)本预案应依据各次演习结果加以评估,以确定本预案的有效性,并作相应修改。
(2)非煤矿矿山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评估本预案的有效性并作相应修改。
(3)当关键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修订。
(4)原则上本预案每年核查一次,以改进和完善其应急功能完整性和实用性,注意核查应随时间而改变的内容,如应急组织机构、电话号码、联络人、应急器材及放置地点等。
(5)本预案的更新与修订由安监局负责。
(6)本预案内容若有修改,需经分管副县长批准。
(7)预案修正后,告知与本预案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2、预案制度
(1)值班制度:
指挥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到有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2)检查制度: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准备情况。
(3)例会制度:
每年度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和救援队负责人会议,检查相应工作,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和救援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4)总结评比制度: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后,应进行总结评比工作,凡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3、预案存放
(1)本预案存档在县应急办。
(2)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持有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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