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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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散船)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散装船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职责
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风险信息的收集
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检验工作流程
5.1施检部门接单
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
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5.2.2发现随附单证不完整的,可退回检务部门或与报检人联系进行补充。
5.2.3对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单证,应进行查证确认,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3检验检疫方式和要求
5.3.1查验地点:
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认可的专用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场地进行。
5.3.2查验人员:
具备相应资质、持废物原料现场查验上岗证。
5.3.3查验制度:
随机派单和双岗制查验。
5.3.4查验要求:
批批检验检疫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5.3.5进口废钢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品质检验等。
5.3.6环保、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应在口岸完成。
品质、重量项目无法在口岸进行检验的,报请分支机构领导批准并报备检监处后可移至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4货物的卫生处理
5.4.1检务部门接受报检后,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5.4.2检务部门开具《卫生除害处理委托书》,通知卫生除害处理部门对该批货物实施卫生处理。
5.4.3施检部门审核卫生除害处理部门提交的《卫生除害处理计划书》,必要时对卫生除害处理操作过程实施监管。
5.4.4施检部门收集《卫生除害处理现场作业记录单》并交检务部门归档。
5.5需查验货物的确认:
整船到货作为检验批,实施全检。
5.6现场检验检疫
警示:
现场开舱、卸货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
遇到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5.6.1按SN0570实施放射性检测。
如发现放射性废物,应立即隔离现场,通知环保部门处理。
5.6.2卸货前,监督卫生处理单位对货物进行卫生处理;卸货过程中,必要时还需对废钢铁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卸货完毕后,监督对卸入堆场的货物及舱底铁锈、渣土等夹带废物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5.6.3开舱查验:
对舱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核对到货是否与申请单证一致。
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并等候处理。
对发现有根据GB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SN1791.4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GB5085、GB13015、GB/T15555进行检测。
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时,应在卸货过程中或者卸货后进行抽样分拣检验,抽样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需送实验室分析时,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
5.6.4落地检验: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对发现有根据GB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SN1791.4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GB5085、GB13015、GB/T15555进行检测。
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抽样分拣检验,同上。
5.6.5品质检验
5.6.5.1卸货前,会同收货人对船舱内的货物进行初步目测检验,根据合同的品质条款,对货物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断。
5.6.5.2对于“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采取监督卸货的方式。
对已卸货物和舱内货物进行目测检验,同时复核和监督收货人的验收报告。
一旦发现货物品质异常,即按步骤4.6.5.3进行。
5.6.5.3对于可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自卸货开始,会同收货人对全批货物进行监卸检验、抽样分拣目测。
方法如下:
(1)在船舷旁边监卸时,对吊装货物目测判定各种等级废钢铁所占比例。
(2)在仓库堆场上,对已过磅的废钢铁抽样目测评定其不同等级的比例,并作好记录。
(3)综合以上
(1)、
(2)两种方法对所卸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评定等级比例。
5.6.5.4在验收评定所卸货物时,应注意校正与收货人代表的目测偏差,必要时可要求收货人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等条件配合进行分拣过磅,并形成记录。
5.6.5.5品质的综合评定。
依据卸货过程中的检验记录,结合考虑收货人的验收报告最终得出结论,若有异议时,可要求收货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卸下之货物再次进行抽样分拣。
若发货人在场,应及时沟通协调。
5.6.5.6卸货后留在舱底的夹带废物,一般应予以过磅;废钢铁的锈蚀、氧化不能过重,严重者应折算为夹带废物;卸货时随废钢铁带走部分可按情况酌量折算。
夹带废物的重量/比例在证书上予以列明。
5.6.7重量检验:
按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废钢铁进行重量鉴定。
5.6.8卫生检疫:
按照SN/T1254实施。
5.6.9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5.6.10监卸、查验过程要进行全程拍照,相片应专门存档。
5.6.11将检验检疫中发现的情况真实、完整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必要时原始记录应包括货物现场情况的影印资料。
5.6.12现场发现无法判断情况的处理:
以“问答书”(即《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形式上报省局主管处室。
5.6.13对已判定安全环保不合格的,查验记录应请收货人签字确认;出现收货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应在查验记录上备注说明。
5.6.14现场发现疫情的处理
5.6.14.1对于一般性活体病媒昆虫、杂草、少量土壤,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
必要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6.14.2对于啮齿类动物,发现后应立即暂时封存全批货物,把检获的动物送有关实验室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
5.7检验检疫结果评定
5.7.1安全、卫生、环保:
不符合本指导书第4部分中有关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规定的进口货物,判为不合格。
5.7.2品质、重量:
不符合相应标准及贸易合同要求,判为不合格。
5.8出具检验检疫证单及归档
5.8.1经检验检疫合格、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并且品质、重量合格的,施检部门完成电子监管系统结果登记和CIQ结果登记,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初稿并经三级核签后将电子单和物理单提交给检务部门。
5.8.2检务部门根据施检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初稿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正本并归档。
《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应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准予加工使用”。
5.8.3环保、品质、重量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流程同上。
5.8.4发现疫情,需要二次卫生除害处理的,施检部门再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9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5.9.1环保不合格的,24小时内要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上报省局主管处室并根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上报给主管领导。
应及时将把《检验证书》副本送交当地海关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要求进行对环保不合格货物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建立相关档案。
5.9.2经检疫发现携带活体病媒昆虫及土壤、杂草、啮齿动物和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按规定对货物作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按规定填写《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和《进境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
及时上报
6 相关文件
《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闽检检〔2004〕120号)
《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在进出口工矿产品中全面实施“检验监管模式体系”的意见》(闽检检〔2003〕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检检函〔2008〕219号)
《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工业品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检检〔2007〕132号)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的通知》(闽检法〔2007〕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1996〕11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
《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80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暨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检办检函〔2002〕2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03〕217号)
《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闽检检函〔2005〕35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1号)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联合公告2006年第11号)
《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39号)
《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7〕23号)
《关于启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检〔2007〕77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52号)
《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112号)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03号令)
《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
5.2检验检疫标准、规程
《GB16487.6-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SN/T1791.4-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
废钢铁》
《SN/T1254-2003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和进境植物检疫程序》
6.相关表单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进口废物原料分拣记录》
《入境货物通关单》证稿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1格式)
《检验证书》(9-1格式)
《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
《进境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
《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
《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
《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
审批
审核
制订
谢少华
黄炳国
检监处
散装废钢铁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收货人:
报检号:
申报品名
废钢铁
检验检疫地点
检验员
时间
现场情况
处理情况
记录
复核
□登轮开舱查验,货物装于号舱。
□检测放射性,□未超标,□超标。
□检视货物表面主要由
等组成,其中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进行卫生处理后卸货,并在卸货过程中抽查检验检疫。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时间
现场情况
处理情况
记录
复核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另行堆放,待分拣。
□
时间
现场情况
处理情况
记录
复核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随机抽查号车,货物净重吨。
检视货物表面: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另行堆放,待分拣。
□
□以上抽查的货物,共车,总净重吨,占全批货物总重量的百分比为%,1%。
经对抽查货物进行分拣、查验、称重,其中: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
严格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吨,占抽查货物总重量的%,0.01%。
一般限制的夹杂物:
□未发现□发现吨,占抽查货物总重量的%,2%。
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物:
□未发现□发现:
夹杂物情况:
□
进口废物原料分拣记录
报检号:
报检品名:
序号
集装箱号/车号/舱号
检样重量(Kg)
禁止混有物
严格限制夹杂物
一般夹杂物
备注
重量Kg
比例(%)
重量Kg
比例(%)
重量Kg
比例(%)
1
2
3
4
5
6
7
8
说明
检验检疫员:
审核: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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