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武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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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武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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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武汉
一、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检查、反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对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收发文电的处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落实或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
(四)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编辑出版《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意见、函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遵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服务。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和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省、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的督办、督查工作;负责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分解、督办和回告工作。
(十)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办公室及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化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有关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市领导同志交办的城建等重点工程项目的统筹、督办和推进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统筹和督办落实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城中村(旧城)改造的规划编制、组织指导和推进落实,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三)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和加强的职责
1.增加城建等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城中村(旧城)改造的统筹、督办和推进职责。
2.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职责。
3.加强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研究提出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管理的政策建议。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人事、党务、后勤财务、离退休干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武汉市政府参事室
(一)承办市人民政府选聘、续聘和解聘参事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参事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参事的政治思想水平,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三)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四)组织参事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研究评议。
(五)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组织参事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密切同各界人士联系,及时掌握、反映参事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开展海外联谊活动,发挥参事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祖国统一的进程。
(七)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有关生活服务工作。
(八)组织参事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武汉市政府研究室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三)起草市人民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文稿。
(四)参与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的起草。
(五)搜集、整理、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组织市直各部门、各区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文稿进行咨询论证。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设机关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七)设计审查处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
(九)对外经济处(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十)区域经济处(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农村经济处
(十二)工业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市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社会发展处
(十五)财金贸易处
(十六)就业与收入分配处
(十七)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处
(十八)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信息处
(十九)能源处
(二十)综合交通处(市支援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二十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
(二十三)重大项目处(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四)政治处
(二十五)纪检监察
(二十六)机关党委
(二十七)离退休干部处
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并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负责推进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
拟订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人民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按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新能源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资源的总协调和储备计划,负责加气站、加油站审批的总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负责全市开发区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对开发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指导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制订发展规划,按规定做好开发区设置管理工作。
(八)研究分析全市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负责做好全市粮食、棉花总量平衡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棉花宏观调控购销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棉花工作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订粮食、棉花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并视情况提请政府启动预案。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协调交通、能源、环境等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十二)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组织国民经济潜力调查。
(十四)负责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全市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负责支援三峡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负责有关移民的接收、安置等管理协调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落实有关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通信等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调节日常经济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四)依法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承担“三电办”日常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
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指导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制订工业产业和空间发展规划;推进远城区新型工业化和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区产业转型与升级;监测、分析园区经济发展动态,推进落实区域工业经济年度目标。
(八)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研究策划产业链、企业群的发展,归口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九)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转化的消化创新。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
承担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三)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省在汉企业的服务,建立服务大企业的工作机制。
负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
(十五)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制定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统筹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
指导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实施推进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
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六、武汉市教育局
机构设置
(一)工委办公室(局办公室、信访处)
(二)工委组织部(工委统战部、干部人事处)
(三)工委宣传部(团工委)
(四)工委调研室(政策法规处)
(五)发展规划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六)财务处
(七)教师工作处
(八)基础教育处(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市终身教育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十)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十二)教育督导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十三)语言文字工作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四)纪工委(监察室)
(十五)市教育工会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十九)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二十)市教育基金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十一)市教育条件建设管理处(市基建维修管理处、市教学条件技术装备处)
(二十二)市教育产业管理处(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二十三)市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市中小学生劳动实践基地管理处、市教职工休养中心)
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指示、决议。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教育战线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所属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工作。
四、指导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属高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市级重点中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六、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学校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八、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统战及群团工作。
九、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主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本市教育发展战略、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武汉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调整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布局,审核武汉市新建小区(卫星城)配套建设中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的规划、布局和教育设施的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等以上学校的设立、撤销、变更;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和市属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四、参与研究和制订我市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市办学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
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负责提出市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计划建议并监督使用;归口管理国外、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督区"三个增长"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市预算内、外教育经费年度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年度使用计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管理我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选拔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级教师奖励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以及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按权限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含具有学历效力教育)及其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全市性检测文化素质的各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全市自学考试,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等工作。
十、指导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市属高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成人高校;负责与武汉地区非市属高校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一、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
十三、按市政府规定,管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政府教育基金征集办公室;管理局属学校和市教科院等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类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治处
政策法规处
发展计划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财务处
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市火炬计划办公室)
区与农村科技处(市星火计划办公室)
社会发展科技处(市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办公室)
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离退休干部处
监察室
直属机关党委
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武汉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规划。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各类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开发计划、成果转化计划、创新体系和条件平台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
(四)组织拟订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组织制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
(五)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学事业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管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负责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七)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工作。
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九)负责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十)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与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全市科技出国团组和邀请来汉科技团组的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技术创新基地与环境建设的综合管理。
负责组织创建国家、省、市可持续发展试验区。
负责全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各区、各行业和市直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承担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及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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