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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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彝政办发〔2010〕128号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和《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10〕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现就我县村级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资金代管范围
(一)财政拨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工资、公用经费、以及由村级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资金和由村级组织发放的各项惠民资金。
(二)各部门和个人捐赠、补助(含返还)村级组织的资金、村级组织向上级各部门争取的资金及村级组织的各项收益。
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代理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三、资金拨付的管理程序
(一)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
1.各级各部门将各项村级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
2.各乡镇财政所用规范的划拨款单据将村级资金拨付到代理中心“基本账户”,代理中心将其资金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
3.代理中心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资金的额度和方式应按照各乡镇制定的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结合各村委会(社区)实际,按工程项目进度、库存现金限额等相关资金安全管理的规定,用规范的划拨款单据拨付。
(二)县内不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
1.各村(居)民委员会在县内各级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争取的各项村级补助资金,填写“委托收款书”,请代理中心代收取。
2.代理中心依据“委托收款书”,用规定的“专用票据”向补助给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资金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据收取,并在代开收据上盖上代理中心财务专用公章,随后将收取资金存入代理中心“基本账户”,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
3.代理中心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资金的方式和额度,按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程序第3项办理。
(三)县以外不通过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程序。
1.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本县以外各级各部门(含企业单位和个人)争取的各项村级补助资金,应将取得补助资金的收入单据连同资金一起交乡镇代理中心存入“基本账户”,再由代理中心记入村(居)民委员会的“明细账户”。
2.代理中心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其资金的方式和额度,按财政拨付资金管理程序第3项办理。
(四)拨付(划拨)村级资金的规定要求。
实行“村财乡镇代理”服务后,各级各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拨付的各项村级资金,一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收支单据),按照代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到代理中心进行报账。
2.绝不允许各级各部门不通过代理中心,直接将村级资金拨付到各村(居)民委员会,也不允许各级各部门用白条单据和造补助经费花名册等方式拨付村级对公资金。
3.若不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村级资金,造成村级资金严重流失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一律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出纳人员(或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
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乡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领导审查后予以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需使用现金时,应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支付。
同时,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2.账户的管理。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4.为确保代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完整,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为其在银行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章)、乡镇领导(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印章和代理服务机构出纳会计(私章)的双印鉴(印章)管理办法支取银行存款,代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收支结算,并定期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
(三)结算方式。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票据(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严格按照“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并由谁支配”的原则办理。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时,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原则上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结算方式。
五、报账票据要求
乡镇政府统一购买的物资,必须有销售方的发票,票据有经手人、收款人、乡镇长签字,并注明用于哪个村的什么项目,附有该村(组)领物收据(村民签名和盖手印花名册)。
收据上必须有领物人、村主任、理财小组人员签字盖手印,财务人员方可报销或者付款。
由村委会统一购买物资的,销售方必须开具销售票据,票据上必须有收款人、经手人、村主任、理财小组人员签名盖手印(票据后附领款、物,村民签名盖手印花名册)。
在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必须有合同或者协议,付款时预留10%,经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支付款项。
合同上必须有法人代表和理财小组人员参加,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方予认可。
六、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环境,解决“三农”问题的资金。
主要指经各级立项的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整村推进资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项目、农村村容村貌整治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一切在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资金。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申请拨付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
七、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重要性,把村级的项目资金和公用经费等一切涉村资金统一管理起来,统一实行村财乡管村用的管理模式,已组建了机构还没有开展业务的乡镇,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按有关文件规定正常开展委托代理服务。
(二)完善制度,科学规范管理村级组织经费。
1.建立村级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制度。
县财政按季度将公用经费划拨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收讫后5个工作日内将村级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到代理服务机构账户,严禁滞留、截留、挪用村级公用经费,严禁将村级公用经费扣抵村级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以确保村级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安全使用。
2.建立村级组织项目资金预拨款制度。
财政所在收到由村实施的项目资金后,必须及时向乡镇领导汇报,及时把项目资金划到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账户。
服务机构收到款项后,要及时通知项目村按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启动项目和支付项目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村级资金安全使用。
1.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村级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2.县财政局要坚持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村级资金拨付和使用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农业局要针对服务代理机构的工作实际,进行审计监管,督促服务代理机构规范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切实搞好服务。
4.各乡镇要抓好落实,管好、用好村级资金,确保不被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
财政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共印40份)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4日印发
校对:
党静刘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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