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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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1、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筹划---------------3
2、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10
3、增加中间销售环节 减轻土地增值税负--------13
4、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17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纳税筹划------------19
6、解读工资薪金税前扣除------------------------21
7、为享低税率收入乱挂账------------------------25
8、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处理------27
9、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上)------31
10、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下)-----35
一、税收筹划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筹划
兼营在我国不仅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或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或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非应税项目,还指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就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比如,一个企业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同时,还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只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可抵扣进项税额少,选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比较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1]
武汉新天地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份共销售商品590万元,同时又经营小吃,收入为30万元。
[筹划思路]武汉新天地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种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数额。
[筹划结果]武汉新天地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90+30)÷(1+17%)×17%
=90.09(万元)
(2)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90÷(1+17%)×17%=85.7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5%=1.5(万元)
总计税额=85.73+1.5=87.23(万元)
武汉新天地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核算可以节税为:
90.09-87.23=2.86万元
[案例2]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
2002年8月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38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19万元。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筹划思路]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种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数额。
[筹划结果]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结果如下:
(1)不分开核算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38+19)÷(1+4%)×4%=2.19(万元)
(2)分开核算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38÷(1+4%)×4%
=1.46(万元)
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营业税=19×3%=0.57(万元)
税额合计=1.46+0.57=2.03
所以,杜美思(深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开核算可以节税为:
21900-20300=1600元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2.19÷57×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ZP)=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ZP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ZP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案例3]
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受托代理2002年9月份增值税纳税审查。
注册税务师常亚平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获得如下资料: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000万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
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
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账面显示:
“其他应付款——包装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2001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2001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2002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2002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2002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
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广元梁其隆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
协议规定,货款分三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7)向广元新河粮油经营部(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9月份应纳增值税额分析计算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兼营饮食服务取所得的收入由于未能准确核算,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
[特别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并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为:
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商业企业,如果销售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付款的,其进项税额必须在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即通常所说的“款不付清不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9月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
[特别提示]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已经抵扣的,应当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通常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价乘以适用税率进行的,但是,由于计算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按含税价乘以扣除率),在计算转出额时,应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含税价,再进行计算。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0%)]×10%=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税应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
应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计算说明]综上分析,勃朗瑞(广元)副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9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5085.47)-(3000+6000-1200)
=56085.47-7800
=48285.47(元)
[业务解说]按照增值税的“链条”原理,不征增值税的行为(项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因此,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不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来源:
中国税网)
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
(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
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GT值小于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
[案例2]
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GT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
2002年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共核算内部运费76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76×10%×17%=1.292万元。
[计算分析]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
“独立”后,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一是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76×7%=5.32万元;
二是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的营业税=76×3%=2.28万元。
一抵一缴的结果,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抵扣税款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292万元多抵了1.748万元。
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就能多抵扣1.748万元的税款。
(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
对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
[案例]
创新有限公司销给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WK12产品1000件,不含税销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
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则应纳税额=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单列”出来,设立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创新有限公司纳税情况则变为:
销项税额170000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销项税额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进项税额100000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故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进项税现已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70000元,再加上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00×10×3%=3000元。
这样创新有限公司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1529.91元。
因此,站在售货企业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
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购货方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能接受创新有限公司的行为吗?
改变前,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从创新有限公司购货时的进项税是184529.91元,改变后,凯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170000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税7000元两块儿,合计起来177000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看来,销货方改变运费补贴性质的做法,购货方未必会同意(当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能使购货方同意,则另当别论)。
在实务中,为了消除购货方对售货方“包装”运费、降低税负的制约,可以选择特定的购货者予以实施,即当购货方通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采购货物无需抵扣进项税额时,可考虑改变运费补贴状况。
例如,销售建材产品的企业,如果购货方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消费者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考虑对原包含在售价之中的运费价款转变成代垫运费。
又如,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如果购货方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可将售货总价中的运费价款改变成代垫运费。
这样,就不会引起采购方少抵扣税款问题。
[特别提示]
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
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支出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当节税额小于转换支出时,应维持原状不变为宜。
(来源:
中国税网)
增加中间销售环节 减轻土地增值税负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环节越多,产生的总税负将越大。
因此,减少纳税环节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
但是土地增值税正好相反,其纳税环节越多,总税负可能会越小。
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
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增加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则可以将一次高增值分解为两次(或多次)相对较低的增值,从而降低增值率和适用高税率的金额。
增加中间环节的筹划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增值率超过50%的情形,增加中间环节后,可减少增值部分适用高税率的金额;另一种是开发销售普通住宅的情形,增加中间环节后,有可能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给中间商(如自设销售公司)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从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
2002年3月,A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从某企业购进一块土地。
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一块土地逐渐升值。
2007年5月,A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B公司,其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A公司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为:
(3000000-800000)×5%=110000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0000×(7%+3%)=11000元。
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
800000+110000+11000=921000元。
②增值率:
(3000000-921000)÷921000×100%=226%,适用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③土地增值税:
(3000000-921000)×60%-921000×35%=925050元。
方案
A公司可以先将土地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具有关联关系的C公司,再由C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A公司和C公司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1.A公司应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2000000-800000)×5%=60000元。
2.A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0000×(7%+3%)=6000元。
3.A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
800000+60000+6000=866000元。
②增值率:
(2000000-866000)÷866000×100%=131%,适用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③土地增值税:
(2000000-866000)×50%-866000×15%=437100元。
4.C公司应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3000000-2000000)×5%=50000元。
5.C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0000×(7%+3%)=5000元。
6.C公司应缴纳契税:
2000000×4%=80000元。
7.C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①扣除项目金额:
2000000+80000+50000+5000=2135000元。
②增值率:
(3000000-2135000)÷2135000×100%=41%,适用税率为30%。
③土地增值税:
(3000000-2135000)×30%=25950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不难看出,财税〔2003〕16号文件出台后,增加纳税环节一般不会增加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负担(低于买价出售除外),例如在本例中,筹划前后营业税负担同为11万元(11=5+6)。
虽然筹划后C公司增加了契税负担8万元,但是筹划后分段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和适用税率明显降低,其税负比筹划前下降了228450元(925050-437100-259500=228450元),从而使总税负下降了148450元(228450-80000)。
点评
“擒贼擒王”,是指两军交战时,要打垮敌军主力,擒拿敌军首领,使敌军彻底瓦解的谋略。
在本案例中,筹划前A公司土地增值税负担占全部税负的比例为88%[925050÷(925050+110000+11000)×100%]。
因此,土地增值税是税收筹划的关键点。
上述筹划方案虽然增加了纳税环节和契税负担,但是只要降低了土地增值税负担,就能起到“擒王”的效果,使总体税负明显下降。
(来源:
中国税务报作者:
熊臻)
不同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200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现行税收政策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由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
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
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
如果按销项税需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坦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案例]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
2002年销售额2000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征税额为60万元。
[要求解答]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采用那种计税方式合算?
[筹划分析]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13%-60=20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200÷2000×100%=10%,其税负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2000×6%=120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80万元,故江西永宁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可少交80万元税金。
(来源:
中国税网)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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