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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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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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备注:
本文黑色字体为条文内容,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1总则
1.0.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镇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0.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
据统计,北京市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111万增至2009年的263.30万,年均增长率(7.2%)高于总人口增长率(3.3%),老龄化速度快。
2009年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5%),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
据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0-400万,约占总人口的20%;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650万,超过总人口的30%。
北京市家庭空巢化、高龄化的现象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
据统计,2009年纯老年家庭人口约41.5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1%。
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
2009年高龄老人达到32.70万,占老年人口的14.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
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
北京市作为大都市,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对城市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宜居城市、世界城市的巨大挑战,因此,适时编制《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
1
2
2.1
1.0.0
2.0.0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老城区可参照执行。
1.0.2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本规范主要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场站。
1.1.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的服务对象包含社区养老人群和居家养老人群。
1.0.3本规范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理念、原则。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需要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1.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政策,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满足北京市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达到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水平,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4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并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需求。
建筑节能是节约资源的重要步骤,由于老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逐渐减弱,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要求较高,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北京市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结合建设时,其节能设计应与其主体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一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应根据当地老年人的人口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
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地方经济状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1.0.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符合“统一、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尚应符合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北京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0.5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与北京市社区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规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
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等。
2术语
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communityfacilityfortheaged
城镇居住生活区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养老服务。
与当前北京市社会管理体制相衔接,划分为三级,即街区级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
2.0.2街区养老服务设施facilityfortheagedatstreet-blockscale
街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涵盖机构养老设施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设施、室内体育设施、残疾人托养所、商业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街区指中心城及新城规划中依据城市主次干道等界限,将城市集中建设区划分的若干区域,作为进一步细化到地块的控规编制和控规局部调整的最小研究范围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基本单位,每个街区规模约2-3平方公里,一般由一个街道办事处管辖。
2.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facilityfortheagedatcommunityscale
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涵盖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其他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3社区居住人口规划规模一般为1000-3000户的住宅项目为社区级建设项目,一般由一个社区居委会管辖。
2.0.4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facilityfortheagedatneighbourhoodscale
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涵盖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专项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室外运动场地、商业等可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4建设项目指按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
2.0.5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服务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等。
2.0.5托老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包括日间照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内容。
2.0.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carecenterfortheagedincommunity
为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
2.0.7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homecarecenterfortheagedincommunity
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代办、转介、康复服务等上门服务的用房。
2.0.6-2.0.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共建于托老所内,功能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足需要日托服务的老年人“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要求。
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老年服务中心能满足大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对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2.0.8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activityroom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2.0.8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是指主要为社区健康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2.0.9老年服务站activityroomfortheaged
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宅类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家政、保健、咨询等养老服务的专项养老服务用房。
2
3
3.1
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1
2
3
3.1
3.2
4
4.1
4.2
3.1.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街区、社区、建设项目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分级控制规模
街区
社区
建设项目
规模
50000(人)以下
1000-3000(户)
1000(户)以下
3.1.1居住养老设施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街区——社区——建设项目三级结构。
3.1.2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居住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
项目
街区
社区
建设项目
养老院
▲
老年活动中心(室)
△
▲
△
老年服务中心(站)
△
▲
△
托老所
△
▲
△
注:
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养老院属非居家养老设施。
2本表内容引用自《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并作一定的补充。
3.1.2居住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街区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3.1.3居住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建指标均应编入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阶段。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按街区级、社区级及建设项目级三级进行配建。
3.2.2居住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表3.2.2-2、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以下三个表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本表配置不仅涵盖社区养老而且涵盖社区服务。
表3.2.2-1街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街区级养老院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100-300床位
30-50㎡/床
40—50㎡/床
属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街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结合老年活动中心和社区体育设施设置
街区级老年服务中心
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助、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
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注:
1表中所列每床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2街区级养老院可与街区级残疾人托养所相邻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或合并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3街区级商业服务(含菜市场、综合超市、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金融网点、家政服务点等)应符合适老性设计要求。
4街区级老年服务中心与社区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管理、居家养老助残活动、家政服务等公益和便利服务场所)结合设置。
5街区级老年活动中心与社区体育设施(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社区文化设施(活动室、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结合设置。
表3.2.2-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
分类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配建指标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托老所
日间照料
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
不应小于10个日间照料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与老年活动场站合并设置,共享设施
≥800㎡/处
社区级居家老年服务中心
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助、康复保健、紧急救援等
社区级老年活动场站
——
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应附设不小于150㎡的室外活动场地
≥200-250㎡/处
注:
1.表中所列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2.托老所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相邻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3.社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可与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征集民意诉求工作、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室内多功能服务中心、图书阅览室)合并设置。
3.2.2-2本条规定了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设置。
需要强调的是,社区养老设施的服务配置应当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在满足服务功能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综合布设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本规范中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社区养老机构设施,为适应我国“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发展模式,社区中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注服务的养老设施,如老年家政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可以从实际出发独立设置或合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等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场所内,并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其建筑设计可以按照本规范执行。
根据我国民政部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以及《社区老年人日前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设施可以根据配建和设施规模划分等级。
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结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进行指标规划。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多为社区层面的养老服务设施,因此本规范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确定为小型,服务对象小于或等于40人。
表3.2.2-3建设项目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项目
内容
最低使用面积(㎡/处)
控制性指标(㎡/百户)
设置要求
备注
老年服务站
保健室、家政服务、服务咨询、膳食供应等用房
10
15
居家养老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m,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实现资源共享。
老年活动室
茶室、阅览室、棋牌室等
20
200户以上
室外运动场地
200
此项为用地面积,结合室外运动场地设置。
注:
1表中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2户数大于500户的楼盘宜配制上述三项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内容。
3老年服务站、老年活动室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
4商业服务(建筑面积25-50㎡、便利店、小卖部等)应符合适老性设计要求。
5.室外运动场地增加适老性设计。
3.2.2-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平面布局宜灵活设置,考虑到功能转换的可能;相邻社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内统一相互补充,方便资源共享。
附表: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
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层级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内容
服务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处)
(m2)
(m2)
(m2)
(m2)
(万m2/处)
A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
1
物业服务用房
30~40
15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0.00~20.00万m2
2
室外运动场地
250~300
200
达到1000人应安排不少于200m2的健身路径;达到3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布局无法满足时,至少应安排三人制篮球场一片)、乒乓球场地一片;达到5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一片,标准门球场一片,乒乓球场地一片
0.10~0.50万人
小计
30~40
250~30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层级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内容
服务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处)
(m2)
(m2)
(m2)
(m2)
(万m2/处)
B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
1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
50
350
社区服务站,包括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社区安全等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及征集民意诉求等工作;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治安巡防工作站;警务工作站;社区室内多功能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
1000~3000户
2
托老所
90
130
800
不少于10张日间照料床位、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0.70~1.00万人
3
老年活动场站
20~25
25
200~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0.70~1.00万人
4
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20~25
25
200~250
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
0.70~1.00万人
医疗卫生
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4
120
0.70~2.00万人
小计
204~214
18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含街区级-社区级-建设项目级全部项目)居住人口5万人(含)以下
层级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最小规模/一般规模
内容
服务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处)
(m2)
(m2)
(m2)
(m2)
(万m2/处)
C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
1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000
辖区96156社区服务平台的管理用房;“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助残活动和家政服务等公益场所
每个街道一处
2
街道办事处
30~40
50
1200~1500
街道宣传、组织人事、老干部、计划生育、公共安全等办公用房
每个街道一处
3
室内体育设施
100
700~1000
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室等设施
0.70~1.00万人
4
社区文化设施
100
700~1000
图书阅览等文娱设施,以及老年人活动、音乐欣赏等交往空间
0.70~1.00万人
5
机构养老设施
240~400
160~480
100床3000~5000
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25万人
300床9000~15000
3.75万人
6
残疾人托养所
30~50
20~60
床位及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等设施
3.00万人
医疗卫生
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0
75
3000
可设综合病床
3.00~5.00万人
8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00~5.00万人
小计
585~845
305~665
4选址布局
4.0.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可获得足够的日照和通风。
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和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
4.0.1本条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规划要求、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
同时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出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应选址在地址稳定的地段布置。
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基地的选择应尽可能日照充足、防止噪声干扰、远离污染源等地段。
考虑方便老年人到达的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
4.0.2不同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不同的服务半径配置,街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并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
4.0.2街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因此街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综合考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及老年人的出行能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建设项目级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
4.0.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综合设置。
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可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4.0.3本条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选址和布局上要综合考虑,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
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与其他为老服务的福利设施临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节约土地资源。
4.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应与城市道路系统有良好衔接。
4.0.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主干道。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受用地等条件限制,可以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设置,但需具备独立的交通系统,便于安全疏散。
4.0.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新建项目老年人主要生活服务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
4.0.5保证养老服务设施休息室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
考虑到北京的地域气候,日照时间宜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2h,既有改造项目冬至日满窗日照1h。
5
5.1
5外部环境
3
5.1道路交通
6
7
8
9
10
10.1
10.2
5.1.1社区内部道路宜人车分流,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
5.1.1为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内部出行的安全和便利,社区内部道路宜人车分流,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便于老年人到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5.1.2社区步行道路的适老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区步行道路应与城市步行系统有良好的衔接,社区的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
2.步行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纵坡不宜大于2.5%;步行道有高差时,应设平缓坡道。
3.步行道路铺地应采用渗水性强、防滑、不易脱落的材质,种类宜尽量统一。
4.步行道附近应设置休息区及休息座椅,座椅位置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5.1.2为保障老年人外部出行的安全和便利,社区步行道路应与城市步行系统有良好的衔接,社区的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考虑在步行道上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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