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田水利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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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田水利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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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编制指南
辽宁省水利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目录
1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2
2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3
2.1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3
2.2规划编制的原则3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范畴4
3.1规划编制的依据4
3.2规划编制的范畴4
4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5
4.1规划编制的内容5
4.2规划编制的方法5
5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6
5.1基准年、水平年6
5.2投资规模6
5.3跨行政区域工程的规划6
5.4与相关规划内容协调6
5.5规划成果6
5.6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7
6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7
6.1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7
6.2规划编制的程序7
7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8
7.1规划编制的审查8
7.2规划的批准8
8规划的实施和监督9
8.1规划的实施9
8.2规划实施的监督9
附件1《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大纲
1规划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我省农田水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护和治理农田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及农田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不可磨灭的成就。
为实现农田全面小康,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田建设的总体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极为重视,分别从自身工作角度出发,做了一些专项规划或项目,为农田水利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由于在项目安排、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建后管护、运行机制、投资补助、发挥用水户中介服务组织作用等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全盘考虑,存在多头管理、投资分散、重复建设、群众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以后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强调“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意见’不仅从增加投入、搞好规划、改进组织方式、改革管理体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意见,而且将农田水利规划定位为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文件。
2008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做好县级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就是根据国家和地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及特点出发,进行合理的水土资源配置和工程布局安排,提出一定时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旱灾害以及生态建设等有关农田经济社会发展措施的基本方针、政策、任务、主要措施、实施建议和管理意见,作为指导本县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安排以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不仅能够摸清家底、明晰各县农田水利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更重要的是能从法律地位上、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全面规范和把握县域农田水利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涉水项目,真正用好农田水利建设范畴内各类项目资金,大幅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由此可见,编制一部具有权威性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不仅仅是国家的要求,而且也是各县级人民政府自身工作的迫切需要。
2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1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和水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田的目标,以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为动力,夯实农田水利基础,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综合生产力稳步提高,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田奠定坚实基础。
2.2规划编制的原则
(1)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视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和尊重基层和当地群众的意见,重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状况,科学规划,多方论证,慎重决策,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3)开源和节流并举、开发和保护并重、建设和管理同步
要始终坚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把节水放到优先位置;要把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建设同时考虑;彻底改变过去重建轻管的现象,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就先行考虑为今后的运行管理创造条件,把工程建后管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4)量力而行,稳妥发展
积极探索建立农田水利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家财政投入及地方财力的可能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目标和发展规模,采取操作性较强的措施。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范畴
3.1规划编制的依据
(1)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2004、2005、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等中央有关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文件;水利部有关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等有关行业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地方配套政策和配套实施办法等。
(2)有关部委编制完成的相关规划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辽宁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辽宁省节水灌溉规划》(2006-2020年)、《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辽宁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十一五”规划报告》(2006-2010年)、《辽宁省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2006-2020年)、《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等有关部门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的规划。
(3)相关的规范规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节水灌溉技术规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等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的规范规程。
3.2规划编制的范畴
本次规划编制的范畴包括县域涉及农田灌溉与排水的一切事务,水利部门及其它部门组织实施的相关项目一并统一规划。
主要内容是农田灌溉和农田排涝,农田灌溉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发展节水灌溉、以雨水集蓄利用和打井为主要水源的小型灌溉工程和牧区水利工程;农田排涝主要包括涝区内排水闸站的新建和技术改造、排水沟道的清淤、桥涵闸配套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
4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4.1规划编制的内容
(1)总体布局和分区
1)总体布局
根据规划目标的要求及本县特点,按应采取的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和管理技术措施的不同,在全县范围内将涉水项目进行分解和布设。
2)分区
按照气候、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基本一致或相似,水资源条件、农田水利工程发展途径基本相同的原则,利用已有的各种有关区划的成果,兼顾乡村行政区界和已有水利设施的完整性等对本县进行分区,并列出分区结果。
3)分区发展策略
根据各分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提出各分区发展的方向和模式,以及应采取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
(2)主要建设内容和重点项目
1)主要建设内容
指为了达到规划目标要求需要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应阐明每个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需完成的工程数量。
2)分区建设内容
根据各分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将本县内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分解到各个分区。
3)重点项目
根据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将规模大、投资多、集中连片、技术难度高、对全局影响大的项目定为重点项目。
对这些重点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效益发挥、建设周期、建设资金等应做出简要叙述。
4.2规划编制的方法
适合编制县域农田水利规划的常用规划方法有经验外延法、方案对比法和数学规划法等,可根据编制人员的具体技术条件加以选。
5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5.1基准年、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
2007年。
规划水平年:
近期为2015年,中期为2020年
5.2投资规模
规划的投资水平应根据县级“十五”农田水利的投资水平,并分析“十一五”国家和县级财政可能的投资水平确定投资规模。
5.3跨行政区域工程的规划
按水法规定,跨县级水利工程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可由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协调相关县统一制订,在本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应纳入本县农田水利规划中。
5.4与相关规划内容协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需要与其它相关规划相协调,相关规划主要有: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村镇建设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县级移民搬迁规划、区域供水规划、县级新农田建设规划、县级农田集中居住区规划、县级农田水利各专项规划、县级环境保护规划等。
在参照上述规划时,如参照的规划已正式发布,则应采用其规划的成果;如参照的规划正在编制则可参考已取得的成果;如与参照的规划发生矛盾,应与参照规划的主管部门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
5.5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
(1)规划报告文本及附表、附图;
(2)县级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图、规划布置图(规划图的比例尺,1:
50000~1:
10000,规划图上应标明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内容及投资)。
5.6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须具有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6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6.1规划编制的组织机构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成立由发改委、财政、水利、农业、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具体编制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完成。
6.2规划编制的程序
(1)制定编制计划
规划编制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规划范围内基本情况调查;典型实例调查;基础资料搜集;工程方案拟定与计算分析;报告编写;成果验收、评审。
2)拟定编制工作进度表
做好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时间安排,拟定工作进度表。
3)拟定规划编制工作人员和经费预算
筛选确定规划编制工作的人选,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的经费预算。
(2)确定规划目标、任务
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田的大局出发,对县域内农田水利统一进行科学规划,国家各部门批准的相关项目统一按规划的安排进行部署和实施,以便集中财力、人力和精力,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管理机构,集小钱为大钱,充分发挥投资的整体效益和规划的整合效益。
要结合国家和地方财力状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目标与任务。
必要时还要对某些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农民用水户意见。
规划目标的拟定一定要反复论证,力求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根据规划的目标提出规划的任务,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和工程管理任务。
(3)公众参与
参与农田水利规划的公众涉及到四类主体,即农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政府官员。
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规划信息
在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的信息。
2)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查、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对规划的意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4)编制规划报告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完成编制任务,提交编制成果。
(5)专家评估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省、市、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组对规划目标、规划方案、技术模式、工程布局、投资估算与筹措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和修改意见。
7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7.1规划编制的审查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专家评估后,县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审查。
县政府邀请省、市农田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织县相关部门领导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审查。
根据有关规划审查的要求,农田水利以外的专家应占专家人数的1/3以上。
参与规划评估和审查的专家(有关部门代表除外)应是熟悉规划内容有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经济专家、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专家可跨行政区域邀请。
7.2规划的批准
通过审查并修改后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报省、市级发改委、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8.1规划的实施
(1)作为农田水利建设新项目立项的依据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是指导农田水利发展和改革、确定农田水利重大工程布局和建设安排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制有关农田水利的工程项目立项都要以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依据,并加强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安全。
为确保有关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必须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依据,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定,拟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己在《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列入的,否则不予立项。
并且应将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
(2)整合己立项的涉水项目
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各项涉水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率。
对规划内的项目无论那个部门分管的项目,一旦批准立项,应根据国家、省(区)相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到位和项目按计划实施。
在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建后管护、运行机制、投资补助、发挥用水户(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杜绝盲目建设、重复投入,提高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在建设的同时统一统计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便于与《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核对,避免重复建设。
8.2规划实施的监督
(1)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一旦被县人大或县政府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或协调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都要将规划作为法律依据,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改变(通过县人大批准对规划做出的修改除外),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以杜绝因政府各级领导班子的换届,长官意志不按规划办事的陋习发生。
(2)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
《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含盖的范围很广,涉及到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也可能由不同部门下达。
因此,县人民政府应对农田水利建设进行积极协调,对不同部门下达的涉及到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经县政府确认后,方可立项实施。
(3)向公众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政府应以公报形式或通过有关媒体对公众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写大纲
前言(编制说明)
主要包括任务由来、目的意义、组织领导、编制过程、批准发布、存在问题等内容。
1综合说明
相当于整个规划文本的摘要,即对规划内容进行高度概括,罗列出全面反映规划的重要结论,以便规划使用者(或阅读者)不必通读规划文本即可对规划有一个总体概念。
主要包括:
规划背景(简述规划的依据、目的和必要性)、规划概况(建设任务、目标、工程总体布局及重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及工程量、工程总投资、管理与改革等)、经济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2农田水利概况
2.1基本情况
2.1.1自然概况
主要包括规划区的位置(包括边界范围)、所处的经纬度、海拔高程等地理资料;地形高差、外观、地面坡向及坡度变化等地貌资料;降水、蒸发、气温、湿度、日照、风向风速、积温、无霜期、冻土层、气象灾害等气象资料;河流、湖泊、泉水等名称、长度、水域面积、来水量(多年平均、频率年、汛期、枯期来水量的峰量值)等水文资料;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埋深,年变化情况(高水位、低水位时间)等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矿化度、PH值、水化学成份等水质评价资料;土壤类型与植被资料等。
2.1.2社会经济状况
主要包括规划区2007年行政区划、人口与人口构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GDP、人均GDP;一、二、三产业比例,县域经济支柱产业发展情况等;财政收支情况,是否是贫困县;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情况;农业、农田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收入及来源、主要作物种类、种植比例、单产和总产、各级政府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要求);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位,农业、农田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农田水利的要求等。
2.1.3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情况及其对农业、农田经济发展的影响
2.1.4农田水利工程状况
主要包括到基准年2007年底,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种类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效益、工程完好程度及运行管理状况等。
2.2“十五”期间农田水利发展现状和问题
2.2.1农田水利建设发展历程
“十五”期间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取得的进展;各类农田水利工程新建、改造情况,运行管理状况(包括投资及其构成),以及所发挥的效益情况。
2.2.2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成效
2.2.3基本经验
包括发展思路、技术路线、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管理、建后管护(基层群管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水价改革)等方面的经验。
2.2.4农田水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析总结农田水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差距,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教训等。
2.3加快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3.1农田水利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
阐述农田水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农田生态环境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农田水利现状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田的要求的关系,说明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3.2加快农田水利发展的可行性
从社会共识程度(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视、农民的认同度、社会的认同度等)、经济条件(随着国家及当地经济的发展,农民富裕程度的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的筹措能力增强等)、技术条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逐渐成熟)、管理条件(积累的工程建设与管理经验,工程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等)等方面说明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有利条件。
3.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3.1水土资源总量
3.1.1水资源(参考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
(1)水资源总量及水资源质量
充分利用2002年以来水利部组织开展的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研究的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水质和水量联合进行分析。
(2)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
基准年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的供水能力,包括各类水利工程的分布状况和供水量状况。
以及在省市的统一调度下,通过跨县(市、区)调水工程,调入、调出的水量、包括已建和已规划的工程。
(3)可供水总量预测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质变化预测,分别预测到规划目标年2015年和2020年,当保证率为P=50%、P=75%、P=95%时,全县(及各分乡镇)的可供水总量。
严格水质要求。
3.1.2土地资源(主要参考国土、农业规划)
(1)土地资源总量
土地资源总量是指规划区的总土地面积。
土地资源的利用类型可分为耕地、林地、牧地、渔业用地、水域、冰川和永久积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以及城镇居民点、铁路、公路和其他用地(如渠道、工矿、盐场、海滩等)。
(2)土地资源可利用量及开垦利用潜力
农田水利规划中的土地资源可利用量主要指可用于农业的土地资源量,包括可用于耕地、林地、牧地、渔业用地等土地资源量。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考虑滩涂的围垦与开发利用。
宜农荒地的开垦,必须经过综合调查,统筹规划。
3.2水资源的利用现状和需求预测(参考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
3.2.1各行业对水资源利用现状
通过调查分别统计得出现状年全县及各乡镇的总用水量、农业用水量(农业灌溉、牧畜、渔业等)、工业用水量(城乡工业)、生活用水量(城镇和农田)、生态用水量及其他用水量(林业、环保等)。
参考农业等有关部门现状年全县及各乡镇农业土地利用的总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牧地面积、渔业占地面积、滩涂等)及其灌溉面积、作物复种指数。
其中耕地指灌溉地、旱地。
林地指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用地、未成林和无林地。
牧地包括天然牧场、割草场、人工草场、半人工草场、草库伦及饲料轮作区,计算农业用水量。
3.2.2各行业对水资源需求预测及对水质要求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需求,和有关部门规划目标年2015及2020年全县及各乡镇的总农业土地利用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牧地面积、渔业占地面积)及其需要灌溉的面积。
根据该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人口、工业万元产值、农业用水(灌溉和饮水)等用水定额,分别预测到规划目标年2015及2020年全县及各乡镇,当灌溉保证率P=50%、P=75%和P=95%时的农业需水量、工业需水量、生活需水量、生态需水量和其他需水量。
提出农田灌溉对水质的要求。
3.3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及评价
3.3.1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主要参考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开源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要求,根据可供水量和需水量预测的结果,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
原则上按照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其他用水需求的顺序进行平衡计算。
但是在生态极其脆弱、生态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满足基本生态用水要求。
生态用水量预测应根据各地掌握的资料、生态建设的进展等因素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确定河流的最小生态流量。
3.3.2水资源供需评价
根据对水土资源供需平衡计算结果,分析、评价本县水资源丰、缺情况,耕地和灌溉面积发展规模是否合理;分析用水需求情况是否合理,如何调整用水结构、需要采取那些节水措施等;在可供水资源量约束的前提下水利工程可供水量能否满足用水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有无修建新水源工程的必要,如有则需多大规模等。
3.3.2农业灌溉水质要求
按照国家《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根据农业作物的不同要求,以及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要求,提出对灌溉水质的要求,同时在可能情况下,提出本地区对污染物排放提出要求。
4规划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目标任务
4.1规划范围和水平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县域内与农田涉水有关的所有事务,无论是水利部门,还是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一并统一规划。
主要内容农田灌溉与农田排涝,农田灌溉主要包括: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节水灌溉、以雨水集蓄利用和打井抽取地下水为主要水源小型农田灌溉和牧区水利工程等;农田排涝包括涝区排水闸站建设与技术改造、排水沟道清淤以及配套建筑物桥涵闸等更新改造。
规划基准年:
2007年。
规划水平年:
近期为2015年、中期为2020年。
4.2指导思想
参考《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指南》结合本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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