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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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XX银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运营业务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本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运营业务检查是指运营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被查单位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检查。
运营业务检查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运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运营业务检查的对象是全行或区域性的后台运营集中作业部门或中心(以下简称作业中心)、分行及以下各级运营管理部门或营业机构。
第四条 运营业务检查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业务检查的职能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分行范围内的检查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运营业务检查制度,并制定年度检查实施计划和方案,拟定检查内容和标准;
(二)按照年度运营业务检查计划和方案,督促分行及其所辖机构开展自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全行运营业务实施全面、重点或专项的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分行落实整改;
(五)负责收集、汇总分行的检查报告并拟写全行检查总结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检查人员进行考核及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按照总行制定的运营检查制度,细化检查内容及标准,并监督各辖属机构积极落实;
(二)配合总行对本行及所辖机构进行运营业务检查;
(三)按制度规定督促所辖机构开展运营业务自查工作;
(四)按制度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
(五)及时上报本行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六)配合总行及组织本行检查人员针对运营检查内容进行培训及经验交流。
第八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设置运营业务检查岗,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查人员,原则上1至15个网点以下的分行配备2名检查人员,16至30个网点以下的分行配备3名检查人员,31个网点以上的分行配备至少4名检查人员。
分行级的检查人员是总行开展检查工作时抽调人员的后备人选。
第九条 运营业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运营业务操作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
(三)了解相关的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熟悉本行运营业务操作制度,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分析、判断问题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十条 运营检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年度运营业务检查工作计划,细化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对所辖营业机构实施业务检查;
(二)负责总结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对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与运营工作相关的纠纷或案件,提出相应的运营管理建议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并积极督促落实,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四)有效指导所辖机构业务操作,促进运营业务的规范化和核算质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与运营管理相关的信息,提出完善本机构运营业务内控制度措施的意见,对好的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七)负责整理保管会计检查档案,建立资料库;
(八)积极参加总分行组织的检查业务的培训及检查技术交流。
第三章 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第十一条 运营业务检查的形式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运营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检查组织部门根据一定时期运营工作的特点,确定部分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对运营业务中的某类(项)特定内容进行的检查。
第十二条 运营业务检查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运营机构自查。
上级行检查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越级检查两种。
运营机构自查是指各营业机构定期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 运营业务检查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运营业务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一种突击性的运营检查。
第十四条 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取事后、现场检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事前、事中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其他的方式。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进驻被查单位现场,通过盘点、对账、复核、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与检查标准比对,发现问题;非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利用系统,监控录像等信息技术手段或查阅会计凭证、报表的方式,通过调阅、计算、比较、审核、分析,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查找线索。
第十五条 运营业务全面检查的内容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表外业务处理、债券及代理业务处理、结算业务处理、现金管理及出纳工作、会计账簿和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差错冲帐管理等等(详见附件1)。
各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运营工作检查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运营工作检查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每年初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其他同业和本行内部稽核、合规部门风险提示以及过往年度运营检查情况,制定本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时间、形式、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团告一门检查内容的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要求,需制订年度检查计划,报总行备案,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各辖属营业机构进行自查;各营业机构自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整改并上报自查报告,分行运营管理部据此对所辖机构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并对自查、复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落实整改措施等。
第十八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在分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内容应包括:
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机构、内容、对象和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整改要求等。
各分行的检查通报应同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十九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在每次自查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撰写运营检查自查报告(也可以分行范围内的检查通报代替)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次检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和对总行管理工作的建议等等。
第二十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分行上报的自查报告,在进行汇总、分析后,按照本年度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分行实施检查,检查主要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填写“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5)。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各成员应拟写简要报告,报告文字应简洁、明了,对被检查机构的评价应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应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对被查机构的整改要求应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 总行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指明被检查单位运营管理与业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下发的整改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及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情况等,对在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应作出说明及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各分行的整改情况和结果,选择部分分行进行重点复查,确认其整改工作的真实性及整改效果。
根据检查和复查的情况,在全行范围内出具检查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将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
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年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统计占比、成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案件,本单位检查工作具体经验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对下一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的设想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全行年度运营业务检查结束后,总行运营管理部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行通报,并作为考核各分行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总、分行必须建立运营工作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保管期限暂定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运营业务检查一般采用对照法,即将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与运营工作检查内容及标准项目对照,发现其中的的问题。
对无标准对照的项目,参照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运营工作检查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出示检查通知书或介绍信,检查前台业务、现金及重要单证时还应出示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在现金及重要单证保管人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在请示有权部门后可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运营业务检查,应做到:
(一)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二)如实提供相关的检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拒绝、阻挠、妨碍运营检查工作。
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并负责解释。
检查内容涉及到印章、重要单证、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和现金时,严禁检查人员脱离保管使用人员视线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询问属于保密业务的操作内容。
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在被检查单位随同人员和两名管库员陪同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非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交接及查阅手续,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案资料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于涉及过往会计事项的问题,可突破检查时限进行追溯。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检查组工作底稿应提请被检查单位确认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分行对各支行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营业网点每个月至少要开展一次自查(自查的基本内容详见附件2),每次检查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每日、每周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基本内容详见附件3、4)。
各营业机构可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自查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加。
第三十六条 实行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度。
总行或分行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重大违规事件和特别突出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分行检查人员每年应就检查工作撰写一份检查心得,陈述对检查工作的认识,积累的经验,检查的技巧,对运营检查的意见及建议等。
分行汇总后上交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六章 运营工作检查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运营检查工作结果,作为对各运营机构开展运营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运营检查管理部门对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区分工作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
对有关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监察、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
(二)运营业务管理、核算工作混乱的;
(三)业务处理违规操作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五)未及时追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
(六)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
(八)其他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对于阻挠、妨碍及不积极配合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运营业务检查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开展运营检查工作,应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导致运营业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按本行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运营管理水平高、业务核算准确、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和业务操作流程、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
检查人员能够坚持原则,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案件线索,堵截或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将给予全行通报表扬并建议其管辖行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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