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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关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
维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调研领导小组:
按照黑工发电[2006]2号文件要求,在我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调研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总工会领导带队,分成5个调研组,先后深入到16个县(市)区,对全市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题调研。
调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分片调查、个案访谈等方式,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市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问题的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民工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掌握,目前全市共有农民工80.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6.8%,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70%,其中,有组织转移34.7万人,常年转移36.1万人,向省外、国外转移35.3万人,市内转移34.2万人;农民工累计劳务创收25.8亿元,占农民工纯收入的36.2%。
调查显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注农民工群体,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稳定职工队伍、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从整体上看,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队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整体素质较低,生活质量不高
1、单身青壮年居多,学历不高。
据统计,进城农民工大多在16至55岁之间,其中16至25周岁的占40%,26至40岁的占45%,40岁以上的占15%,男女比例约为6:
4,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约占90%左右,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占少数。
2、就业领域广泛,工作技术含量较低。
从调查显示,农民工就业涉及的行业已十分广泛,既有建筑、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有计算机软件等高精产业,但绝大部分的农民工集中在建筑、餐饮、服务和加工行业,从事脏、累、苦、险工种,其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60%以上,从事电焊等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占10%,仅有不足10%的农民工涉足管理领域或自主创业。
此外,农民工就业地域与行业之间有着比较鲜明的联系,省内就业的农民工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大庆、哈尔滨等地,主要从事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输出到省外的农民工主要分布于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大连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主要从事建筑、服务业,少数从事加工业或制造业。
国外输出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俄罗斯远东、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以蔬菜种植、服装加工业为主。
3、工作和生活条件较差,没有明确预期目标。
外出务工的农民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主要反映在三方面:
一是工资水平低,一般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形式取得劳动报酬,月工资在300-1000元不等,85%以上在300-700元之间。
二是工作条件水平较低,从工作时间上看,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工作时间平均在9至14小时,从事建筑业的为8至12小时;从劳动保护上看,有超过一半的农民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个别建筑业的仅发给一顶安全帽了事,多数服务业为了企业形象,也仅发给农民工一套工作服,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基本不予发放。
三是生活水平较低。
就居住情况看,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没有自己的固定住所,而工作单位所提供的住宿场所中,70%条件一般,其中10%的居住条件较差,特别是建筑工人的居住环境更为恶劣,仅以简易工棚存身;就医疗情况看,能够自行解决的小伤小病基本由用工单位承担医药费,但工资按误工天数正常予以扣减,如遇重大疾病几乎都由农民工自己承担;就福利待遇情况看,较为正规的企业在法定节日里或多或少都给农民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对从事主要岗位的能够提供一定的培训经费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就子女受教育情况看,在我市范围内与城市孩子没有差别,能够就近入学,待遇相同,但在其他地方因各地规定不同,有的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择校费;就家庭生活情况看,多数农民工由于单身在外,受经济因素限制,几乎毫无业余文化生活可言。
因举家迁移的比例很小,婚恋和家庭生活成为农民工面临的重要问题。
尽管如此,超过70%的农民工对目前的现状表示满意,并且几乎所有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工有继续在外务工并成家的意愿,但对自身的发展前景,除了希望工资能有保证并有所增长之外,没有明确预期。
(二)流动性强,组织性差
受季节以及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等因素影响,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不确定性非常明显,能够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仅占10%左右,多数农民工是处于打零工、临时就业状态。
从输出方式和渠道上看,尽管劳动、工会、农委等部门大力加强了有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但从整体上看,这部分仅占输出农民工的40%左右,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以投亲靠友以及口口相传就业信息的方式外出务工,使农民工整体处于盲目流动的分散无组织状态,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带来很大难度。
(三)法律观念淡漠,缺乏自我提高意识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对自身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意识,对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掌握,在出现劳动争议和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时,无所适从,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解决自己的问题。
此外,在调查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免费或者低收费培训班并不认可,更少有自己主动进行技术技能学习的。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
通过调查显示,全市各级党政在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将其作为事关全局性的战略目标,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委以及工会等部门都采取各种措施,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尽管从总体上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规划,协调运作,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已经形成了自成系统的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地制宜制定规章制度,为维权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在转移农村劳动力资源,为各省市输出农民工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各县(市)区政府还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
如讷河市出台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定》、《输出农民工回乡创业优惠政策》、《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依安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在农民中进行非农职业培训实施优惠政策的意见》,县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意见》等相应文件,明确了土地流转方面、用地方面、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有固定职业和场所的,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有城镇临时户口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与市民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待遇等优惠政策。
富裕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意见》,对农民工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工伤、患病处置、技术培训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全市各级劳动部门均设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该机构对输出农民工采取了在外埠建立输出基地维权组织和输出较为集中的城市建立办事处、维权服务站,以及在外出务工人员达到30人的企业建立了联系点并确定具体联系人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的输出基地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和地区,努力把外出务工人员纳入管理范围,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在本县(市)区内部进行转移的农民工,也通过建立劳务经济办公室或维权服务站的形式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协调县(市)内司法部门,搞好法律教育和侵权诉讼法律服务;组织人员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及环境进行考察和了解,把握企业与农民工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内容,超前指导,加强服务,防止损害农民工案件的发生;同时,通过对本县域内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和跟踪服务,对保证有组织、有目的的输出农民工做好了各项基础工作,也为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此外,各级工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在市总工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农民工中开展大规模的建会活动,采取在乡镇(街道)建立农民工工作委员会、让农民工带着工会组织关系对外输出等形式,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截至2005年底,已经发展农民工会员9.9万人,占全市农民工总数的12%。
这些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困难农民工进行救助,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强化劳动监察,为维权工作提供监督保障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了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督察力度。
通过建立保障金专用帐户,并为建筑业建立了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和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帐等办法,加强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了建筑行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
各级劳动部门还通过采取专项劳动用工检查等不同形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仲裁工作,有效遏制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执行劳动合同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四)健全服务机制,为维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劳动、农委、工会等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努力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各种服务,使广大农民工有技术找得到岗位、有困难有人管有人帮,为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开展信息服务。
各级劳动和工会组织把建立劳务信息网络作为为农民工强化服务、拓宽转移渠道的基础,构建了及时、面广、量大、畅通的信息平台,一方面拓展信息输入渠道,广泛收集劳务市场用工信息,另一方面完善劳务信息输出系统,做到当日信息当日发布,实现了劳务信息供求的快速对接,为农民工提供了丰富的就业信息。
二是开展培训服务。
全市各级政府都全面实施了“阳光工程”,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培训基地和组织,对进行转移的农民工针对用工单位需求和个人意愿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层次;针对农民工择业、维权等问题开展政策、法规等引导性培训,为农民工从容就业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是开展法律服务。
通过开展“科普之冬”及引导性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民工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让农民工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全市各级法律机构都建立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为农民工调处劳务纠纷,从法律上预防和制止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舆论宣传,为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针对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缺乏正确认识,出现排挤和伤害农民工等现象和问题,各有关部门从不同角度加大了舆论宣传力度,有的部门开展“关爱进城务工人员行动月”活动,免费发放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法律法规、农民用工服务卡以及用工信息;有的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宣传站,为外来农民送去政策、送去服务、送去岗位、也送去了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仅在2005年,就有11名农民工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农民工为城市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进一步形成了关爱、尊重、帮助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维权工作从总体来看,大城市好于小城市,南方好于北方,有组织输出的好于自发输出的。
在我市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了相应的维护,而输出的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却不尽相同,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最主要的问题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规范。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有55%以上的农民工,特别是有组织输出的农民工,都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内容简单的劳动合同,但这仅限于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建筑、采矿等行业,此外绝大多数用工单位,特别是一些餐饮、加工、服务、商贸、运输行业极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很不规范,因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农民工处于弱势和被动的位置,仅能就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是否提供食宿待遇以及办理工伤或者是意外保险予以简要的约定,无法就工资水平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总体水平与现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据调查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在最低标准以下的占总数的25%;至于《劳动法》中关于加班补助以及休息休假等规定基本上不能落实,并且缺乏工资增长保障机制,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经济权益。
在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各种问题中,以规模较小的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等服务行业借故克扣抵押金及工资现象最为突出。
(二)民主权利无法得到落实。
由于农民工脱离了土地,远离了农村,进入城市,但却又没有城镇户口,使整个群体都被排除在农村和城市各项管理工作范畴之外,成为边缘人群,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在客观上农民工群体缺少反映意愿呼声和利益诉求的渠道,他们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正常有效的表达,得不到全社会长期有效的关注。
对他们而言,履行各种民主权利则是一种不现实的要求。
微观至每个企业,尽管农民工已被界定为职工的一部分,但不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农民工自身,都未将其视为企业的主人,而是纯粹的打工者身份,除了一些较具规模、注重长远发展的企业在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强调发挥人才作用方面有一定的制度和优惠政策之外,广大农民工根本就没有民主权利可言。
(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
在调查对象中,除仅占5%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或者更多年限的农民工以外,绝大多数不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
对于青壮年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而言,目前这还不是问题,但对于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来说,则蕴含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日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这一批农民工进入老年阶段之后,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稳定隐患。
因此,这个问题应特别引起重视。
(四)人身权利遭受侵害。
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10%的人曾被老板、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打骂、侮辱甚至搜身,有很多农民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失去人身自由,人身权利遭受粗暴侵犯。
此外,在众多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和个体企业中,往往安全生产措施不健全,劳动保护不到位,存在很多事故隐患,严重危害了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无法享受教育、文化等国民待遇。
外出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待遇没有很好的落实,由于没有城镇户口,多数农民工子女在教学环境和设施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小学”或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就读。
其中一部分城里打工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在寄住地附近就读的,每人每年需要缴纳一笔数量不少的择校费。
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业余文化生活贫乏,道德教育缺乏引导,极易因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而引发暴力行为。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目前,全国共一亿多农民工,我市农民工在数量上也已经大大超过了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维护这样一支庞大队伍的合法权益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我们在对此次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是当前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调控和农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民工群体的规模、影响将会日渐深远。
但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民工问题,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现行法律和各项制度不适用的现象,这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体制性矛盾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和维护。
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受现行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工的身份无法确认,他们虽然户口在农村并拥有土地,但实际上已基本依靠在城市务工维持生活,但却因户籍问题不能被纳入城市各项管理范畴,至于城市低保等社会保障根本未将农民工纳入体系之中;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也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再分配,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
因此,建议对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对目前影响工作开展和制约农民工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及时进行修订,特别是应尽快改革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
现阶段,在不能完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出台专门政策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管理和社会保障问题、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并自愿提出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办理城镇户口等方式强化农民工管理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好农民工群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鉴于目前由于管理主体缺失造成的农民工工作缺乏力度的现状,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单独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农民工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并在农委、劳动监察、工会、建委、教育、社会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成立单独的办公室,在编制、机构、级格、人员上实行单列,以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依托,界定每个办公室所应承担的职责,建立起涵盖相关职能、自成体系的工作网络,形成专人抓、专人管、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建立农民工务工情况电子档案,实现对农民工网络化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管理的组织化程度,确保农民工管理的针对性、连续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依法规范、监督农民工劳动管理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近年来,党和国家及全社会对农民工问题高度关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关于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是今年年初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的执法监察力度。
各用人单位应依法招用农民工,不得对农民工务工工种进行歧视性限制。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关系,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和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农民工享有和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建设、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一次按期足额将劳动报酬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鉴于目前农民工待遇不能很好落实的现实,各级政府应从宏观角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民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和人身安全、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鉴于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方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制定的实际,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状况进行制度设计。
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性高,为此要首先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大病统筹的范围,并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能够转移接续。
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一刀切,对有比较稳定职业、流动性相对较小、收入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流动性较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选择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办法。
要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要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
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切实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两定一补”政策,保证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出现新一代盲流。
(五)切实抓好农民工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鉴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能力普遍偏低,缺乏就业优势的实际,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注重对农民工的素质教育,强化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的协调,建立农民工培训、教育和管理机制,加强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维护、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文明常识教育,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务工技能、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务工能力,确保农民工安全生产。
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农民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在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责任意识教育,特别是注重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理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只有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建立维权的保障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鉴于目前农民工组织程度低,各种农民工民间组织、同乡会取而代之的倾向,各级工会组织要把组织农民工入会作为一次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不失时机地抓紧抓好。
对在省内和市内的农民工,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楼宇工会、项目工会、市场工会、社区工会等适应农民工就业多样化的新型组织形式。
对输出到省外的农民工,要抓住关键环节,在劳动力转移部门建立工会组织,从源头上做好发展会员工作,把输出的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让他们带着组织关系走出去。
要提高工会的组织程度,做好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关系的接转,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能够有组织的得到维护。
要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农民工转移情况信息平台,以全国各级工会网站等媒介为载体,由输出地工会及时上传输出农民工信息,通过输入地反馈所接收的有组织的及自发转移的农民工情况,形成能够互动的并能动态反映农民工转移情况的网络,以便于以输入地工会为主体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
要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在地方、行业、企业工会三个层次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并把这一活动与建设职工之家、帮扶困难农民工和在基层工会建立帮扶机制相结合。
企业工会能办的事,要主动办好,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地方工会能办的事,要承担起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要及时反映,推动并监督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无法解决的困难,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为其解疑释惑。
要着力做好五项帮困,即:
困难救助送温暖、依法维权送法律、工伤探视送关怀、就业帮扶送岗位、满足精神需求送文化,切实把农民工的事情管起来,管到底,通过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
(七)努力构筑坚实的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济基础
当前,由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困难重重,严重制约了各种维权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如何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这一新课题来说,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搞好调查研究、构建信息平台、加强沟通协调、注重帮扶救助等等工作,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亟待充实和强化,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
但现行的仅依靠工会自身力量进行经费收缴的制度满足原有工作尚有难度,更何况再增加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这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而又要求实效性强的工作任务,因此,给经费收缴带来相当大的压力。
鉴于其他省市实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和良好效果,建议尽快在我省推行此项制度,主要可以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可以减少工会自身在经费收缴上的投入,减少此项开支;二是可以大幅度提高经费收缴率,扩大经费收入;三是可以有力地促进建会工作,提高工会的组织化程度,为进一步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
齐齐哈尔市总工会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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