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演出场地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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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演出场地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
租赁演出场地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演出场地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西安音乐厅举办活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活动名称与内容
1.甲方租赁乙方的西安音乐厅举办,共1场
2.活动主办单位:
活动举办场地:
3.活动演员共人,职员人
第二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第三条排练和演出
1.甲方活动的走台时间:
年月日时。
2.甲方活动的演出时间:
年月日时。
第四条租赁、服务项目及收费
租赁、服务费用(即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详细项目服务及收费见本合同附件《租赁、服务项目及收费表》。
第五条租赁、服务费用(即合同价款)及押金的支付
1.甲方在进场前向乙方支付进场押金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
甲方进场举行活动,如发生额外费用的,乙方从该押金中抵扣;如不发生额外费用的,活动结束后,乙方将原款返回甲方;未涉及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缴付。
2.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甲方以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费用即人民币_元(大写:
)
3.甲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合同价款和押金。
(乙方账户:
公司名称:
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公司帐号:
*****0801;开户行:
招商银行西安雁塔广场支行。
)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演出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通报进乐器时间、走台时间、走台与演出使用设备情况。
2.甲方如在走台或演出过程中需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应在演出前3天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并向乙方缴纳规定费用后,由乙方统一安排。
3.甲方演职人员应遵守剧场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后台及公共区域卫生,禁止在音乐厅内吸烟,爱护所有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情节,乙方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或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对演出产生的影响由甲方负责。
4.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每场演出30张的工作票(其中VIP票20张池座第七排1——20座楼座一层10张)。
甲、乙双方如需额外提取音乐会票,提票数量应由双方协商议定。
若预留警卫票(票数按公安部门规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5.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音乐会的作品、曲目、指挥、演员及乐队布局图等有关资料送给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协助宣传和做好演出安排。
因甲方未及时送交上述资料而给演出等造成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演员或工作人员进出剧院必须使用剧院工作证,(大通证,后台证,领队证,演员证,前台证),证件只限在排练期间有效,演出期间进入观众席一律配票使用。
7.甲方参演人员及工作人员在乙方场地内的人身安全由甲方予以保障,演出活动中产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甲方工作人员须明确提示音乐厅的管理规定,鲜花、食品不得带入场内,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儿童专场应特别注明)。
9.甲方如使用请柬进入音乐厅,需配票使用,一柬一票。
如印刷请柬超过中心本身座位数量,造成观众投诉及责任的,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于出票前至少8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演出票务信息。
如因甲方未付清或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或未及时提供准确的票务信息而延误出票,由甲方自行负责。
11.甲方允许乙方组织观众参观甲方排练及走台。
12.甲方若售卖或派发节目单或节目册的,须在演出前提供给乙方30份。
13.如需专业灯光师、专业调音师的,由甲方自备。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以下租场配套服务:
(1)场务服务:
检票,领位,存包服务;
(2)音乐厅内基础灯光、音响设备的使用(仅限音乐厅内使用)(3)音乐厅前厅一套主题展板空间:
西安音乐厅前厅展位(材质:
艺术布尺寸:
6米*2.8米)交响乐大厅横幅(材质:
艺术布尺寸:
12.5米*1.5米)交响乐大厅正门两侧桁架(材质:
喷绘尺寸:
2.5m×2.5m)以上展位由甲方负责设计制作。
注:
如有其它需要展示的空间,请提前与乙方沟通,在材质和规格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由乙方协调布展。
2.乙方全程提供配合甲方在装台及演出期间所需的相关技术人员(灯光、音响、舞台机械操作、空调操作技术人员等),其中,基础灯光工作人员1名,基础音响工作人员2名。
3.乙方向甲方提供场地相关基础设施(灯光、音响、操作台、吊杆、空调等)的使用。
第八条进场
甲方将租赁、服务费用(合同价款)、进场押金全部交齐后,由乙方安排进入音乐厅进行装台、排练及演出。
第九条调整
甲方如需调整租赁时间或者走台、演出时间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根据情况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票务代理
1.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乐厅场地所举办的售票演出,须委托乙方作为票务代理,具体规定需另行签订《票务代理协议》。
2.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乐厅场地所举办的非售票演出,须使用乙方的票务系统出票,且支付乙方每张门票人民币2元的票务系统使用费及印刷费。
第十一条活动审批
甲方应在演出活动前与乙方确认负责办理本次演出活动的文化、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保证活动的全面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
1.为保证演出秩序,甲方须在演出前3天向乙方通报参演的演职人员实数并到保卫部办理演出工作证手续。
演职人员凭演出工作证从演员通道出入,不得从观众入口或工作人员通道处进出。
2.甲、乙任何一方邀请重要内、外宾观看演出时,均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申报。
甲方单独邀请重要内、外宾观看演出时,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若需预留警卫票(警卫票票数与座位分布按公安部门规定),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3.甲方在演出、排练、走台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其乐器及个人物品。
如贵重物品需由乙方负责保管或遇特殊情况时,须事先到乙方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乙方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本协议所涉及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所有方授权,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有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所有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支付合同订金的,乙方对合同中所定场地有权不予确保,并可以转租其他单位。
乙方仍同意租赁给甲方的,甲方须按迟延天数,每天向乙方支付订金的5%的违约金。
2.甲方未支付合同余款并/或押金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进场装台、排练及演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此而取消或不能演出的,甲方须按本条第3款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因甲方原因需要取消合同,如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扣除订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20天取消的,乙方有权扣除订金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提前7天取消的,乙方有权收取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赔偿;7天以内取消的,乙方有权收取合同总价款的100%作为赔偿。
4.如因甲方演出内容与宣传内容不符或演出质量问题,造成听众投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如因法律规定等法定原因导致乙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追偿,追偿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及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利息及自行处理纠纷的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5.非因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免责因素,乙方取消合同的,须退还甲方所付合同款项及押金,并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10%的赔偿金。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重要活动(会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收费。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合同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或本合同因各种原因被终止履行的,不影响本合同议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活动演出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
本合同复印件及传真件同原件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演出场地合同【2】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层/厅)▁▁▁▁▁▁▁▁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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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演出 场地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