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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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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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
附件4-2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
(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
一、适用范围1
二、受理部门1
三、资料基本要求1
(一)申请表的整理1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1
四、形式审查要点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2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2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3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5
(五)其他提示9
五、受理审查决定10
(一)受理10
(二)补正11
(三)不予受理11
(四)受理流程图11
六、其他11
七、附件12
1.化学药品3、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13
2.参考目录16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2类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
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
行版《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
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
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
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
1
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
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
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
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2.仿制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
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
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3.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可以直
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4.仿制药申请,原则上应在所选参比制剂纳入参比制剂公
布目录后提出。
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不推荐参比制剂的品种除外。
所选参比制剂未纳入参比制剂目录的,在申报前应与药审中心沟
通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
5.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
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
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如适用)
1.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
2
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2.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
请。
3.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
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
经
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2.申请事项:
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
申请临床研
究,选临床试验;申请上市,选择上市许可。
3.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应参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
报资料要求》选择。
4.其他事项:
同时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
究,并提交减免临床研究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5.药品通用名称:
应与所选参比制剂的通用名称一致。
未
3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
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通用名称证明原件,或同时提出通用名称
核准申请。
6.商品名称:
选择“不使用”。
7.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
填写该
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
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8.原/辅料/包材来源:
申报药品注册时,须填写所用的原料
药、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并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9.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
主治,应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适应症信息。
适应症分类应与
适应症一致。
10.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分:
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的特殊药品,应选填。
11.同品种新药监测期: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
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上市
许可申请。
12.本次申请为:
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
简要
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
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原申请审批结
4
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3.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
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
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
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
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
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1.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供货协议、发票等。
1.1.2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关联审评时,还应提交原料药、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如适用)。
如为供应商出
具,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
1.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
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应由申请人
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上市申请适用)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复印件/生物等效性
试验备案登记号、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相
5
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见进
行逐项答复。
1.6委托研究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
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
书复印件。
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
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
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
研究资料支持境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符合《有关提交境外完
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
备案证明。
1.7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
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1.8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的
药品适用)
1.8.1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
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1.8.2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制剂,
应提供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
明文件。
1.9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
6
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如适用)
2.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2.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
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
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
机构,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
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2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生产
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境外生产药品适用)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
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制剂,应提供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申报资料
3.1注册分类及依据
申请人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明确注
7
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3.1.1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适应症和给药途径,强调仿制药品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
致。
规格、用法用量等涉及人种差异、特殊剂型、专利规避等情形的,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3.1.2对于参比制剂明确,且境内同品种已上市的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4类申报(境内生产药品适用)。
3.1.3审评审批过程中发现注册分类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应主动撤回,修改完善后再行申报。
3.1.4境外生产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
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程序继续办理
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并予以说明。
3.2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
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
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在域外形成的此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
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3.3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时,在注册批生产规模符合要求的
前提下,申报资料至少需要包括三个注册批样品6个月稳定性试
验数据。
3.4临床试验方案:
对于申请临床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
的,以及境内未有同品种上市的药品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的,
应同时提交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3.5临床试验报告封面应符合临床试验报告相关指导原则要
8
求,并应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临
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3.6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并提交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单独成袋。
3.7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
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
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成袋。
3.8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对重新开展或者
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提示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
批要求,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料药研究资料的,应严格按照CTD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药申报资料。
3.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4.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9
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5.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
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等相关要求办理。
属化
学药品注册分类3类、4类、5.2类的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细胞
毒类药品,申请人进行自我评估后,在能够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前
提下,可进行BE试验备案。
6.上市申请时,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起始日期无法证明获
准临床试验之日起三年内实施的,应提交获准临床试验之日起三
年内的首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7.在已获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间,提出新增适应症临床试
验申请的,申请时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模块一除
外),但应在申报资料中列出首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
8.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正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
1.受理通知单: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2.缴费通知书:
需要缴费。
依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年第53号)、《关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收费标准有关事
10
宜的通告》(2016年第124号)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
方案》政策解读
(二)等文件要求缴费。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
11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
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有关文件执行。
七、附件
1.化学药品3、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12
附件1
化学药品3、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药品名称
规格
申请事项
□临床试验□上市许可
注册分类
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特别审批程序
申请人
参比制剂信息
第批,序号
沟通交流编号
备注/页码
(如适用)
一、基本情况
1.1
是否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上市适
□是
□否
用)
□不适用
1.2
申请人和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药品生产许
□是
□否
可证(上市适用)
□不适用
1.3
是否已向中检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否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并提交送
□是
□不适用
检凭证复印件(上市适用)
1.4
是否已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
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
□是
□否
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
□不适用
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上市适用)
1.5
是否包含国家禁止进口的牛源性成分
□否
□是
是否包含国家已明令禁止、撤市药物成分,如
□否
□是
含右丙氧芬、西布曲明、盐酸芬氟拉明、甲磺
酸培高利特、苯丙醇胺(PPA)等
1.6
国家局其他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否
□是
13
二、申报材料自查
第__袋为模块一
第__袋为模块二
2.1资料项目及目录是否按CTD要求提交□是□否第__袋为模块三
第__袋为模块四
第__袋为模块五
2.2是否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
□是□否
印章
2.3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请表□是□否
2.4申请表填报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中内容一
□是□否
致
2.5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
□否□是
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2.6所提交证明文件是否均在效期内□是□否
□是
2.7是否提交高风险产品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否
□不适用
2.8有关物质与杂质谱分析
是否进行杂质谱分析
□是
□否
是否提交与原研产品的杂质谱对比研究资料
□是
□否
是否提交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
□是
□否
2.9口服固体制剂是否与原研产品进行了溶出
□是□否
曲线对比
14
2.10是否提交含量测定分析方法学验证资料□是□否
2.11注册批生产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交
□是
三个注册批样品6个月稳定性试验数据(仿制□否
□不适用
药上市适用)
2.12临床试验报告封面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报
□是
告指导原则要求,并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否
□不适用
章
2.13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
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的,注册申请人是否□是
□否
通过备案平台如实备案,并提交历次变更及备□不适用
案资料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本申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本自查表及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译文准确。
3、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目录内容完全一致。
4、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
5、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6、保证按要求在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及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
7、如有虚假,申请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15
附件2
参考目录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27号)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3.《关于发布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模块一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2019年第17号) 4.《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9年第16号) 5.《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 年第25号) 6.《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7.《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第55 号) 8.《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年第102 号) 9.《关于调整化学仿制药长期稳定性研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2018年第82号) 10.《药审中心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 16 附件4-3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起草说明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关于 发布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的通告》(2017年第194号,以下简 称194号通告)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受理指南》)。 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的指导化学药品注册申报和受理工作,根据《办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 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全面总结集中受理以来的工作经验,对194号通告中化学药品部分进行整理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办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和《办 法》精神的基础上,启动《受理指南》的修订工作。 2020年3月 30日,《办法》(总局令第27号)正式公布,根据《办法》内容 完成《受理指南》的初稿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4月10日结束内 部征求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做了全面修订, 形成《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17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受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在194号通告基础上,纳入《办法》中的新要求、新概念和新提法,加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生物等效性备案、检验串联改并联等内容;同时根据申报资料要 求对194号文中不再适用的内容进行删减、调整,如GMP证书等要求。 《受理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局备案事项(境外生产药品适用)、《办法》中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涉及申报资料的具体格式要求,参照《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 (CTD)》的基本要求进行修订,提炼形成《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二)申报事项和沟通交流审查要求 汇总申请人关注的问题,在“形式审查要点”模块下加设“申 报事项审查要点”、“沟通交流审查要点”两个章节。 涵盖临床终 止/失效后重新申请、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新增适应症要求、参比制剂备案等内容。 (三)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基于同步修订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 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及填表说明等配套文件的 要求,调整证明文件及申请表审查要点;并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等法规文件的部分条款、审评重大缺 18 陷项纳入受理审查指南,完善注册申报要求。 (四)其他 1.根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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