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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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theplanning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
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
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ividiual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2.0.5 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s
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2.0.7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
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
2.0.8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
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
2.0.9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investigation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
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
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
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0.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
3.0.6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7的要求。
3.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3.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
3.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
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0.11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3.0.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4城市用地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
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
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评价与规划要求
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
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
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
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5基础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5.1.3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要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
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5.2评价与规划要求
5.2.1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2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地下主干管线,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干管线,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5.2.3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
5.2.4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
5.2.5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2.6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
1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
6城区建筑
6.1一般规定
6.1.1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市重要建筑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甲、乙类建筑;
2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
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建筑。
6.1.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6.1.4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
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m2;
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m2。
6.1.5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
1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
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
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
6.2评价与规划要求
6.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2.2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6.2.3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对策。
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7.1一般规定
7.1.1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宜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7.2评价与规划要求
7.2.1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
2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
7.2.2应根据次生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次生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7.2.3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城市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
8 避震疏散
8.1一般规定
8.1.1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进行估计,合理安排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
8.1.2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城市可能的地震灾害和震害经验进行估计。
在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进行估计时,宜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的影响。
8.1.3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行安排。
甲、乙类模式城市应根据需要,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8.1.4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需求面积可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的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进行估计。
8.1.5制定避震疏散规划应和城市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8.2评价与规划要求
8.2.1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措施。
对于甲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对避震疏散进行模拟分析。
8.2.2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应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
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
8.2.3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
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
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
8.2.4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
8.2.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抗震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
8.2.6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
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
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8.2.9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l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8.2.10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lOmin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8.2.11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
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
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8.2.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在规划中应列表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
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
8.2.13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8.2.14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类建筑的要求。
8.2.15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
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
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9信息管理系统
9.0.1信息管理系统可由基础数据层、专题数据层、规划层、文件管理层组成:
l基础数据层,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及与系统有关的共用基础数据库;
2专题数据层,包括编制本规划用到的各专题数据库;
3规划层,包括规划图件、规划文本说明等;
4文件管理层,包括文件查询、输入、输出、帮助等管理;
5有条件时可在系统的层次结构中建立辅助分析与决策层,支持专题中的数值模拟或辅助对策。
9.0.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显示各种图件的图形信息,图形要素的空间位置,以及不同图层的组合显示;
2图形查询、属性查询和属性与图形相结合的交互查询;
3在图形上添加或删除空间信息,局部更新,对图形对应的数据进行修改;
4图形叠加、窗口裁剪、专题提取;
5可按用户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统计方式,并输出报表和图表;
6可根据用户需要输出各种基础地理图、专题地图和综合图,也可将当前图形区内或查询结果的属性数据列表输出。
9.0.3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便于使用的技术说明和维护管理文件,有条件时对数据信息申报和更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9.0.4系统的配置和开发应满足抗震防灾规划实施和管理要求。
9.0.5基础数据层可包括:
1数据分类:
1)地理信息数据;
2)法规文档数据;
3)有条件时可包括多媒体数据。
2数据编码:
1)基础图件的分层可采用原提供图件的分层;
2)基础数据可依据原提供数据的分类编码。
也可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用十进制数字表示。
附录A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
A.0.1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基础资料包括:
1城市现状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地震灾害的危险性;
2)规划区内资源、环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3)规划区内建成区现状:
包括已建成的各类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次生灾害危险源等的分布;
4)城市的经济、人口、土地使用、建设等方面的历史统计资料。
2有关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1)规划区内人口与环境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规划;
2)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旧城改造规划;
3)规划区内的近期、中期建设规划;
4)规划区内的专题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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