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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复习资料
世界文化遗产复习资料
世界遗产包括:
“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景观”四类。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定义:
1)、文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是过去某个时代的活的见证”这一重要观点,认识到了文物建筑的价值所在,提出以艺术和历史的名义保护历代的遗产;还提出文物建筑是国民的共同遗产,要收归国有。
1796年创立了法国建筑遗迹博物馆。
1810年法国政府进行了第一次文物遗产清查,并由内政部成立了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设立了视察员。
并实施了第一批保护项目(如SaintDenis圣丹尼大教堂、Vezelay维泽勒大教堂的保护)。
法国政府任命了第一位文物建筑总监---历史学家、考古学家、浪漫主义戏剧作家梅里美。
在勒.杜克之前的19世纪初年,欧洲盛行的是“设计式”修复:
当时的建筑师们对哥特式和罗马式建筑感兴趣,进行了一批修复活动。
由于他们对这些风格类型的建筑了解甚少,在修复理论上、方法学上及艺术史方面未做必要的学习、研究和考证,所以没有一贯的修复原则和准确的修复方法,修复工作做得很随意,修复者常常是在创新,象是在做哥特式或罗马式建筑的设计练习,甚至常常根据自己的的想象给建筑物加上一些原本没有的部件,如塔楼、尖顶之类。
他们的这种修复缺乏科学性,不是保护而是破坏。
有很多中世纪的建筑经过这样的修复变成了新时期的作品。
而勒·杜克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修复理论,即“风格修复”理论,形成了遗产保护的法国学派。
风格修复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
法国学派
1.原则---“每一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每一个局部,都应当修复到它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上要这样,而且在结构上也这样。
”
2.要求---进行修复的建筑师要“确实熟悉艺术史各时期特有的风格,…要有丰富的结构知识和经验,…熟知各个不同时代的和不同流派的建筑物的建造方法”。
“在修复工作开始之前,首要的是确切地查明每个部分的年代和特点,根据它们拟定一个有可靠文献为依据的逐项实施计划,或者是文字的,或者是图像的”。
“只许用更好的材料、更牢靠的或更完善的方法来取代坏掉了的部分”。
3.目的---修复建筑是为了把它传给将来。
“修复一座建筑,不是保存它,不是修缮它,也不是重建它,而是要把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即使这种状态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
如何评价法国学派?
法国学派的理论是有关遗产保护的第一套科学理论,其科学性表现在:
注重建筑物的整体性,从外观到内部结构,表里如一;要求从事修复工作的建筑师要具备扎实的建筑史理论知识及相关的结构、构造的知识和经验。
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工作、有可靠依据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始修复,这都表现出了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对文物建筑保护的目的有了较明确的认识,那就是要“传给将来”,与我们今天的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
是在实际使用中施行保护的十分先进的、积极主动的保护观念。
但是同时法国学派理论上的缺陷与错误也是十分明显的,最根本的就是以恢复文物建筑在某个特定历史时间里的艺术特色为修复工作的基本目标,过分追求建筑物在艺术风格上的完整性。
为了这种风格上的“统一”与“完整”(因为强调建筑物整体上的风格一致,所以风格修复也叫做整体修复),对建筑物进行改动也在所不惜。
对建筑物原本就没有的,或是现在没有了的,还有现有的但是风格却不够“纯正”的部分依照通过考察、研究建筑物鼎盛时期的形式特征得出的设计思路与手法进行增添、修改、删除。
修复工作过多地带有修复者的主观意图。
这种风格修复理论完全忽视或者说在那个历史时期里还根本没有意识到尊重和保持文物建筑的“原真性”这一问题,对文物建筑的“完整性”的理解也是片面的,只认识到了“完整性”的表面内容,那就是物质形式的完整而不是所携带信息的完整。
在造成的严重后果方面风格修复不亚于“设计式”修复,不同的只是风格修复以有根有据的设计代替了“设计式”修复的自由随意的创作。
当时大量的在19世纪之前还保持着原初状态的文物建筑经过风格修复后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有的甚至被拆除重建为修复者设计的理想形式。
英国学派
原则---对于过去年代里创造的文物建筑,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其在物质上的原真性。
任何必须的修缮或修复决不可使历史见证失真,而又必须明白无误地是现代的。
主张---修复是根本不可能的。
用保护代替修复,保护古建筑身上的全部历史,用经常的照料来防止破坏。
为加固而用的措施应该让人一下就能辨别出,决不能伪装成什么。
决不窜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
对英国学派的评价
与法国学派较多的人为干预相比,英国学派在浪漫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更多地表现出“无为”,主张不要以过多的人为手段与措施改变文物建筑自身的自然发展与衰亡,认为这人为的干预实际上不起根本性的作用。
只需要以日常的维护、管理使文物建筑保持健康的状态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是科学的、正确的,而强调加固措施的可识别性和真实的表达则表明英国学派对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理解和重视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比起法国学派先进很多了。
然而过于绝对地否定修复使英国学派的理论与做法显得有些脱离实际,因为构成建筑物的各种材料的寿命都是有限的,在文物建筑处在即将破坏的危急关头仍反对一切修复,只会使文物建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最终衰亡。
第一届国际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术专家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修复历史性文物建筑的”《雅典宪章》。
《雅典宪章》由“基本原则”、“关于保护历史性文物建筑的行政和立法措施’,“文物建筑的审美保护”、“文物建筑的修复’,、“文物建筑的损坏”、“保护的技术”、“历史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国际合作”七个部分组成。
提出了“彻底放弃修复以避免修复工作所造成的危害,而代之以经常持久的维护”,“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修复时,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为了延续文物建筑的生命,必须继续使用它们。
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历史和艺术特性”这三个基本的保护原则。
《雅典宪章》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文物建筑保护的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意大利学派的、经过乔万诺尼修改的博伊托的理论。
这也说明意大利学派的理论观点得到了国际范围内的广泛认可,成为国际性的指导思想。
《雅典宪章》是一个对于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开始确立遗产保护的观念与行动的科学规范。
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召开会议,中心议题是“功能与城市”,专门研究建筑与城市的规划问题。
所提出的会议文件即是CIAM的《雅典宪章》。
其中的第七章--“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是针对文物建筑保护的。
内容: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1)确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以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的;
(2)保留下来不妨害居民健康的;
(3)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道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且不增加交通的拥挤,也不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果有计划的清除,可以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的居民的健康。
”
意大利学派的理论
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保护工作不能只着眼于构图的完整或风格的纯正,而是要保存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
要保护全部的历史信息,并使其清晰可读。
历史上添加、改动的部分是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重要部分,是其生命中的积极因素。
为必需所补足的部分必需与原来所用的材料不同,特点不同,容易识别也容易去掉。
反对片面追求恢复文物建筑的初始风格。
修缮者要客观地、无个性地研究文物建筑。
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
1959年法国文化部成立。
第一任部长是安德烈·马尔罗(艺术史学家、小说家、政治家)。
马尔罗于1962年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又称《马尔罗法》),规定依据法律划定建筑遗产保护区,展开了对历史区域和历史环境的保护。
“历史性街区保存法”确定了两个原则:
一是保护与利用建筑遗产,文物建筑及其周围环境应一起加以保护;二是保护要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保护区的生存发展,保护与利用要为保护区恢复生机活力提供有效的途径,所以保护、改造、利用都是可以采用的方式。
德国慕尼黑市在进行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建设时制订了一份所有值得保护的住宅建筑的清单,率先提出了“整体风貌”的概念。
内政部并先后做出决定保护伊萨尔河(从12世纪开始慕尼黑就是依傍此河形成、发展的)两岸的风景,对城南巨大的城市广场“特勒森草坪”南侧的建筑物实行高度控制,以免它们遮挡从广场眺望阿尔卑斯山的视线。
城中某些地段也实行高度控制,为的是行走在城中的人们都能抬头看见位于城市中心广场的弗劳恩大教堂(建于15世纪,慕尼黑市的标志建筑)的塔楼。
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保持慕尼黑城市的特色”。
1907-1913年
法国政府在早期的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解散后,成立了专门负责文物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这一保护管理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
1914年成立了国家建筑保护单位财政处,专门负责为文物建筑保护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1913年
英国政府颁布《古迹维护和修缮条例》与《古迹保护条例》,这是英国政府第一个落实到保护实践中、具有实际意义的保护条例。
1931年又对此条例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授权地方政府通过编制古建筑保护规划来保护古建筑本身及其相邻地区。
英国人首次以政府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了文物建筑的“群体保护”概念,这是保护方法的重大发展。
同年,意大利艺术史家、工程师G.乔万诺尼在其著作中论及古代城市的保护问题,并提出了“城市遗产”这个新词汇。
他还对博伊托的理论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30年
法国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立法—保护天然纪念物及富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地点。
1964年5月ICOM〔国际古迹理事会〕(1947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成立)在威尼斯
召开第二次大会,改名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大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重申了1931年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雅典宪章》在考古学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观念和保护方法与原则。
它的理论来源主要是意大利学派的思想观念,在基本概念和具体规定上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严谨。
内容反映出现代保护运动的工作重心和方向从文物建筑向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并重转变。
《威尼斯宪章》的诞生是遗产保护运动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确定了建筑遗产保护的观念和行为的科学规范,标志着遗产保护运动步入成熟并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重视。
同时,它也成为ICOMOS的奠基性文献。
由于ICOMOS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居于国际性的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专业技术咨询者的地位,《威尼斯宪章》遂成为世界范围内建筑遗产保护的“宪法”性文件。
1987年10月ICOMOS的第八届全体大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市与城市化地区的宪章》,也称为《华盛顿宪章》。
这是关于历史城市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是历史城市和历史地段的保护工作开展多年以后的经验的全面总结。
《华盛顿宪章》在“历史地区”的基础上提出了“历史城市”的名称,把“整体保护”的概念加以扩大和提升。
明确了“不论是逐渐自发地形成的还是经过精心规划的,世界上所有的城市都是社会在历史中的多样性的物质表现,因而都是历史性的”这一城市具有的作为人类记忆的见证者和物质载体的基本属性。
基本原则--《华盛顿宪章》确立了保护历史城市及地区的基本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生效,历史城市和地区的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计划中去。
强调历史城市和地区与生活其中的居民的难以分离的联系,“切切不要忘记,保护历史城市或地区首先关系到它们的居民”。
保护的对象不只是历史城市和地区,更应该包括它们的居民的生活。
1994年11月“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次会议在日本古都奈良召开。
会议以《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中的“原真性”问题为主题展开了详尽的讨论,形成为《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简称为《奈良文献》。
《奈良文献》的制订是为了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概念以及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的应用做出更详细的阐述。
它是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并结合当前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的状况形成的。
主要内容--在《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所阐明的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文化多样性对人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原真性”是决定遗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对“原真性”的理解直接影响到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还有《世界遗产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指出了用以判定“原真性”的文化遗产内部和外部的各类信息:
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及其他…。
世界遗产排名第一位的西班牙
1903年
中国第一个博物馆--“南通博物苑”由实业家张謇创建,这是维新运动的成果之一。
提出的宗旨是“留存往绩,启发后来”。
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考古学研究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初名中国营造学会)成立。
地址设在故宫天安门内西侧西朝房。
学社由清末的一位退休官员、并曾在民国初年任交通、内务总长和北平市长的朱桂辛(启铃,1872--1964)创办,由于发现了《营造法式》这部消失多年、已无人能够解读的古籍而发起了这个旨在研究中国的传统营造学的学术团体。
“中华文化基金董事会”和“中英庚款董事会”赞助部分经费。
学社重印了《营造法式》在当时的学术界引起很大反响。
因最初的学社成员无人懂建筑,朱启铃遂耐心地说服正主持沈阳东北大学建筑系的梁思成,于1931年6月加入学社并领导研究工作。
旅游与遗产的关系
中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世界遗产发挥了多方面的突出作用
1、世界遗产资源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
2、世界遗产地在全国范围分布的逐步拓展,有力带动了全国旅游业的均衡发展
3、有力提升了中国旅游的主题形象,提升了旅游市场的拓展能力
旅游(Tour)
来源于拉丁语的“tornare”和希腊语的“tornos”,其含义是“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
”这个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演变为“顺序”。
后缀—ism被定义为“一个行动或过程;以及特定行为或特性”,而后缀—ist则意指“从事特定活动的人”。
词根tour与后缀—ism和—ist连在一起,指按照圆形轨迹的移动,所以旅游指一种往复的行程,即指离开后再回到起点的活动;完成这个行程的人也就被称为旅游者(Tourist)。
“旅游”从字意上。
“旅”是旅行,外出,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游”是外出游览、观光、娱乐。
即为达到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
二者合起来即旅游。
所以,旅行偏重于行,旅游不但有“行”,且有观光、娱乐含义。
旅游起源
旅游的先驱是商人,最早旅游的人是海上民族腓尼基人.在旅行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古代即以存在,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旅行活动的兴起同样居世界前列,中国早在公元前22世纪就有了。
当时最典型的旅行家大概要数大禹了,他为了疏浚九江十八河,游览了大好河山。
春秋战国时的老子、孔子二人了。
老子传道,骑青牛西去。
孔子讲学周游列国。
汉时张骞出使西域,远至波斯,今伊朗和叙利亚。
唐时玄奘取经到印度,明时郑和七下西洋,远至东非海岸,旅行家徐霞客作了游记。
3、概念定义:
旨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用以确定旅游的基本特点以及将它与其他类似的、有时是相关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动区别开来。
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义,1942年,瑞士学者汉沃克尔和克拉普夫
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
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4、技术定义:
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
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
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
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
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
5、其他相关定义
交往定义:
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
注意: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
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目的定义:
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时间定义:
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
注意: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
逗留的时间。
相互关系定义:
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注意:
这个定义强调的是:
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生活方式定义:
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
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6、现代旅游业定义
(1)定义旅游的三要素
国际通用的定义中的三个方面的要素:
——出游的目的
——旅行的距离
——逗留的时间
(2)、对出游的目的定义
以该尺度为基础的定义旨在涵盖现代旅游的主要内容。
——一般消遣性旅游,非强制性的或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
他们只把消遣旅游者视为旅游者,并且有意把商务旅游单列出去。
——商务和会议旅游,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游结合在一起的。
参加会议公务旅游也被视为旅游。
——宗教旅游,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出行活动。
——体育旅游,与重大体育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旅游。
——互助旅游,新兴的一种旅游方式,通过互相帮助,交换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游不但节省了旅费,而且因为当地人得介入,更深入的体验当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7、分类
(1),按地理范围分类
按旅游者到达目的地的地理范围划分,旅游活动可以分为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
1)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是指跨越国界的旅游活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
入境旅游是指他国公民到本国进行的旅游活动,出境旅游是指本国公民到他国的旅游活动。
2)国内旅游--国内旅游是指人民在居住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包括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活动,也指在一国长期居住,工作的外国人在该国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从旅游发展的历程看,国内旅游是一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
(2)、按旅游性质和目的分类
按旅游性质和人们出游的目的划分,旅游活动可分为六大类:
1)休闲,娱乐,度假类--属于这一类旅游活动的有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娱乐旅游等。
2)探亲,访友类---这是一种以探亲,访友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
3)商务,专业访问类---属于这一类的旅游活动有商务旅游,公务旅游,会议旅游,修学旅游,考察旅游.专项旅游等,也可将奖励旅游归入这一类,因为奖励旅游与游客个人职业及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存在紧密关系.
4)健康医疗类---主要是指体育旅游,保健旅游,生态旅游等.
5)宗教朝圣类---主要是指宗教界人士进行的以朝圣,传经布道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
6)其他类---上述五类没有包括的其他旅游活动,例如探险旅游等.
(3)按人数分类
按参加一次旅游活动的人数划分,旅游活动可分为团队旅游和散客旅游.
1)团队旅游---团队旅游是有旅行社或旅游中介机构将购买同一旅游路线或旅游项目的10名以上(含10名)游客组成旅游团队进行集体活动的旅游形式.团队旅游一般以包价形式出现,具有方便,舒适,相对安全,价格便宜等特点,但游客的自由度小.
2)散客旅游---散客旅游是由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特点是预定期短,规模小,要求多,变化大,自由度高,但费用较高.
3)自助旅游--人们不经过旅行社,完全由自己安排旅游行程,按个人意愿进行活动的旅游形式,例如背包旅游.特点是自由,灵活.节俭由人,自助旅游是一种相当精致有特色的旅游形态。
自助旅游使所有的花费都可依自己的喜好来支配,行程可弹性调整,又可深入了解当地民情风俗。
自助旅游绝非玩得多、花得少的旅游方式,而是一种在同一地方花上较多的时间深入了解该地的特色,接触当地的人与事,看自己想看件东西,走自己想走的路.
1903年
中国第一个博物馆--“南通博物苑”由实业家张謇(Jian)创建,这是维新运动的成果之一。
提出的宗旨是“留存往绩,启发后来”。
1912年
民国建立之初,把清代的热河行宫(承德避暑山庄)和盛京宫殿(沈阳故宫)中的重要文物以及一些从社会上收集来的文物集中到北京,成立了古物陈列所。
地点设在故宫,乾清门以南的外朝部分都归古物陈列所使用。
1922年
北京大学设立考古学研究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学术研究机构。
1925年10月
故宫博物院建立。
这是一座以文物建筑和宫廷中收藏的历代文物为主体构成的大型综合性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
其工作内容是负责“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播事宜”。
在封建帝制结束后,故宫通过被赋予博物馆的新功能的方式完整地得到了保护。
1947年古物陈列所并归故宫博物院
1929年
中国营造学社(初名中国营造学会)成立。
学社由朱桂辛(启铃,1872--1964)创办,由于发现了《营造法式》引发了对此的研究。
学社重印了《营造法式》
梁思成,于1931年6月加入学社并领导研究工作。
(1)、学社工作内容与成果:
1931年,设立“法式部”,梁思成任主任。
刘敦祯(1897-1968)为“文献部”主任。
他们合作领导了中国营造学社实地调查古建筑和访求、研究文献的工作。
《中国营造学社汇刊》出版。
《汇刊》是建筑历史研究和考古学领域的极为重要的、学术知名度很高的专业刊物,记录了中国建筑历史研究开创后获得的第一手的珍贵资料和第一批研究成果。
抗日战争爆发,学社于1937年迁往内地,在这期间学社初步调查了云南和四川的古建筑。
1945年底以后,转入清华大学。
1946年,学社停办,前后一共存在了17年。
(2)、意义:
以故宫博物院为代表的中国最早的一批博物馆依照现代博物馆的方式开始了对中国古代的可移动文物的收集和保护,中国营造学社则开启了对数量和内容同样极其丰富的不可移动的中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
在中国建筑历史研究和古代建筑的保护方面,学社贡献:
一,开始了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工作;
二,培养了一批从事古代建筑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
三,积累了宝贵的古代建筑实例资料,整理、出版了包括《营造法式》《园冶》在内的建筑典籍;
四,梁思成--完成了中国的第一部建筑历史专著—《中国建筑史》,以及英文版的《图像中国建筑史》。
由此开创了“中国建筑史”这一科学技术史的新分支,并为日后中国建筑史学科的发展及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奠定了理论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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