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委团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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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委团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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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委团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保障我校团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团的制度,强化青年团员意识,严格团的纪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注册的全体团员。
二、奖励
第三条奖励是团组织对团员和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所做成绩的肯定,是激发他们加倍努力学习,同时也为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榜样,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进步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分为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五条评优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我校团委的组织领导下,由各团支部具体实施,评优须结合综合评分和学年鉴定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我校规定程度进行,保证评定质量。
第六条优秀团员条件
1、思想积极进步,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学生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能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2、学习目的性明确,态度端正,能够帮助、带动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社团、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4、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钻研精神,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宽;积极参与文化知识活动(获奖者可优先考虑);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5、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内无旷课行为,综合测评、素质、能力等项均名列班级前茅。
6、品德高尚。
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自我批评精神,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7、本学年内无任何违反团纪、校纪、校规行为。
第七条优秀团干部条件
1、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
2、政治立场坚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学习认真。
在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等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良好。
4、工作勤奋。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干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团员中开展工作。
5、作风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究实效,有合作奉献精神。
6、品德高尚。
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自我批评精神。
7、本学年内无任何违反团纪、校纪、校规行为
第八条评优程序
1、优秀团干部由各团支部按有关规定民主评选,班主任意见后向团总支部推荐,经支部考核后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批;
2、优秀团员由各团支部、班主任在征求支部团员的意见并经团支部考核后,上团委审批。
三、处分
第十条处分是对违反团纪律的团员的一种教育,目的是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
同时,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觉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一条对团员的处分有: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十二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法律部门处理的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四条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以自动退团论处。
第十五条团组织开会、举行活动迟到、早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团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团组织开会、举行活动学期累计无故缺席两次的团员,给予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七条团组织开会、举行活动请假不实的团员学期累计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团员无故不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学期累计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有偷、抢、打架、拐骗等行为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条看黄色录像、参与赌博、上营业性网吧或同学间超出正常交往关系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团员如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团内相应处分。
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第二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两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团员警告(含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由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管理、备案。
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应在校内予以张贴公布。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的团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确定,处分恰当,经团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如能及时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经团组织研究决定,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留团察看期限为三个月或半年,受此处分的团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不能作入团介绍人。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已不具备团员条件的,应开除团籍,但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期限,可延长察看时间,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实践证明该团员已改正错误,应按期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如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做突出贡献的团员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恢复团员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如团员对所受处分不满,可向我校团委担出申诉;无论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处分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由杨万中学团委团委。
共青团杨万中学团委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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