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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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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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惠州四季丛林水上乐园室内装修施工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水上乐园及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大洞水库旁。
1.3工程承包范围:
室内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配电照明工程等,具体范围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承包方式:
在承包范围内,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包税费,及包运输费、安装费、包装费等。
三、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
3.1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玖拾陆元壹分(¥2686896.01元)。
工程造价按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包干(详见附件一《包干单价工程量清单》),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
3.2《包干单价工程量清单》包括了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图以及工程量清单内及甲方指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
合同约定单价不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而调整。
合同价款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配合和管理费。
3.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总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各种检测费、规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用、风险费、流动津贴、定额测定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赶工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工程附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租赁费、深化设计费等地方或行业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本工程预算造价已经包含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另行要求任何其他费用。
3.4本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不受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等任何因素影响。
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结算总造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等一切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只作为完成施工任务的技术方案不作为计价依据。
3.5合同工程量清单外变更、签证等原因产生的工程款项,造型及效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随工程款进度款一次性支付该变更工程量工程款项的65%,剩余款项随整体工程结算款项一起支付。
四、施工工期
4.1施工工期:
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10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01月20日。
施工工期实际自甲方签发书面开工令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2出现以下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工地代表递交工期顺延签证报告后,甲方工地代表仅就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形作出客观描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条件,须由甲方工程部签字盖章确认: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工作面及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的;
(2)因停水、停电连续达到8小时以上的;
(3)因图纸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0%,并对关键工序有实质性影响的;
(4)不可抗力;
(5)因与其他施工队交叉作业造成的停工;
出现以上工期顺延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延期。
因上述情况延误工期,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后,则不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3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照合同要求给予乙方工期顺延。
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应支付延误工期的设备租赁、现场管理费用。
五、设计变更
5.1乙方必须认真核准现场与图纸的各类数据关系,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图纸相互矛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到现场处理,乙方不通知而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所有设计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或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设计单位通知乙方的,乙方须同时报告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以口头通知形式的设计变更,乙方均不得执行。
5.3因设计变更而甲方事先未发出预告函(通知)造成乙方返工或损失的,甲、乙双方在此项变更实施前五天内办理签证,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预告函(通知)后不按变更内容执行导致返工或损失的乙方自负。
5.4设计与现场地形情况不符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不符之处的施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局部停工而其他部位仍可正常施工且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不予工期签证,如因此造成整体停工或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5.6合同清单外变更、签证等原因产生的工程款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随总工程款进度款一次性支付至该工程款项的50%,剩余款项随整体工程结算款项一起支付。
六、材料、设备:
6.1本合同范围内施工用材料、设备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均由乙方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
乙方自行保管施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材料和设备,若该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材料运输至工地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6.2乙方提供的原料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经甲方确认方可用于工程。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的书面同意。
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价差及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材料改变或代替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甲方将不予审批该笔费用,甲方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6.3乙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授权委托的工程师验收,并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甲方对材料设备的验收仅表明乙方送货至现场,不表明甲方对材料的数量及质量的认可。
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完工工程经甲方(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材料质量初步符合质量要求标准,质保期届满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即表明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合格。
乙方所提供材料数量以工程最终结算量确认为准,任何乙方的运货单据或者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第三方在此之前的签收相关文件均不得作为乙方材料数量的证明。
6.4签订合同前,乙方需提供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石材、洁具、瓷砖、灯具等材料的样品,并提供这些材料的详细的技术参数,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以这些材料样品(双方须对样品作封样处理)为依据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进行验收。
工程完工后,对剩余部分材料设备,如甲方已为该部分设备支付费用的,则材料设备归支付对价一方所有,否则该部分材料设备由乙方收回,并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6.5施工中所需施工工具和工具耗材由乙方负责。
6.6施工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七、工程款支付
7.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工程款按以下方式进行拨付:
(1)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人员进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作为合同定金,即人民币伍拾叁万柒仟叁佰柒拾玖元贰角(¥537379.20元)。
(2)工程进度达到整个项目工程量的70%时,经甲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工程进度款。
(3)本工程达到验收条件,经甲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30%的工程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并受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金额的97%。
(5)其余3%工程结算总金额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壹年工程保修期满且乙方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甲方无息向乙方支付该3%的保修金7.2甲方确定合同付款方式无误后,按照合同中付款方式及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帐号:
7.3付款凭证
(1)乙方按本合同收取工程款之前,乙方应提交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发票,如乙方不能或未及时提交发票,甲方可暂缓支付工程款且不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支付各阶段款项前,乙方必须先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
7.4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返还
(1)为保证乙方能安全、保质、按期、按量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元);
八、甲方责任与义务
8.1按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时结算并付清结算款;
8.2组织图纸会审,并对工程技术、施工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8.3派员(监理、驻场代表)进行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办理签证工作;
8.4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用水=1元/1m3、电费=1元/度。
8.5及时组织现场工程师进行中间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8.6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所购进的材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更换材料,待材料检查合格后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8.7如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8.8提供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并组织图纸(含深化设计)会审,对工程技术规范进行交底,委派项目人员及时检查乙方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情况。
8.9根据现场条件协助乙方搭设施工、生活临时设施,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8.10及时组织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及分项工程检验评定,协调现场各方关系,给予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文件及通知等。
8.11协助乙方解决现场设备、材料及工具的存放场地,检查乙方进场设备与材料的质量,并为乙方作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8.12为乙方提供确保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满足施工运输与吊装的需要。
8.13负责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8.14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派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存在问题,无法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相关人员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
8.15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责任与义务
9.1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内乙方须提供①施工组织设计;②施工进度计划;③管理人员名单并每人附1寸彩色正面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及现场施工人员名单作为甲方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乙方保证进场工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否则乙方每延误提交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00元/天违约金。
9.2必须严格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承包协议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严密组织施工,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
9.3乙方在施工中注意安全生产,应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乙方需按国家规定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同时应做到文明施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和规定。
9.4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乙方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工程交由甲方接收之后终止。
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9.5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和材料样板采购合格材料凡使用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的应立即清理退出现场,乙方不得使用。
9.6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保管施工场地内属于其承包范围以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如有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9.7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前,乙方应负责清理承建工程所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剩余材料等,做到工完场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工程交付时乙方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则视为乙方委托甲方完成该部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无须取得乙方的事前认可,结算时由甲方据实从工程结算余款中扣除。
9.8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进行的深化设计、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着作权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其他方提供。
9.9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含关键节点时间)安排报甲方审批,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
9.10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9.11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分包与转包。
9.12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反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材料管理问题、资料管理问题、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事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
9.13乙方应遵照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从甲方的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若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9.1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每周二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以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图纸/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
报告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的偏差、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甲方认可。
9.15如需乙方完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相关费用以签证形式审批。
9.16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派人免费进行维修质保并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维修,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甲方的管理费(甲方的管理费按发生费用的20%计取)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9.17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验。
乙方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甲方同意。
9.18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19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20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如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技术参数等,乙方还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及更换,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及质量。
9.21乙方在施工现场不得发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现象,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处以5000元处罚。
若同其它分包单位以及甲方现场负责人等发生打架斗殴现象,情节较轻的,每次处责任方罚款1000元,违反法律法规送公安机关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罚金处罚从甲方应支付款项中扣除。
9.22对于现场已经明确存在和潜在的不利外界条件或障碍,均视为乙方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条件或障碍发生之前,工程师已指示乙方有可能发生,但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9.23乙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并每月将经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报发包人备案。
如因乙方未及时发放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等事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有不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且每次处罚乙方5000元人民币,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代付民工工资后剩余工程款再付给乙方。
对于超过到期应付工程款的部分,甲方没有义务代扣、代付。
9.24对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合同外但其属于承包人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发生后及时办理签证),否则按违约处理。
9.25如果施工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统一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乙方不得以该借口来停工或拖延工期或达不到要求不施工等,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予以赔偿,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工程质量及验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且需达到优良标准。
10.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
10.3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应按照图纸施工,在每道工序隐蔽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作验收的,甲方有权对所发生工程量给予否定,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未提前书面通知甲方验收便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复查,无论结果如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为依据。
10.5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含竣工蓝图八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返工整改意见,待乙方返工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须按要求返工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十一、工程造价结算
11.1本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工程计量依据及结算资料为:
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签证工程量确认手续,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应提供出产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否则对该部分造价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必须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及结算书、计算式、结算人员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期说明、开工令、竣工验收单等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经双方办理签收手续后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结算时间按本条第4款执行。
11.3本合同规定以外临时增加的工程及变更的项目,须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资料。
11.4结算审核期限:
甲方初步审核期为20个工作日,从第21个工作日起由甲乙双方进一步进行结算,结算期为30个工作日(不含审核期20个工作日及争议、仲裁时间)。
11.5在结算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密切积极配合,结算期间一律不补办任何漏项、缺项等资料手续。
11.6如乙方不按规范完善安全文明措施,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的,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为便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凡涉及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的增、减等签证必须要有甲方现场技术员、预算部常驻代表参与现场签证(或原始数据记录),一旦双方在签证资料上签字并有甲方总工室确认盖章认可,便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甲乙双方过后不得更改或否认。
乙方必须在相关事宜发生之日前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申请,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认。
甲方代表在收到签证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在签证单上签认或提出异议;甲方在收到签证单后七个工作日内不予签认或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乙方收到甲方回复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
11.8工程结算时,乙方的结算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和造价员资格证,否则不予认可,一旦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盖单位公章认可,视为本工程唯一的结算凭证。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
12.1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3%(不计息)。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维修事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水管爆裂、漏水、漏电等,乙方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否则,甲方另请其他施工队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不抵维修费的费用,仍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合同责任并不因此解除。
保修期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复检无工程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结算无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12.2维修事项的通知方式: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乙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乙方的报修电话为。
传真为。
以质量问题发生时段打通乙方所提供的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2)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的通讯地址为,联系人:
。
以邮寄收据、邮戳等发往乙方通讯地址的邮寄凭证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接到维修通知(如由于乙方地址或电话变更而无法通知、送达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责任)。
(3)电子函件方式通知的,乙方的电子邮箱为,以向乙方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接到维修通知。
(4)因通知乙方维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以上联系方式若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乙方,均视为乙方已收到。
12.3如现场无法确认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乙方应先行予以维修,不得拖延,维修费用待责任问题明确后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工程资料、文档:
13.1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技术文档包括: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功能要求、布置位置、信息点数、修改通知等等;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在工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施工日记、图纸等文件。
全部工程资料、文档在乙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将原件交付给甲方。
同时,乙方还必须配合土建单位并按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供各种与工程相关的存档和备案用的工程资料。
13.2所有工程资料乙方负有永久性的保密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均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保密信息。
其中,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资料文档的复印件,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销毁。
13.3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编制竣工图纸,并计算工程造价。
如乙方未按实编制竣工图纸,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工程的结算量虚增的,则甲方对虚报部分价格不予审核,同时将在双方最终确认的决算价格价中,扣除虚报部分工程款的50%作为处罚。
十四、安全与文明施工:
14.1按现行安全检查标准和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施工,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进场所需的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所需的安全帽、高空作业所需安全带向乙方领取,工程完工后如数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人员不按规定配戴,及不正确使用劳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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