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木片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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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木片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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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木片购销合同
木材木片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TGCGZX2015-JTJZ-MC-
签订地点:
怀化
签订日期:
甲方(采购方):
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供应方):
常熟市智宇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合同合伙人:
无
一、标的物描述
产地
数量
绝干吨/月
品种
造纸浆用途的针、阔叶木材、木片
价格
(含税到厂价)
采购单价按甲方发布的即期收购价格计价结算
二、质量与验收
依据甲方最新的《木片验收与结算标准》执行(见附件1)。
若标准调整,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三、交货事项
1、交货地点:
甲方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2、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单据及付款方式
1、结算单据:
乙方需提供植物检疫证、运输证、高速公路缴费凭证及铁路大票、小票(这些没有怎么处理?
请把该括号里的内容删除和描述清楚处理办法)和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单据。
2、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的形式付款(每十天结算一次,以现金或者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付款),若以银行承兑支付,则甲方按货值的2.5%(甲方有权定期调整)承担贴现利率。
3、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财务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票交予甲方,甲方按收购单价给予乙方2.0%的开票补差。
4、结算期限:
10天结10天,需方逾期付款的(由于供方违约造成的除外),逾期付款部分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出现逾期超过一个月,另供方书面催促未果之情形,原则上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直到需方履约后方给供货。
需方支付罚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违约金除外。
5、必要约定:
若逾期需提供还款承诺书、应收账款质押和骏泰浆纸母公司担保。
保证合同需与本合同同时签订。
五、违约处罚
1、乙方必须按照以下内容在发车前预报供材计划:
汽车材,木材的产地、供货商名称、运材车号、发车时间、行车详细路线,以及进入高速收费站地名(无高速除外);火车材,发货车站、品种、供货商名称,车号。
未按要求预报或预报不及时的每车罚款200元。
2、乙方不得与甲方公司员工串通,以送钱、送物等形式贿赂木材采购、验收人员,出现干扰验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出现以上行为,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合同期内发生二次该行为的则终止本合同。
3、若乙方供材有以近套远行为,除按甲方所在地最低价结算外,另外甲方将对乙方处以4000元/车次的罚款,并列入黑名单。
4、所有罚款从货款中扣除。
六、合同期限
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七、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四份。
3、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合同的指定通讯地址作为双方互相通讯的唯一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向指定通讯地址寄送邮件视为送达。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常熟市智宇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
王聿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莫干路5号
附件一:
木片验收质量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溶解浆、造纸浆所需各种木片进厂验收。
2适用树种
2.1根据树种、产地不同分为:
国产针叶木片、国产阔叶木片、沿海松边皮以及进口木片;
2.2国产针叶木包括:
马尾松、沿海松边皮(其产地包括:
白市驿站、纳西站、三水站、茶山站、坂田站、东孚站。
录入系统名称:
公司客户定为“松边皮1”,个人客户定为“松枝丫Y1”)、杉木片、松木棒芯材、红松、樟子松、云南松、落叶松、火炬松、辐射松、及经技术中心小试通过的其他针叶木。
2.3阔叶木包括:
蓝桉、尾巨桉(如国产人工栽培优良品种)、相思木、杨木、桤木及经技术中心小试通过的其他阔叶木。
2.4沿海松边皮产地包括:
山东、上海、江苏(太仓)、天津及水铁联运的岳阳(东、西、南、北)站、江西昌北站七里湖站的沿海松片。
(录入系统名称:
公司客户定为“松边皮”,个人客户定为“松枝丫Y”);
2.5进口木片包括:
进口针叶木(辐射松、白松及经技术中心小试通过的其他针叶木)和进口阔叶木(蓝桉、尾巨桉、相思木、杨木及经技术中心小试通过的其他阔叶木)。
2.6使用新鲜去皮原木或新鲜去皮边板材进行削;
2.7①针、阔叶木不得混装,基本密度相差80kg/m3以上的材种应分开装运、堆存;②本表所列适用树种,因产品结构调整需要,由技术中心组织评审,并予发布。
2.8进口木片生产溶解浆时,要求灰份≤0.4%,铁离子≤50ppm,新鲜度≥95%,合格率≥75%,腐朽材≤5.0%,树皮≤2.0%,甲纤、多戊糖、反应性能等满足溶解浆粕质量要求(事先通过技术中心有偿实验确认)。
3术语和定义
标准木片实验筛:
用于检验木片合格率的为多层金属筛,其中:
第一层为孔径为Φ40mm的孔形筛板;第二层为缝隙为‖8mm的缝形筛板;第三层为孔径为Φ13mm的孔形筛板;第四层为孔径为Φ7mm的孔形筛板;第五层为孔径为Φ4.8mm的孔形筛板。
Ø粗大片(≥Φ40mm,≥‖8mm)含量:
是指保留在木片实验筛第一层孔筛上的超木片(≥Φ40mm)与第二层缝筛上的超厚片(≥‖8mm)总和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
Ø合格片(<Φ40mm,<‖8mm,≥Φ7mm)含量:
是指保留在木片实验筛第三层和第四层孔筛上的规格木片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表示尺寸合格率。
Ø针状片(<Φ7mm,≥Φ4.8mm)含量:
是指保留在木片实验筛第五层筛板上的针状片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
Ø碎片木屑(<Φ4.8mm)含量:
是指通过木片实验筛第五层孔筛的木屑占试样总量的百分比。
对生产过程及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纤维长度方向不足3mm的木材加工剩余薄片或方块一并归入到本类别。
Ø树皮含量:
是指残留在木片上或混杂在木片中的树皮重量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对浆料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火烧材一并归入到本类别。
Ø朽材含量:
是指残留在木片上或混杂在木片中的腐朽材重量占试验总重的百分比。
Ø禁用材含量:
是指树瘤死节、沥青油漆材(含废弃铁路枕木加工木片)、陈年废弃家装材(如屋檀材、胶合板材、家具材)以及混入不符合表一规定的适用材种等总和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
Ø旋切木芯材:
是指用转板剩余木芯单独加工而成的木片,鉴于旋切木材成浆得率较低,抽提物含量较高,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视为同类异树混装材。
Ø混装材:
是指不同适用材种混装(包括适用的针阔叶木混装与同类异树混装两种,以数量少的材种进行统计)。
本标准规定针、阔叶木不得混装,基本密度相差80kg/m3以上的同类异树材应分开装运、堆存:
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旋切木芯材按同类异树混装材统计。
Ø异物含量:
是指金属、塑料、尼龙、草绳、矿物、泥沙、石块、玻璃、沥青、油脂等非木质类物质总和占试样总重的百分比。
异物属于禁止类物质。
Ø拒收材:
是指对生产运行或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海水侵泡材、贮存装运过程被严重污染不适合工艺生产要求的及表2扣重标准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材种。
4规范性技术要求
4.1技术要求详情见(表1、表2和表3)
表1针叶木扣重标准
粗大片
对国内松片
≤15%不扣;大于15%与≤20%部分按0.2倍扣重;大于20%与≤25%部分按0.5倍扣重;>25%部分按实扣重。
对沿海松片
≤20%不扣;大于20%与≤25%部分按0.2倍扣重;大于25%与≤30%部分按0.5倍扣重;>30%部分按实扣重。
针状片
≤3.0%不扣;>3.0%部分按实扣重。
木屑
按实测值扣重。
树皮
小于1%的在结算单价中补足到1%;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0%与≤4.0%整车按实测值的2倍扣重;>4.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朽材
≤1%部分不扣;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与≤5%部分按3倍扣重;>5.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禁用材
≤5%不扣;大于5%与≤10%部分按实扣重;大于10%与≤20%部分按2倍扣重;>20%整车按实测值的3倍扣重(最大扣重70%)。
禁用材是指:
树瘤死节、沥青油漆材、陈年废弃家装材等材种。
异物
≤0.5%部分按实测值扣重;大于0.5%与≤1.0%部分按3倍扣重;
>1.0%与≤1.5%部分按5倍扣重;
>1.5%整车按实测值的10倍扣重(扣完为止)。
霉变材
混入比例≤3%不扣,>3%时按实测值的0.6倍扣重。
霉变材是指:
变蓝、发黑、白斑等霉变材。
针阔叶木
混装材
混入比例≤3%部分按实扣重,>3%部分按1.5倍扣重。
同类异树
混装材
混入比例≤5%不扣,>5%与≤10%部分按0.5倍扣重,>10%按实扣重。
同类异树混装是指:
基本密度相差80kg/m3以上或非合同约定的旋切木芯材。
警示预扣重
详见集团公司木材验收方法标准(QJ/TGZB03-2013)。
其他
弄虚作假、违规干扰取样验收,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处罚500~5000元。
注沿海边材:
仅指产地包括:
山东、上海、江苏(太仓)、天津及水铁联运的岳阳(东、西、南、北)站、江西昌北站七里湖站的沿海松片。
表2桉木扣重标准(不含阔杂木)
粗大片
≤15%不扣;大于15%与≤20%部分按0.2倍扣重;>20%部分按实扣重。
针状片
≤3.0%不扣;>3.0%部分按实扣重。
木屑
按实测值扣重。
树皮
小于1%的在结算单价中补足到1%;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0%与≤4.0%整车按实测值的2倍扣重;>4.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朽材
≤1%部分不扣;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与≤5%部分按3倍扣重;>5.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禁用材
≤5%不扣;大于5%与≤10%部分按实扣重;大于10%与≤20%部分按2倍扣重;>20%整车按实测值的3倍扣重(最大扣重70%)。
禁用材是指:
树瘤死节、沥青油漆材、陈年废弃家装材等材种。
异物
≤0.5%部分按实测值扣重;大于0.5%与≤1.0%部分按3倍扣重;
>1.0%与≤1.5%部分按5倍扣重;
>1.5%整车按实测值的10倍扣重(扣完为止)。
霉变材
混入比例≤3%不扣,>3%时按实测值的0.6倍扣重。
霉变材是指:
变蓝、发黑、白斑等霉变材。
针阔叶木
混装材
混入比例≤3%部分按实扣重,>3%部分按1.5倍扣重。
同类异树
混装材
混入比例≤5%不扣,>5%与≤10%部分按0.5倍扣重,>10%按实扣重。
同类异树混装是指:
基本密度相差80kg/m3以上或非合同约定的旋切木芯材。
警示预扣重
详见集团公司木材验收方法标准(QJ/TGZB03-2013)。
其他
弄虚作假、违规干扰取样验收,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处罚500~5000元。
表3进口木片扣重标准
粗大片
≤15%不扣重;大于15%与≤20%部分按0.2倍扣重;>20%部分按实扣重。
针状片
≤3.0%不扣重;>3.0%部分按实扣重。
木屑
按实测值扣重。
树皮
≤1%部分不扣重;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0%与≤4.0%整车按实测值的2倍扣重;>4.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朽材
≤1%部分不扣重;大于1%与≤3%部分按实扣重;大于3%与≤5%部分按3倍扣重;>5.0%整车按实测值的5倍扣重(最大扣重70%)。
异物
≤0.5%部分按实测值扣重;大于0.5%与≤1.0%部分按3倍扣重;
>1.0%与≤1.5%部分按5倍扣重;
>1.5%整车拒收或整车按实测值的10倍扣重(扣完为止)。
霉变材
混入比例≤3%不扣重,>3%时按实测值的0.6倍扣重。
霉变材是指:
变蓝、发黑、白斑等霉变材。
灰分
≤0.4%不扣重;大于0.4%与≤0.5%,整车扣重2%;大于0.5%,整车扣重5%。
铁含量
≤50ppm不扣重,大于50ppm与≤65ppm,整车扣重5%;大于65ppm与≤80ppm整车扣重10%;超过80ppm整车扣重15%。
混装材
混入比例≤5%部分按0.5倍扣重,>5%部分按1.5倍扣重。
凡混入非合同约定材种的列入混装材。
拒收材
木片中混有火烧材、海水浸泡材等拒收材,一律按5倍扣重。
5警示性预扣重
仓储部现场验收人员在进厂木片验收取样过程中,必须对到货木片进行整体质量观察,发现异常时,通过班长或科长及时通知本部门领导,监审、生产运管部木片稽核科、木材采购部。
并按“QJ/TGZB03-2013”标准中警示性扣重的原则,结合骏泰公司木片验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对不同异常状况按如下方式执行警示性扣重:
5.1“明显混装带皮材、禁用材、异物、拒收材等”外观警示性预扣重
在验货或卸货过程中,发现无法取样的超大木材物品,由货主自费清理并按实扣重,否则按混入量的2倍事先扣重;在验货或卸货过程中,发现金属、塑料、尼龙、草绳、矿物、泥沙、石块、玻璃等超大异物,每1kg(不足1kg按1kg计)扣净重0.1吨;因货主贮存保管不善,导致木片受到矿物粉尘污染或其他带有粘附性物质污染时,每车扣净重0.5-1吨;④明显混装有腐朽霉变材、禁用材、带皮材、拒收材且总量超过20%时,给予退货或整车30%的预扣重,结合木片检验扣重标准,总扣重不超过整车的70%。
5.2泡水材警示性预扣重
①要求客户采用预报制度;②泡水材的界定:
以车厢不滴水,车厢底部没有积水为标准;③如出现车厢滴水或车厢底部有积水,则按以下原则进行扣重:
有预报的扣1干吨,没预报的扣2干吨;④对没有预报的干湿混装材,按“QJ/TGZB03-2013”标准中“人为注水造成干湿材混装,按湿材取样”的原则,侧重湿材取样。
5.3木屑掺假的警示性预扣重
在木片验收取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非均匀掺杂木屑时,视车厢(含汽车、火车)内掺杂量,每车扣净重1~3吨;
6试样采集、检测
试样采集及检验方法按照集团公司标准(QJ/TGZB03-2013)执行。
仓储部现场验收人员负责外观监测、试样采集并密封送检,若目测结果与申报来材品质相差较大,则停止卸货,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技术中心负责对试样进行检测。
7装卸、贮存与使用
7.1装运:
使用火车装运时,除火车车皮卸料门口按铁路运输要求封装外,其余一律散装;使用专用车辆或通用车辆装运木片时,在装车前要彻底清扫车箱,清除泥沙、矿物、煤炭等一切杂物,敞车必须加篷布或网罩。
7.2过磅:
有关过磅作业规定由仓储部在磅房外张贴告知,货主、司机和过磅员均应严格执行,否则按骏泰浆纸公司过磅计量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7.3申报、分类、贮存、使用
7.3.1采购部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木片进厂前应事先申报来材品种,对于未使用过的木片品种,需提前寄送样品至技术中心进行有偿实验,经实验确认可以使用的,列入后续的木片采购计划。
7.3.2实物进厂后,首先由仓储部木片验收专责进行外观目测(水分、材种、规格、含杂情况),依据目测结果做好卸货入库安排。
7.3.3为稳定产品质量,不同品种、不同品质木片应分开堆存,并按工艺要求安排使用。
7.3.4投入生产前,木片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实行先来先用原则。
8附则
8.1本标准自2016年1月12日生效,原《国产针叶木片验收质量标准》、《国产阔叶木片验收质量标准》、《进口木片验收质量标准》、《进厂木片警示性预扣重的情况说明》及在此之前的相关会议纪要、规定、补充说明等同时作废。
8.2本标准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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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 木片 购销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