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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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勘察企业(以下简称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0.3本规范是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0.4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质量方针qualitypolicy
由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企业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2.0.2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工程勘察企业的协调的活动。
2.0.3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managementsystem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工程勘察企业的管理体系。
2.0.4过程process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2.0.5程序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程序形成文件后称为程序文件。
3基本规定
3.0.1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工程勘察成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外,还应严格遵守国家对本行业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规定。
3.0.2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本企业制定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3.0.3工程勘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0.4工程勘察企业的技术业务部门的设置应贯彻技术与劳务相分离的原则。
3.0.5工程勘察企业应针对工程勘察的基本过程制定程序文件及相关作业文件。
4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1质量方针
4.1.1工程勘察企业应制定与本企业宗旨相适应的质量方针。
4.1.2质量方针应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对勘察成品质量的要求及体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4.1.3质量方针应为制定质量目标提供框架和基础,便于质量目标的逐层展开和落实。
4.1.4质量方针确定后,应在企业内部按层次进行宣贯,确保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执行。
4.1.5质量方针应根据企业的成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状况,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以确保质量方针的持续适宜性。
4.2质量目标
4.2.1质量目标应建立在质量方针的基础上并与其保持一致,应按照本节4.1.5条对质量目标进行持续改进。
4.2.2质量目标应包括工程勘察成品的功能性、可信性、安全性、可实施性、适应性、经济性和时间性等质量特性。
4.2.3最高管理者应采取措施确保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如:
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上的分解和实施。
4.2.4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特别在作业层应尽可能地规定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5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
5.1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5.1.1定质量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形成文件。
5.1.2技术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l 按最高管理者的要求,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修订、报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 按总工程师的要求负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负责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规定的编制、修订、报批、监督贯彻实施工作;
3 按总工程师的要求,负责抽查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对不合格品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 负责搜集、分析质量信息并管理质量记录;
5 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6 其他有关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5.2技术质量管理岗位设置基本要求
5.2.1工程勘察企业应设立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其中资质为丙级(含丙级)以下的企业可将审定人、审核人合并为一个岗位。
所设立的上述岗位必须拟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文件。
5.2.2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总工程师、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含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5.2.3总工程师的技术质量管理职责应包含下列内容:
l 负责技术质量工作并对成品的技术质量负全责;
2 组织制定并贯彻实施技术、质量、科研工作规划及计划;
3 主持审查和审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
4 负责技术业务培训的指导工作;
5 针对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不合格品处置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 其他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职责。
5.2.4审定人的技术质量职责应包含下列内容:
l 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定责任;
2 审定重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并应到现场指导、检查;
3 对所审定的工程勘察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5.2.5审核人的技术质量职责应包含下列内容:
l 对所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的成品质量负审核责任;
2 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参数分析)正确性和完整性负校对检查责任;
3 审核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纲要,对重大的或复杂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深入现场指导和检查;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所提供的方案的安全性、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5.2.6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质量职责应包含下列内容:
l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所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负主要的质量责任;
2 认真研究和分析工程勘察项目的技术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现场踏勘工作,编制勘察纲要;
3 认真完成现场技术交底,负责勘察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综合分析原始资料,提供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提出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与建议,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6工程勘察基本过程和过程控制程序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勘察企业应按所从事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量等专业的基本过程,分别确定各专业的基本过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6.l.2工程勘察工作的基本过程应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应包括:
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和后期服务等过程。
6.2岩土工程勘察过程控制程序和记录
6.2.1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控制程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4 工作程序应包括:
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工作,内业工作,后期服务工作;
5 不合格品的评价和处置。
6.2.2岩土工程勘察前期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签约、项目承接,包括明确顾客的要求及确认具备达到其要求的能力;
2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下达和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的要求;
3 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后,收集已有资料及现场踏勘;
4 勘察纲要的编制与审核;
5 勘察纲要实施前的技术交底;
6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在内的外来文件;
2)勘察纲要;
3)勘察纲要技术交底记录。
6.2.3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工程地质测绘,包括编制工程地质测绘纲要,工程地质测绘现场记录;
2 勘探点定位和高程,包括测量定点和高程的要求以及现场测量记录;
3 勘探及取样要求,包括:
1)符合规范、规探的规定;
2)必须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要求进行勘探及取样;
3)现场的原位测试必须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4)按规定对钻探孔量测地下水位;
5)现场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重色覆盖。
如需改错,应把错字画去,在旁边标注正确的字。
原始记录必须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6)对现场勘察过程中的试样、半成品、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贮存和搬运。
4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工程地质测绘、钻孔定位和高程测量记录;
2)勘探记录;
3)原位测试记录;
4)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更改审批记录;
5)岩土工程勘察工序质量评价记录。
6.2.4原位测试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质量记录:
l 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实施测试;
2 对需进行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岩体原位变形测试、抽水、注水和压水试验等,应由试验负责人拟定试验纲要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3 按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或试验纲要的要求进行测试仪器设备的准备和检查;
4 按规程、规定的要求做好试验记录、校对和检查工作;
5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工程项目需要编制的试验纲要;
2)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原始记录。
6.2.5室内土工试验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1 按项目负责人下达的土工试验任务书完成试验,必要时应编制试验纲要;
2 核对试验样品的数量、编号,检查样品质量,对不合格样品按规定进行处置;
3 检查试验的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检测工作和记录;
4 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真实地做好试验记录;
5 试验原始数据的记录、校核、更改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6 按需要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土工试验成果报告;
2)固结试验成果图表;
3)剪切试验成果图表;
4)颗粒分析成果图表。
7 试验报告应经审核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交;
8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土工试验任务书;
2)样品接收登记表;
3)试验原始记录;
4)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原稿);
5)检测、标定试验仪器、设备的记录。
6.2.6岩土工程勘察内业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1 整理、分析原始资料;
2 编制相应的图表;
3 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 审核和审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 勘察报告交付;
6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相关的计算记录;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稿);
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核、审定记录;
4)勘察报告交付记录。
6.2.7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的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参加工程设计方案的讨论;
2 参加基槽检验或验桩;
3 施工监测;
4 提供相关的专项咨询服务;
5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有关洽商记录;
2)基槽检验或验桩记录;
3)有关专项检测、咨询记录或报告;
4)顾客意见记录。
6.3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过程控制程序和记录
6.3.1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的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4 工作程序应包括:
前期工作,内业工作,现场工作,后期服务工作;
5 不合格品的评价和处置。
(I)岩土工程设计
6.3.2岩土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签约,承接项目;
2 编写、审核岩土工程项目设计策划书,应包括:
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根据工程特点确定设计阶段、设计进度安排、接口管理等;
3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外来文件:
招标文件(委托任务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岩土工程设计策划书。
3)岩土工程设计审核、审定记录;
4)岩土工程设计计算记录。
6.3.3岩土工程设计的内业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1 确定设计输入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的功能要求,顾客提供的相关文件,使用的规范、规程及相关设计软件、有关岩土设计参数、设计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必要的审核、审定;
2 确定设计输出的内容,应包括:
编写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岩土工程设计计算书、绘制图表,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定,必要的设计验证程序;
3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岩土工程设计输入记录;
2)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3)岩土工程设计审核、审定记录;
4)岩土工程设计计算记录。
6.3.4岩土工程设计的现场及后期服务工作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施工现场实施情况;
2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做好变更记录;
3 设计的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4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设计变更审批记录;
3)后期服务的有关记录。
6.3.5岩土工程治理的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 工作程序,应包括:
1)按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2)物资采购;
3)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4)施工作业;
5)施工过程监测仪器、设备的控制;
6)施工质量检验与试验;
7)成品的验收与交付;
5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6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外来文件;
2)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材料采购计划单;
5)材料进货检验记录;
6)设计交底记录;
7)设计变更记录;
8)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9)现场施工记录;
10)检验与监测记录;
11)成品验收及交付记录。
6.4水文地质勘察过程控制程序和记录
6.4.l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4 工作程序应包括:
前期工作,现场工作,内业工作,后期服务工作;
5 不合格品的评价和处置;
6 成品的验收与交付。
6.4.2水文地质勘察的过程控制程序及至少保持的记录:
l 前期工作应包括:
投标、签约、承接项目,现场踏勘、收集已有资料,编写、审核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物资采购,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等;
2 现场工作应包括:
水文地质测绘,勘探点定位及钻探工作,水文地质勘察的相关试验及水质取样分析等;
3 内业工作应包括:
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编制相应的图表,编制、审核、审定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
4 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1)外来文件;
2)水文地质勘察方案设计书;
3)外业施工技术要求交底记录;
4)水文地质勘察方案更改审批记录;
5)现场勘探原始记录;
6)抽水、注水、压水试验记录;
7)内业计算及图表;
8)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原稿);
9)水文地质勘察成品的审核、审定记录;
10)成品验收及交付记录;
11)后期服务记录。
6.5工程测量过程控制程序和记录
6.5.l工程测量的过程控制程序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4 工作程序应包括:
投标、签约、承接项目,编写工程测量纲要,测量过程策划(接受项目及前期准备、现场踏勘及核实项目要求、工程测量项目书及工程测量纲要的编制和审核、工程测量项目书的下达和技术交底、测量仪器的常规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测量作业、内业计算和测量报告的编制及审核、成品交付和后期服务);
5 不合格品的评价和处置。
6.5.2工程测量的过程控制至少保持下列记录:
l 工程测量项目委托书;
2 工程测量纲要;
3 收集测量控制点成果的记录;
4 仪器检查(检验)记录;
5 原始观测记录;
6 内业计算书及图表;
7 测量成品检查、审核、审定记录;
8 测量成品交付记录。
7 资 源
7.0.1工程勘察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专业和本规范的要求确定本企业对资源的需求并确保供给资源。
资源应包括人员、资金、设备、软件、技术档案和工作环境等。
7.0.2工程勘察企业应确保与其资质相符的从业人员的数量及能力,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并保持必要的记录。
7.0.3工程勘察企业应根据工程勘察成品的生产过程特点,确定并确保配置下列设施:
1 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试验室、库房和临时设施等;
2 与所从事的专业相符的生产设备,包括钻机及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测绘设备、水土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岩土施工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等。
上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3 必要的通信、运输和印制等服务设施。
7.0.4工程勘察企业应提供为实现工程勘察成品所需的工作环境,如工作空间、照明、卫生、通风、噪声、温度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7.0.5工程勘察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标准、规范、规程的有效版本、应用软件、已形成的成品文件、原始资料等的档案管理工作。
8 分包管理
8.0.1本规范所指的分包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工程勘察项目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8.0.2工程勘察企业宜按下列内容综合考虑选择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分包方:
1 单位营业执照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2 单位资信度;
3 人员执业资格及能力;
4 设备能力;
5 以往工作业绩;
6 质量保证能力;
7 交付能力和交付后服务能力。
8.0.3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应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
8.0.4对分包方的工作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并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进行检验。
8.0.5工程勘察企业应留存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记录,建立分包方的质量业绩档案和信誉档案并定期评价。
9 不合格品控制
9.0.1工程勘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l 应标识并记录不合格品;
2 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价和提出处置意见,并对其纠正进行监督和验证。
9.0.2工程勘察企业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发生、评价、处置、纠正和验证等记录。
10 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10.0.1工程勘察企业应通过有目的活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10.0.2应根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建立和实施效果的分析,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方向并进行改进。
10.0.3通过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成品审核结果和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L0.0.4重视持续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质量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10.0.5针对本企业的质量状况和需求,不断调整和配置企业资源。
规范用词说明
1为规范和区别对待本规范条文用词用语的程度,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范是根据2003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和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和标准定额司于2003年下达编制的规范。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是督促工程勘察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本规范属国家推荐性规范。
本规范依据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2000版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勘察企业。
由于传统的工程勘察业务正处于与国际通行的岩土工程业务转轨的进程中,而岩土工程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土木工程建设中所有与岩体和上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考虑到这是首次在全国工程勘察企业中推行质量管理规范,应让企业留有针对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空间以及结合全国工程勘察质量检查和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鉴于上述原因,本规范主要针对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管理
作了比较详细规定。
对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和工
程浏量仅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
对岩土工程涉及的其他方面没有
作出规定。
以便在本规范推行一段时间后,再作进一步的补充和
修订。
各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对其从事的其他专业
作出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定。
1.0.3本规范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1.0.4由于本规范不可能将工程勘察企业的各项技术质量活动都包括进去。
各工程勘察企业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2.0.6是引自2000版ISO9000标准(GB/T19001-2000)。
2.0.7本规范适用于领取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资
质证书的企业和尚未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3、基本规定
3.0.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第13条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
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对本行业有关技术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
3.0.2工程勘察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制定阶段性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形成书面文件。
还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0.3工程勘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中、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综合性的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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