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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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14年
15年
16年
17年
18年
A
B
A
B
单选*1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多选*1.5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1题
案例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10分
合计
12.5分
12.5分
12.5分
12.5分
12.5分
12.5分
12.5分
本章基本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结算账户分类(了解)
账户类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用途(了解)
开立范围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各类单位和组织(包括单位的异地常设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不限于法人
(1)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3)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
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
各种专项资金账户,包括:
社保基金;
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
(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个人转账收付、现金存取
三、开立程序★
核准
备案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账户
√
其它专用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验资除外)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QFII专用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基本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了解)
撤销规则
①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②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对外支付;
③存款人应撤销但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或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理解)
(一)票据关系
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关系图:
(二)非票据关系
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交货,甲向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付款人为丙银行的转账支票交付于乙,乙没有在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请求付款,也没有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出票人甲请求付款。
(1)票据关系
(2)非票据关系
3.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9修订*)
(1)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效力
《票据法》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实务中,法院更注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特别提示】关于票据原因关系,以前案例常考,强调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现金买票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但19年教材对该观点进行了彻底的修正,以前案例的答案不再适用。
【举例1】A公司因与B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票据给B公司,后来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是被撤销,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但这张票据仍然是有效的;
【举例2】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作为取得该汇票的对价。
票据买卖,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但该背书行为仍然是有效的,B公司可以获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2017)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作为取得该汇票的对价。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
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是票据权利人
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支付的对价过低
『正确答案』原答案C,现答案B
(2)票据资金关系瑕疵不影响票据效力
【举例】A公司申请甲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甲银行为履行该协议而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
即便二者之间的承兑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甲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甲银行仍然要为该票据承担付款责任。
(3)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基础关系不一致,应当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
【举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价值100万的货物的合同,A公司因此签发一张票据给B公司,但A公司签发票据的时候自己失误,将票面金额写为200万,则这张票据的金额应当认定为200万,而不是100万。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类型
(二)票据行为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常考点)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15单选)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姓名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
自然人签章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
①银行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合法签章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200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甲公司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A说法正确。
2.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注意】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银行承兑
(3)代理人有代理权、背书人有处分权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有效要件
①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②代理人签章。
③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
(一)类型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的情况下,向偿还义务人主张的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2.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
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例:
若D未获付款,向C追索,C偿还后取得再追索权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
如:
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2010)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3)依票据保证与质押而取得;(4)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重大过失如:
①C签章不合法,盖了合同专用章
②转让背书不连续等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2008)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总结】
1.处分人形式上是权利人,但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2.受让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对价。
A——B……C(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1)C可能因:
欺诈、盗窃、胁迫、恶意等原因取得票据;
D善意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就享有票据权利。
(2)C的前手无行为能力,或明知前手的代理人无权代理;
(3)C的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自己无偿取得等。
【例题·案例题】(2018)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
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
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
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
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系图:
问: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承兑协议虽然被撤销,但甲银行已经作为承兑人签章,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关系图:
问: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F公司明知票据是偷盗伪造而来,却仍然受让票据,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关系图:
A——B……C……D——E——F——G
甲承兑 未记载被伪造 串通 知情 善意取得
问: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G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F公司虽然没有票据权利,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其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关系图:
A——B……C……D——E——F——G
未记载被伪造 串通知情 善意取得
甲承兑(后来承兑协议被撤销)
问: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C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其既不是背书人也不是被背书人,更不是出票人、保证人或承兑人。
因此不能向其追索。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正常消灭原因:
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
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未保全的后果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票据有效期内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200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因时效而消灭:
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单选题】(2009)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伪造签章
伪造
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注意
①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问题;
②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者没有自己的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因其伪造行为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独立性。
A
B——C——D
(出票)(被张三盗窃并伪造)
甲银行承兑
若D被拒付,可以找AC追索;不可以找B追索(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不可以找张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没有张三的签章)。
【例题·案例题】(2013)A公司经理甲私刻A公司和承兑银行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复制汇票一张用于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B公司因购买材料将汇票转让给C,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转让给E,E持票提示付款被告知汇票系伪造。
A——B——C——D——E
甲伪造
问:
(1)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2)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
(3)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
(1)无权,因为A公司的签章是被伪造的,被伪造的签章无效,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
(2)无权,甲是票据的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责任)
(3)有权,B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其他事项)★★
理解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进行更改
法律后果
①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②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A——B——C——D
出票100万变造1000万
五、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分类:
物的抗辩
(绝对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人的抗辩
(相对抗辩)
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一)物的抗辩:
绝对抗辩
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如出票人签章不合法、更改无效等。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如因付款、时效等消灭。
票据上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部分的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A
B——C——D
(出票)
甲银行承兑
①如果B是无行为能力人
如果D找B追索,B可以拒付(B的签章无效);
如果D找C追索,C付了钱,C再找B追索,B仍可以拒付。
②狭义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
假设票据上写着张三代理B,但是B并没有对张三进行授权,说明张三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B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被伪造人,B享有绝对抗辩权
假设张三偷了B的票,伪造B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C,C转让给D。
D找B追索,B可以拒付。
(二)人的抗辩:
相对抗辩
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抗辩切断及例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有两种例外:
①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②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A
B——C——D
(出票)有抗辩事由
甲银行承兑
①假设票据金额100万,A找甲银行承兑,只付了甲银行50万保证金,还有50万没有付。
票据到期后,D找甲银行行使权力,甲银行不得以A付自己的钱不够为由拒绝D。
②假设B交货不合格,A可以对B抗辩。
如果D被甲银行拒付,D去找A追索,A不得以B交给自己的货不合格为由对D抗辩。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是合法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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