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11车辆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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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1车辆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配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管理、业务用车配置标准,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公司车辆配置总体上按照既能满足公司发展的要求,又兼顾效率和效益并适度从紧的原则配备,并鼓励使用社会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司车辆实行账实分管原则和垂直管理的模式。
由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预算管理、价值核算,由集团公司物料采购部负责车辆的购置,由各级办公室(或人事行政部)负责车辆实物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管理用车和业务用车进行严格区分,各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车辆用途。
第二章车辆的配置
第五条 车辆的配置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专业子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利润情况等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方案需经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室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各级机构车辆配置数量严格按照标准配置。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总部维持原车改政策不变.二级机构的车辆配置标准详细情况见附件《车辆配置标准》。
第七条根据配置标准缺少车辆的机构,当年车辆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保费增长,团险、银行代理业务车辆配置不足,保费增长幅度差异过大的特殊情况,2003年车辆增加数控制在原有车辆的一倍以内,原先没车的团险、银行代理业务用车增加不超过2台。
第八条 所有新增车辆及报废后补配车辆的购置必须在预算内动支审批,没有车辆购置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待追加预算后才能申请购置。
第九条所有车辆购置必须以公司正式签报的形式,报经有关各级财务部门及相应的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上报集团财务企划部审核,并由集团物料采购中心统一寻价、招标、购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置车辆。
第十条各购车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车辆购置签批流程上报车辆购置申请,不得越级申请。
各级办公室(人事行政部)须对购车单位的资产配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财务部门须对购车单位的资本性支出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严格禁止各级机构拥有账外车辆,机构以任何形式得到的账外车辆,需在实物交付公司一个月内上报专业子公司财务部。
由专业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严禁机构擅自处理账外车辆。
第三章车辆费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费用报销需凭公务用车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如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车辆保险费发票等,每年车辆费用不得超出车辆费用预算额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车辆实行专管员制度,各级办公室(人事行政部)应制定人员专门负责车辆的实物管理,由办公室(人事行政部)负责对本机构车辆进行统一的日常维护、保养、年检等.财务部门负责车辆实物和费用的帐务核算。
第十四条未经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审批,各单位不得私自清理、报废、出售车辆或将车辆调往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二级机构一把手用车应作为分公司的接待用车,一把手优先使用.二级机构其他班子成员用车与分公司管理部门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使用,任何人不得将管理用车挪作私人用途,包括上下班。
公司为不主持工作的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可凭合法、有效交通费发票报销上下班交通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地区类别
城市
交通补贴
一类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1000元/月
二类
武汉、沈阳、杭州、福州、成都、哈尔滨、重庆、厦门、天津、南京、长沙、长春、大连、宁波、青岛、济南、西安、佛山、东莞(产)、合肥、海南、石家庄、南昌、昆明、郑州、太原、南宁、
800元/月
三类
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宁、贵阳、绍兴(产)、无锡(产)、苏州(产)、温州(产)、中山(产)、江门(产)
500元/月
第十六条 寿险的展业用车、营业区用车和产险的展业用车、理赔查勘车由相关业务部门调配使用,其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没有特殊情况,禁止将展业用车和理赔查勘车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车辆租赁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租用车辆,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如新设机构在筹备阶段等),经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审批同意后,可以短期租赁车辆.
第十八条租赁的车辆除车辆租赁费用外,日常的车辆运行费用在机构预算内凭相关发票报销。
因租赁车辆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车辆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租赁的车辆应采用按月支付方式付款,不得提前支付合同期内的租赁费用。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条车辆日常管理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业务用车个人化和随意调整车辆用途。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稽核监察部将定期对车辆配置及使用中的违规现象进行稽核检查,并根据《“红、黄、篮”牌处罚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超标准购置、私自租用车辆的,所购车辆收缴至各专业子公司总部、已租车辆予以退租,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车辆保管、使用不当,如丢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车辆专管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子公司可在本办法的原则下细化车辆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
附件:
产、寿险车辆配置标准
产、寿险车辆配置标准
一、配置数量标准
(一)产险配置数量标准
第一类:
领导用车(指用于二级、单列三级机构一把手管理、接待用车。
)
每个二级、单列三级机构负责人配一辆。
第二类:
总经理室用车(指二级、单列三级机构副手公共用车)
二级、单列三级机构班子其它成员按副手总数的二分之一数量配置(出现奇数的情况下,大机构补足,中、小、单列三级机构不补足),对于已享受车改补贴的班子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和使用总经理室用车。
第三类:
综合管理部门用车(二级机构办公室、稽核、人事、财务、企划、电脑等部门用车)
二级机构首年实收保费
配置数量
5000万以下
1辆
5000-15000万
2辆
15000-30000万元
3辆
30000-50000万元
4辆
50000万元以上
5辆
第四类:
展业用车(指三级机构拓展业务用车)
三级机构若首年保费收入达到1000万,可配1辆;若保费收入达到3000万且所辖营销服务部数超过3个,则可配2辆。
第五类:
理赔查勘用车(指车险、非车险理赔、查勘的专用车辆)
类型
三级机构首年实收保费
配置数量
中心城市型
1000万以下
1辆
1000-4000万
1500万/1辆
4000万元以上
2000万/1辆
省会型
1000万元以下
1辆
1000-3000万
1000万/1辆
3000万元以上
1500万/1辆
(二)寿险配置数量标准
第一类:
领导用车(二级机构一把手用车、接待用车)
每个二级机构一把手1辆.
第二类:
总经理室用车(二级机构副手公共用车)
二级机构班子其它成员按副手总数(含个险、团险、银行代理)的二分之一数量配置(出现奇数的情况下,A类机构补足,B、C类机构不补足),对于已享受车改补贴的班子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和使用总经理室用车。
第三类:
综合管理部门用车(二级机构办公室、稽核、人事、财务、企划、电脑等部门用车,个险、团险和银保共用)
A类机构配置3辆,B类机构配置2辆,C类机构配置1辆。
第四类:
业务用车(指理赔、核保、客服、生存调查和单证运送等用车)
根据契约调查件数和理赔调查案件数配置用车。
契约调查件数和理赔调查案件数(合计)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数
5000件以下
不配置
0
5000件以上
每5000件配置一辆
第五类:
三、四级机构及营业区用车(指个险三、四级机构及营业区用车、展业用车)
营业区用车和展业用车与本机构的个险首年标准保费直接挂钩,具体标准如下(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1、中心城市配车标准
首年标准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置数量
2亿元以下
每2500万元配置一辆
8
2-6亿元
每5000万元配置一辆
16
6-12亿元
每10000万元配置一辆
22
12亿元以上
每15000万元配置一辆
2、省级机构本部配车标准
首年标准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置数量
1亿元以下
每2500万元配置一辆
4
1-3亿元
每5000万元配置一辆
8
3-10亿元
每10000万元配置一辆
15
10亿元以上
每15000万元配置一辆
3、三级机构配车标准(必须是总公司和保监办正式批准的地市级行政机构)
首年标准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置数量
500万以下
不配置
0
500万—1500万
配置一辆
1
1500万—5000万元以下
每1500万元配置一辆
3
5000万-1亿元
每3500万元配置一辆
5
1亿元以上
每6000万元配置一辆
4、四级机构配车标准
首年标准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置数量
800万元以上
配置一辆
1
第六类:
团险及银保展业用车:
指团险和银保拓展新业务用车.
1、团险展业用车
机构类型
省会城市
配车数
中心城市
配车数
具备条件
战略二级机构
4
8(北京、上海)
4亿≤年标准保费
利润≥600万元
重点二级机构
3
2
1。
2亿≤年标准保费<4亿
利润≥200万元
小型二级机构
2
1
年标准保费<1.2亿
利润≥60万
1
1
年标准保费〈1。
2亿
利润〈60万
三级机构
1
3500万≤标准保费<1。
2亿
2
标准保费≥1。
2亿
注:
a、二级机构的车辆数不含三级机构,利润数含三级机构;
b、标准保费=(健康短险*3+意外短险*5+长期险保费)*θ
短期险若a≤2%,则θ=1;若a>2%,则θ=(25%—a)/23%
长期分红险若b-a≥3%,则θ=1,若b—a<3%,则θ=30×(b-a)+10%
其他长险θ=(b—a)/b
(a为手续费(含贴费)比例,b为管理费比例/考核费用率)
c、达到配置条件的二级机构,须确保将车辆分配到如下部门:
部 门
战略二级机构
重点二级机构
销售管理部
2
1
后援中心
1
1
本级营业部
1
1
合计
4
3
2、银保展业用车
A、中心城市配车标准
首年规模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数
3亿元以下
不配置
0
3—5亿元
每20000万元配置一辆
1
5—10亿元
每25000万元配置一辆
3
10亿元以上
每30000万元配置一辆
5
B、省级机构配车标准
首年规模保费
配置标准
最高可配数
2亿元以下
不配置
0
2—5亿元
配置一辆
1
5-10亿元
每25000万元配置一辆
3
10亿元以上
每60000万元配置一辆
5
第七类:
深圳、上海总部各配置1辆公务用车,集中管理,东区和南区事业部优先使用,其他事业部也可申请使用。
二、配置车型标准
(一)产险车型标准
用途
机构类型
配备标准
一
把
手
大机构
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青岛、沈阳、北京、成都、深圳
价格不高于50万元
中机构
合肥、大连、武汉、重庆、济南、长沙、天津、西安、长春、东莞、哈尔滨、昆明、福州、石家庄
价格不高于45万元
小机构
银川、南宁、贵阳、郑州、呼和浩特、厦门、海南、南昌、太原、兰州(含西宁)、宁波、乌鲁木齐
价格不高于35万元
单列三级机构
中山、温州、绍兴、无锡、苏州、江门
副手
全部
价格不高于30万元
其他
全部
价格不高于13万元
特殊情况
可根据需要为机构配置适量面包、吉普车,但总金额不得超过车辆缺口的折算额。
面包、吉普
(价格不高于30万元)
注:
1)机构在大、中、小类别之间变动,根据报废更新时的类别确定更新车型,一把手车辆未达报废标准的,不予变动.
2)配置车辆具体厂家、型号由物料采购部招标确定.
(二)寿险车型标准
用途
机构类型
配备标准
一
把
手
A类机构
上海、北京、南京、青岛、广州、杭州、福州、哈尔滨、沈阳、石家庄
价格不高于50万元
B类机构
成都、大连、长春、长沙、合肥、济南、宁波、深圳、天津、乌鲁木齐、武汉、西安、重庆
价格不高于45万元
C类机构
厦门、佛山、贵阳、海南、呼和浩特、昆明、兰州(含西宁)、南昌、南宁、太原、银川、郑州
价格不高于35万元
副手
全部
价格不高于30万元
其他
全部
价格不高于13万元
特殊情况
可根据需要为机构配置适量面包、吉普车,但总金额不得超过车辆缺口的折算额。
面包、吉普
(价格不高于30万元)
注:
1)机构在A、B、C类别之间变动,根据报废更新时的类别确定更新车型,一把手车辆未达报废标准的,不予变动.
2)配置车辆具体厂家、型号由物料采购部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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