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材料之三问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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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材料之三问答篇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材料之三问答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汇集
一、关于企业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
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年末如何调账问题
问题:
我是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所得税费用是按税率计算,年末怎样调账?
【解答】作为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例如核定的所得税率是10%,年末时,2010年当年累计实现销售额50万元,则2010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0×10%)万元。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得出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20%)万元;如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25(5×25%)万元。
上述计算只是在汇算清缴时的税务处理,企业年末根据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费用”1万元,贷记“应交税费”1万元(企业所得税),如果前三季度有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已经借记“应交税费”0.8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8万元,与年末计算的“应交税费”贷方相抵,自动结出应交未交数0.2万元,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关于企业免税所得与应税亏损能否互补问题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例如:
某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0万元。
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90-30)=-10(万元)。
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
而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0,相当于用免税收入弥补了当期亏损10万元,而这10万元是免税所得。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而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目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只要有减免税项目,不管项目赢利、亏损,企业必须申报,即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必须填写申报,包括负数。
五、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1.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2.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六、关于企业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在实务中纳税人对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争议很大。
此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因此,纳税人在实务中须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七、关于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递延确认收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如:
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办公大楼房屋,2010年6月30日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0年7月1日生效。
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200万元。
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
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100万元,另外10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
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
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企业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可见上述3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
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收入实现,一般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题:
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有预售收入,请问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企业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十、关于企业为员工投家庭财产险税前扣除问题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上述规定的保险费用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十一、关于企业土地使用权摊销按照合同年限还是按税法规定问题
问题: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按照合同约定年限还是按照税法规定最低十年?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十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企业员工工伤事故补助或赔偿在福利费列支问题
问题:
职工在工作当中不慎出了事故,治疗费用已列入福利费,职工出院后单位给了一部分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也列入福利费科目?
【解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员工发放的补助,可以作为职工困难补贴或生活救济费在福利费中列支。
十四、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
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会计,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向内部职工借了一笔款。
请问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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