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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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生态农业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核心,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力求实现适度投入、高产出、少废物、无污染、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农业的现实模式。
近年来,我县努力挖掘山区自然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推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态农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生态农业基地创建
(一)自然农法和原种农业基地创建
1.自然农法基地
对开展自然农法基地创建,列入创建基地名单并通过验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基地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
(1)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
(2)连片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3)连片种植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10万元。
自然农法基地补助资金分2期拨付,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总补助资金的50%、50%拨付。
期间如发现基地不继续按要求实施,于发现当年补助即行停止,且以后不再给予同类补助。
同一基地只享受一次自然农法基地创建的补助,新创建基地不得与历年建成基地有重叠。
自然农法基地基本要求:
基地须产权清晰,有《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实施者须为经营权证中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
基地环境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生产经营有良好的延续性。
按照自然农法的要求开展生产,不使用化肥、化学农(兽)药、转基因品种。
种植粮油作物、蔬菜瓜果、水果、茶叶、中药材,搭配种植绿肥、饲用作物等;油茶、香榧、笋竹林套种中药材、粮油、蔬菜瓜果、茶叶。
可合理配套畜禽、水产养殖;积极开展自然农法产品营销和品牌打造。
2.原种农业基地
对开展原种农业基地创建,连片种植规模达到20亩以上(林地套种以50%折算面积),列入创建基地名单并通过验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5万元。
原种农业基地基本要求:
基地须产权清晰,有《丽水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实施者须为经营权证中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利人。
基地环境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生产经营有良好的延续性。
种植粮油、蔬菜瓜果、水果、中药材、特用作物等松阳县地方品种。
生产管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要求。
积极开展松阳地方品种产品营销和品牌打造。
(二)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创建
1、生态种养基地
对通过验收并继续按照自然农法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通过有机、绿色认证的基地,科学合理利用基地资源发展养殖业,养殖方式、数量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年按实际养殖量给予补助。
养殖标准(上限):
每亩养殖数量,园地、旱地或水田单一品种上限为土鸡50只,肉鸭10只,蛋鸭20只,鹅5只,生猪1头,牛1头/5亩。
补助标准:
土鸡5元/只、鸭8元/只、鹅20元/只,生猪500元/头、牛2000元/头、中蜂200元/箱。
养殖数量以基地验收、认证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有调整的,须按调整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超过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2、稻鱼共生基地
稻田养鱼规模在20亩以上,田鱼放养密度达到150尾/亩以上,规格达到200克/尾以上,养殖时间为1季稻谷生长时间。
通过验收后,补助600元/亩。
其他稻田水产养殖模式另行制定标准。
(三)生态农业模式拓展
对通过验收并继续按照自然农法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通过有机、绿色认证的基地,实施以下提升发展内容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助。
1、定制农业
对发展定制农业的基地,按定制规模予以扶持。
对签订定制协议并执行定制会员制度,定制面积达到30亩以上,定制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每年在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1万元。
2、农事体验
对面向社会提供农事体验服务,体验区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全年正常开展农事体验6个月以上的,每年在验收后,给予奖励2万元。
基地开展政府和部门认可及参与组织的农事节庆活动,同时享受原有奖励政策。
3、科普教育
对积极创建农业科普教育基地,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正常开展生态农业科普教育活动,达到相关标准,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以上3项补助政策可同时享受,当年有同类补助或奖励政策的不重复。
(四)生态农业质量管控
1.强化产品认证,对接国际标准
对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通过绿色食品、“丽水山耕”品牌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认证主体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续展产品按照新通过认证奖励标准减半计算。
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且正常规范使用标志的,每个产品每年全额补助标志使用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再给予印标费50%的补助。
鼓励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开展欧盟、美国、日本等有机食品认证,奖励标准与国内有机食品认证相同,同一企业同一产品获得多个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可重复计算奖励。
2.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对使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吨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贴,使用本省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200元/吨;使用以本县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300元/吨;对东坞水库饮用水源地范围内不使用化肥农药(包括除草剂)的基地,按其购买商品有机肥数量全额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600元/吨。
建立新垦造耕地地力培育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施用有机肥列入新垦造耕地项目地力培育验收的必备条件,管护期每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不少于400公斤/亩。
对应用生物农药、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产品的,按其投入物化成本的50%给予补贴;对东坞水库饮用水源地范围内不使用化肥农药(包括除草剂)的基地,按其投入物化成本的100%给予补贴。
3.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
对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农资经营单位)按回收标准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
回收标准:
塑料、纸质农药废弃包装瓶(袋)4元/千克;玻璃农药废弃包装瓶1元/千克,各回收点(农资经营单位)产生的回收工时费,按回收金额30%补助。
4.提升检测服务
自然农法和原种农业基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丽水山耕”品牌认证基地每年可享受免费土壤检测,并可享受农产品免费检测5批次。
以上检测由本县机构提供。
(五)生态农业基础保障
1.品种保护和引进推广
对职能部门开展农作物地方品种保护利用,特色品种引进、试种和推广工作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对植物医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2.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由相关部门牵头引进,长驻本地指导自然农法基地生产经营的人士,经办理签约手续,实际完成约定指导任务的,每年给予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指导费。
支持各部门面向本县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有机、绿色农业专业培训;鼓励各部门派骨干人员参加各类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的农业绿色发展等内容的培训。
县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3.行业组织
对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生态农业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各类产业农合联),正常开展技术指导、质量管控、产品宣传推介等各项工作,起到良好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额度运行经费支持。
(六)鼓励抛荒耕地或园地复耕
对抛荒耕地或园地复耕,新种植食(药)用作物,面积达到20亩以上,并达到质量要求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近两年内按有关要求应进行新垦耕地后续耕种或两年内已享受类似项目补助的基地,不再给予该项补助。
(七)支持绿色生态农业整村发展
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然农法和有机农业基地创建,引导村民30户以上,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建活动,建立自然农法和有机农业基地达到100亩以上的行政村,予以10万元奖励。
该面积指当年实际种植面积,不逐年累加。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合作开展自然农法基地创建的,按村集体投资比例大小提高奖补标准。
村集体投资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原奖补标准提高10%给予补助;村集体投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按原奖补标准提高5%给予补助。
村集体按投资比例享有奖补资金。
二、农业领域“机器换人”
(一)实施购置补贴
对新购置未列入中央、省级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产品冷藏运输车、沼液运输车、油茶脱壳机和油茶籽烘干机等农业装备实施购置补贴。
按实际购置价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累加补贴
对新购置已列入中央、省级购机补贴目录的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油菜籽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山地轨道运输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食用菌生产设备等农业装备实施累加补贴。
按购机补贴额的70%给予补助,其中山地轨道运输机按购机补贴额的20%给予补助。
(三)实施首台套补贴
对在我县首次引进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的,实施首台套补贴。
按实际购置价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开展示范创建
鼓励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省级示范乡镇、示范基地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合作社创建工作。
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给予“机器换人”示范乡镇5万元、示范基地3万元的补助,“平安农机”示范乡镇3万元、示范合作社1万元的补助。
三、生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以供给侧给结构性改革为方向,推进加工规范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度集中、规范发展,逐步取缔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企业。
对“小而特、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美”的工坊或获得SC认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多种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产品加工集聚点进行扶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对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在园区或者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安排用地。
2.鼓励产业集聚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结合乡镇特色农产品建设农产品加工集聚点,并且对于特色产业,结合“小而特、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美”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要予以安排工业用地。
(二)强化资金补助
1.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鼓励和扶持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并取得合法用地的农产品加工集聚点建设:
(1)鼓励以强村公司(包括乡镇分公司)、村集体为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集聚点。
建成后给予标准厂房实际投资金额10%的补助,企业聚集度达到政府认可的80%以上给予实际投资20%的补助。
(2)对于以社会资本建设的“小而特、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美”(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后)的工坊给予扶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用地的较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标准厂房实际投资金额10%的补助,单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对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加工项目竣工投产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认定后,设备投入在200(含)-500万元的补助9%;设备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
3.行业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补助。
由经商局组织相关部门筛选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改造提升示范试点项目,设备投资在20万-100万的(以税务发票为准)给予补助20%;设备投资在100(含)-500万元的(以税务发票为准)补助25%;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以税务发票为准)补助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4.新产品研发补助。
农产品加工企业所研发的新产品,获得专利证书,并投入批量生产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龙头企业培育。
由经济商务局与统计局对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年销售收入达1000(含)-2000万元的每年奖励3万元,年销售收入为2000(含)-5000万元的每年奖励6万元,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年奖励8万元,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20万元,新上规的当年奖励少于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
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2万元。
监测合格的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四、生态农产品销售
(一)推进生态农产品营销
在松阳县城开办松阳本地生态农产品直营店,在门面醒目位置设立松阳生态农产品专营标牌,店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地农产品50个以上,其中自然农法、原种农业和生态种养基地农产品20个以上,并保持正常运转,经申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第一年给予补助5万元,以后对每年运转正常的给予补助2万元。
对在超市核心区块设置松阳生态农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区(专柜)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在门面醒目位置设立广告牌,推介松阳县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和生态农产品,经申报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第一年给予补助3万元,以后每年对正常开展经营的给予补助1万元。
对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县城主要菜市场开设高端生态农产品基地(包括有机农业和自然农法基地)产品的直供摊点,对销售农产品开展质量承诺,不发生质量事件的,每年给予补助1万元。
(二)支持参与展示活动
对参加政府、业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按参加县外省内、与浙江接壤省份、与浙江不接壤省份和国外的,分别给予相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补助0.3万元、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
企业以特装展馆类形式展示,面积30平方米以上,依据发票,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参加小吃一条街活动的企业,视活动规模,耗费人力、设备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企业补助1-3万元。
五、附则
(一)严格扶持政策兑现审查程序。
由农业农村局、经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进行检查验收。
鼓励开展社会监督,对举报主体和基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2000元奖励。
对基地管理、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基地内相关抽查不符合标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主体取消当年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对被查实有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基地及农业主体,当年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各项扶持政策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和验收标准,已实施的项目本年度仍按原有政策实行。
(三)本办法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同年度已享受同类财政资金项目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奖励性政策除外)。
同一类别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县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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