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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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来源:
人民网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消费开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的根底上结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团队a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那么。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三级。
以消费大队的团队a所有制为根底的三级团队a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消费大队的结合组织。
消费大队是根本核算单位。
消费队是直接组织消费和组织团队a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方案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消费。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指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利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消费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消费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消费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消费,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视,不宜过大。
特别是消费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防止在分配上把经济程度相差过大的消费队拉平,防止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消费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消费大队和消费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详细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消费方案、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根本建立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消费大队的和消费队的任期一年。
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
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消费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消费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消费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历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指导。
在管理消费建立、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
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消费。
在指导消费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道路,对消费大队进展适宜情况的正确的指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方案和各消费大队的详细情况,兼顾国家和团队a的利益,向各消费大队提出关于消费方案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消费大队拟定的方案,进展合理的调整。
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方法,不许采取强迫的方法。
〔二〕对于各消费大队的消费,进展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消费大队解决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改良经营管理。
不许乱开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消费。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历。
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消费大队和消费队承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消费大队之间的消费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那么,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消费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消费大队实现消费方案。
供应这些消费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务实效。
这些消费资料,应该由消费大队和消费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
但凡硬性摊派的,消费大队和消费队都有权回绝承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消费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消费大队和消费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消费大队共同的水利建立和其他有利于农业消费的根本建立,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立。
兴办这些根本建立,必须不阻碍当年消费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根本建立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
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立和其他根本建立。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结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消费效劳,并且同国家方案适当结合。
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
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阻碍农业消费。
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
占用消费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消费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点。
一切社办企业,都应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消费本钱,不断进步产品质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但凡社、队共同举办和公社结合举办的企业,都必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共负盈亏。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促进农村手工业消费的迅速开展。
农村手工业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社、队直接经营的手工业企业,有手工业消费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还有进展独立劳动的个体手工业。
社、队经营的手工业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农村手工业消费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都受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手工业县联社的双重指导。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催促消费大队和消费队,对于技术纯熟的手工业劳动者,按照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并且在口粮供应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十四、公社公共积累的来源,是社有企业的利润和从消费大队提取的公积金。
公社的公共积累,除了用于扩大再消费和举办团队a福利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消费上有困难的消费大队和消费队。
为了稳固大队所有制和开展大队经济,在今后几年内,公社一般地应该少提或者不提消费大队的公积金;假设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过消费大队当年公积金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要经过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节省办社的原那么,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
严格限制非消费性的开支。
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指导和监视各消费大队的财务工作。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承受县的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四章消费大队管理委员会
十六、消费大队,是人民公社这个结合经济组织当中的独立经营单位。
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统一管理各消费队的消费事业,又成认消费队在消费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权。
它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成认各消费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程度上的差异。
十七、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消费大队所有,固定给消费队使用。
消费大队对于全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除了公社和大队按规定调用的以外,都必须固定在消费队,不许随意抽调,
团队a所有的耕畜、农具,可以归大队所有,固定给消费队使用,也可以归消费队所有;也可以有些归消费大队所有,有些归消费队所有。
终究实行哪种方法,由消费大队、消费队同社员群众,在有利于保护和繁殖家畜、有利于保管和维修农具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兼顾大队和各消费队开展农业、畜牧业和副业消费的需要,民主讨论决定。
决定以后,登记造册,不再变动。
固定给消费队的土地、劳动力、耕畜和农具,假设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或者在消费队之间组织协作的时候,一定要不阻碍消费队消费方案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实行变工换工,严格遵守互利等价的原那么。
十八、消费大队的消费方案,应该建立在各消费队消费方案的根底上。
消费大队根据国家方案任务和各消费队的实际情况,对各消费队提出初步要求;然后,由各消费队发动社员充分讨论,拟定本队的消费方案;然后,由大队把各消费队的消费方案和大队企业的消费方案,加以综合,经过必要的协商调整,订出全大队的消费方案。
消费大队在制定消费方案的时候,对于农业消费的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对于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要根据当地消费习惯和可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十九、消费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任务的义务。
国家在规定消费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的时候,要保证他们多产多留。
消费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应该定下来。
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一年一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或者三年一定。
粮食征购任务定下来以后,在正常年景,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要防止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
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主产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消费的缺粮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以后,应该在粮食定销中给以照顾。
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应该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二十、消费大队对消费队必须认真实行包产、包工、包本钱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
可以一年一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两年、三年一包。
包产指标一定要经过社员充分讨论,一定要落实,一定要真正留有余地,使消费队经过努力有产可超。
超产的大部或者全部,应该奖给消费队。
对于超产粮食的消费队,可以把一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超产的粮食,奖给他们。
对于超产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消费队,也可以适当地进步这些产品的留量。
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缺点,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消费队,应该少得少分。
为了防止消费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消费大队对于原来收入程度较高、如今由于统一分配收入减少的消费队,可以从包产、包工、奖励或者开展副业等方面,加以照顾,使他们的收入也有增加。
二十一、原来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所有的山林和消费大队新植的林木,一般都归消费大队所有。
国有山林和公社所有的山林,假设国家和公社不便于经营,也可以划给大队所有。
大队可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村旁的林木,分别划给消费队和社员所有。
消费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林,固定包给消费队经营,使山林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少数不便于消费队经营的,可以由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
消费大队和消费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条件、国家采伐方案和本大队的需要,同时,也根据负责经营的消费队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方案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消费大队和消费队都有权制止。
二十二、消费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消费方案,经常催促检查各消费队的消费工作,帮助消费队及时总结消费经历、解决消费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可以超额完成包产方案。
对于消费困难较多的消费队,消费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消费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推行先进经历和增产措施,在推行的时候,必须同消费队的干部和社员充分商量,由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不能强迫他们承受。
二十三、消费大队为了开展多种经营,适应各消费队开展消费的需要,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可以经营一定数量的大队企业。
大队企业应该遵守农闲多办、农忙少办或者不办的原那么。
在农忙的时候,要尽可能使劳动力回到消费队,参加农业消费。
消费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从消费队占用的劳动力,一般地不能超过消费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五,有的地方可以少一点,有的地方可以多一点。
二十四、各消费队按照包产方案上交大队的产品和收入,消费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都由消费大队在全大队范围内统一分配。
消费大队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实行少扣多分,使社员增加收入。
消费大队必须努力降低消费本钱,节约劳动时间,进步劳动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和滥用劳动力,严格控制非消费性开支,减少非消费人员,控制公共积累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从各方面来进步劳开工分的分值。
在消费队完成三包任务的前提下,要保证分配方案兑现。
二十五、消费大队拘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
少数经济作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程度高的消费大队,拘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些。
消费大队兴办根本建立和扩大再消费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
根本建立用工和消费用工,要分开计算。
对于每一个有劳动才能的社员,经过消费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消费性的根本建立工,作为团队a经济的劳动积累。
这种根本建立工,一般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根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根本建立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二十六、消费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拘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团队a福利事业的费用。
消费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应或者给以补助。
这个供应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
托儿所保育人员的劳开工分,主要由入托儿所儿童的家庭分摊,不够的部分,可以从公益金内给以补助。
二十七、消费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方案,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
一切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回绝。
一切收支帐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
会计员管帐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帐。
消费大队还必须经常催促、检查和帮助消费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消费队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为了进步社员和消费队干部的积极性,必须确定和保障消费队一级的所有制。
归消费队所有的部分,有以下各项收入和资产:
超产所得的奖励;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营农、林、牧、副、渔各种消费所得的收入;
在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节约下来的资金;
划归消费队所有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资源;
归消费队所有的农具;
用自有资金兴办的根本建立、购置的消费资料和其他设备;
包产任务以外利用空隙地和荒山种植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
归消费队所有的耕畜和它们繁殖的幼畜,固定给消费队使用的耕畜所繁殖的幼畜或者幼畜的分成部分。
所有这些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家畜,都归消费队全权支配,公社和消费大队都不能调用。
在有必要进展适当调剂的时候,必须获得消费队的同意,实行等价交换。
二十九、消费队在管理本队消费上,有一定的自主权。
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动定额;在不阻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开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消费。
在决定这些事情的时候,消费队管理委员会,一定要充分同社员商量,特别要听取有经历的农民的意见,重要的事情,还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不能由少数人任意决定。
三十、消费队在开展农业消费中,应该以开展粮食消费为主,同时,根据自然条件和历史习惯,积极开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消费;并且综合利用劳动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积极开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消费。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消费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消费队,要实在培育好和保护好山林,防止破坏,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开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项消费。
二十一、消费队必须认真保护和繁殖耕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
消费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方法,严格选择饲养员。
饲养的方式,可以集中喂养,可以小槽分散喂养,也可以个人包养。
对于耕畜的喂养、繁殖和使用,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应该保证饲草饲料的供应,并且及时防治各种疫病,
对于保护、喂养、繁殖、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
假设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追究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
注意培养兽医,适当进步他们的劳动报酬。
三十二、消费队为了便于组织消费,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消费责任制。
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消费,耕畜、农具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
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消费任务的小组和个人,不管本队是不是超产,都应该给以适当的奖励。
由于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消费任务的小组和个人,本队超产不能受奖,本队减产应该多赔。
三十三、消费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才能的人,参加劳动。
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根本劳动日数。
在规定女社员的根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
消费队还要组织一切可以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宜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四、消费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防止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消费大队应该帮助消费队,制订各种工作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在制订工作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工作的技术上下、辛苦程度和在消费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劳开工分标准。
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
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
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等事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但凡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实行按件记分。
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评工记分。
不管男女老少,不管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
每个社员每天的劳开工分,都要记入他的工分手册。
社员的工分帐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五、消费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防止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消费队必须争取超产,节约劳动力和消费费用,努力进步社员实作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消费队从包产中所得的收入,要全部分配给社员。
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消费的收入,扣除消费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拘留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积累。
消费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藏粮以外,应该按劳开工分进展分配。
不管是超产或者减产的消费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量,奖给消费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正、有显著成绩的消费大队和消费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展奖励。
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杜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消费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
但凡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那么。
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消费队的财务分开。
消费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
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消费队都应该同样对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管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
口粮分配到户的方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三十七、消费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
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
属于消费队所有的或者由消费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
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
它附属于团队a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
在积极办好团队a经济,不阻碍团队a经济的开展,保证团队a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开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泼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消费: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
自留地一般占消费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
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消费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
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
在条件容许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家畜。
进展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消费。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消费。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
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
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
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展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开荒地消费的农产品,不算在团队a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消费队或者消费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预。
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团队a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团队a消费,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消费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消费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团队a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那么,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消费的开展,并且使它和团队a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络起来。
第七章社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
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誉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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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村人民公社 工作条例 简称 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