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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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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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
1.1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江苏油田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1.2各车辆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建立以下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2.1机动车辆档案。
1.2.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1.2.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1.2.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1.2.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1.2.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1.2.7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台账。
1.2.8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台账。
1.2.9其他应建立的相关资料台账。
1.3各车辆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油田每半年组织1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4各车辆单位应建立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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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1.5各车辆单位应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安全监察处是油田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油田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2.2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2.3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岗)职责
2.3.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3.2健全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2.3.3参加本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负责驾乘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
2.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牌证、机动车驾驶员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2.3.6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技能考核,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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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开展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理赔工作。
2.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2.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
2.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2.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生产、法律、装备、资产、劳资、就业和宣传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2.4.1生产协调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严格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工作。
2.4.2法律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2.4.3装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负责车辆报废计划的实施,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
AA—4—AA理和定期审验工作。
2.4.4财务资产部门做好车辆的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2.4.5劳资、就业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用工审查,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4.6宣传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2.5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2.5.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5.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2.5.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2.5.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2.5.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5.6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釆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2.5.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2.5.8组织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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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2.5.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情况。
2.5.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驾驶员管理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油田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取得江苏油田机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油田机动车辆。
3.2驾驶员只能驾驶其规定准驾车型及其以下范围车辆,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0000千米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3驾驶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3.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石化及油田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应同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江苏油田机动车辆准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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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车路单
3.3.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车辆时应保持充沛精力和良好的心境,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
3.3.3爱护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车辆,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3.4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交通安全活动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3.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4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应对驾驶员(男,55岁以上;女,45岁以上)的胜任情况进行评估,不能胜任的调离驾驶员岗位。
3.5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应对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公里数进行统计,具体要求按《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公里数统计办法》(附件17.3)执行。
4机动车辆管理
4.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4.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车辆标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要求,日常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
AA—7—AA驶。
4.3应按规定配备机动车辆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对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4.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4.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运输车或交通车使用。
4.6两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
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到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4.7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特种专用工程车辆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需要驾驶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8停车场、汽修车间、加油站应设置专用消防工具,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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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要求驾驶人员在充分学习、掌握该车性能的基础上方可出车;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爆破器材车辆,要选派技术熟练,有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4.10集体资产机动车辆的落户必须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履行以下手续后方可落户
4.10.1由资产所在二级单位出具证明其为集体资产,证明中必须写明此机动车辆是属集体所有,非由个人集资购买,并由二级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4.10.2集体资产的落户一律由二级单位安全科负责,申领号牌时必须由安全科有关人员代表单位签定安全承诺书,承诺此车辆由持有合法有效的江苏油田机动车辆准驾证的人员驾驶。
4.11对机动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4.12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4.13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4.14机动车辆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矿区、职工生活区占道乱停乱放。
4.15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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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除有特殊要求临时约定外,执行常态任务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凌晨5点前出车。
5乘员安全管理
5.1乘员乘坐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及油田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5.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5.3乘员严禁车辆行驶中与驾驶员闲谈、打闹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而发生事故的,将追究乘员的法律责任。
5.4内部交通班车上的售票员、旅游车辆的导游应坐在规定位置上,不得与驾驶员闲谈,车未停稳不得开关车门,遇恶劣天气、危险路段应协助驾驶员进行了望,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5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5.6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拋洒物品。
5.7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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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5.9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机动车进出场安全管理
6.1机动车辆驶出车场或指定停放地点时须持有效行车路单或出门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门时须主动将出门证或路单交值班门卫查验。
6.2值班门卫在机动车辆进出场时,应验证登记后放行,车辆进出后,及时关门;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时凭原单位路单,并遵守该单位大院机动车辆有关管理规定;油田外单位车辆进入时必须进行登记。
6.3一个车场或大院内有多个单位时,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值班门卫的管理;发生违章行为、不服从门卫管理时由值班门卫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通知驾驶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处理,车辆单位及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6.4车场内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驾驶员完成任务后,须及时返回单位停车场内停放,否则按违章停车处理;无停车场的单位或长期在前线值班车辆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场所。
6.5值班门卫发现驾驶员有饮酒等违章行为时,应及时向车辆单位、生产调度汇报,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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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进入生活区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草坪、行车道、消防安全通道上,未经单位批准车辆不得在生活区内长时间停放。
7长途行驶车辆安全管理
7.1长途行驶是指以下情况
7.1.1在省内已驶出油区且单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出车任务。
7.1.2已驶出油区且驶出省外的所有出车任务(安徽天长地区除外)。
7.1.3在油区内单程300公里以上的出车任务。
7.1.4执行企外用户任务时单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出车任务。
7.1.5其中油区指:
各级机关、基层队队部所在地;各原油生产区;钻井、地震等施工单位施工所在地;油区不包括接待处下属驻各城市宾馆、办事处。
7.2长途行驶审批中各部门职责
7.2.1基层车队
7.2.1.1负责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
7.2.1.2负责对驾驶员根据本次长途任务的特点、天气情况等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
7.2.1.3负责临出车前货物捆绑检查、乘员安全教育。
7.2.1.4负责做好安全教育记录、长途车出车记录。
7.2.1.5负责向上级反馈本次长途任务完成情况。
7.2.1.6建立长途行驶申请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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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安全部门职责
7.2.2.1负责出车前检查车辆安全状况。
7.2.2.2负责出车前对驾驶员长途驾驶安全教育、交代本次行车的注意事项。
7.2.2.3对检查合格的车辆开具长途行驶令。
7.2.2.4建立长途行驶安全检查、教育台帐。
7.2.3车辆调度管理部门职责
7.2.3.1凭安全部门开具的长途行驶令负责开具长途行驶路单,注明风险提示信息。
7.2.3.2负责向基层车队交代长途任务中行驶路线、指定行经线路,并交代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7.2.3.3负责做好长途行驶路单登记记录。
7.3长途车辆申请程序
7.3.1正常工作日执行省内长途任务时,根据不同车型、出车任务按以下程序申请
7.3.1.1执行油田各单位申请长途任务的大型货车、大型专用车辆、送班任务的大型客车时,由用车单位填写长途行驶申请单(见附件17.1)报出车单位车辆调度管理部门。
7.3.1.2大型客车(执行非送班任务)、小型车辆由用车单位填写长途行驶申请单报本单位(二级单位或机关处室)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向出车单位车辆调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车单位受理申请后报本单位(二级单位或油田行政办公室)主管领导在申请单上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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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执行企外单位申请的长途任务时(申请单可由企外用户填写,也可由受理申请的单位代填)应经出车单位(二级单位或油田行政办公室)主管领导在申请单上签字批准。
7.3.2执行省外长途任务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执行长途任务时,按以下程序申请
7.3.2.1油田机关处室、驻扬单位用车时由用车单位填写长途行驶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请主管本单位(部门)的油田领导或节假日值班的带班油田领导批准(紧急情况
可使用电话请示);出车单位凭由油田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单执行任务,并经本单位(二级单位或油田行政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7.3.2.2其他二级单位用车时由用车单位填写长途行驶申请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出车单位凭申请单执行任务,并经本单位(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7.4长途行驶任务出车程序
7.4.1车辆单位接到长途行驶通知后及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申请验车。
7.4.2出车单位安全部门接到经批准的申请单后对执行任务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检查合格后开具长途行驶令(见附件17.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时须将检查结果报送安全监察处,由安全监察处进行抽查。
7.4.3出车单位凭长途行驶令到本单位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开具长途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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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基层车队在出车前对驾驶员、车上乘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对车辆货物捆绑等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后出车。
7.5长途行驶的其他规定
7.5.1长途客货车行车时每连续行驶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后方可继续行驶,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7.5.2有时间限制且需连续行驶超过8小时的长途货物运输任务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
7.5.3单程连续行驶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
7.5.4小型客车驾驶员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小时。
8机动车辆服务商安全监督管理
8.1机动车辆服务商是指为油田提供机动车辆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
机动车辆服务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规模,个人机动车辆不得准入。
8.2雇用车辆应通过机动车审验,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车辆标识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要求。
车辆投入使用前,安全、装备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禁止雇用安全性能差、设施配备不全的机动车辆。
8.3外雇驾驶员应持有有效证件,并提供近三年安全行驶记录和体检合格证明,不得雇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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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
8.4生产、安全、装备、法律等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服务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得与个人签订租车雇用合同。
8.5雇用单位应按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参照油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相关内容。
8.6对雇用机动车辆实行风险抵押制度。
8.7雇用车辆和驾驶员纳入本单位正常交通安全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8.8其他管理要求参照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中相关规定。
9会议和接待用车安全管理
9.1会议和接待是指:
油田及下属二级单位承办的集团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务访问及油田内部大型会议和重要接待等活动。
9.2会议和接待用车实行“谁承办,谁负责”原则。
承办方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各项活动时必须同时落实接待用车的人员、措施及经费,明确接待活动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交通安全保障,确保会议和接待工作安全。
9.3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9.4承办单位负责对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9.5承办单位应落实人员,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选派综合素质高、驾驶技术过硬、驾驶作风优良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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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执行接待任务
9.6遇有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承办单位应落实好防范措施,及时做好车辆的合理调度。
10值班车辆安全管理
10.1值班车辆应在值班单位工作范围内行驶,无特殊原因不得驶离值班单位工作范围以外任何地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驶出工作范围以外地区的,需提前一天报二级单位调度管理部门批准并通知车辆单位和驾驶员,否则值班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
10.2值班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中石化和油田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值班单位的管理和调度,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行为,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拒绝出车,并有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10.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发现车辆安全附件有问题时,应及时向用车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向车辆单位汇报,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出车影响生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10.4车辆单位应主动与用车单位联系,掌握驾驶员状况,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对驾驶员和车辆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10.5车辆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每天的行车路单,同日内执行同一井次的任务可只开具一张路单,无路单指派驾驶员出车,将参照《江苏油田安全生产禁令》中有关条款,按违章
AA—17—AA指挥追究用车单位领导及驾驶员责任。
10.6车辆使用单位应与车辆单位签定安全行车责任状,明确双方的责任,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单位对驾驶员进行交底后,在责任状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安全行车责任状除车辆单位按管理权限范围负责自己的安全责任外,应明确车辆使用单位如下职责
10.6.1不违章指挥驾驶员出车,不得因驾驶员抵制违章指挥而向车辆单位要求退换驾驶员或以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在考核服务质量时扣分。
10.6.2车辆使用单位在调度安排车辆时应考虑驾驶员的体力和精力,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10.6.3对驾驶员日常行驶中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车辆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
如发现值班车辆驾驶员有以下严重违章行为有权要求车辆单位予以更换驾驶员,并由车辆单位承担因延误工作产生的费用
10.6.3.1酒后开车的。
10.6.3.2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刮水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0.6.3.3超速行驶,行驶途中强超抢会的。
10.6.3.4在禁止明火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的。
10.6.3.5无准驾证驾驶车辆的。
10.6.3.6小车司机前排不系安全带的。
10.6.3.7交叉路口不按规定减速强行高速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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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0.6.3.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10.6.3.10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值班车辆的。
10.6.3.11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的。
10.6.3.12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0.6.3.13行车时接打手机经劝阻不听的。
10.6.3.14为逃缴过路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10.6.4督促驾驶员日常的安全学习,协助车辆单位抓好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指定专门地点为值班车停放待命地点。
10.6.5车辆使用单位领导和职工严禁驾驶值班车,经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无证驾驶车辆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0.6.6向本单位职工宣读上述所有承诺,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本单位安全科、车辆单位安全科、安全监察处交通科电话),公布情况应作为用车单位的安全活动记录在本单位安全活动记录本上备查。
10.7车辆使用单位安全科应负责对用车单位关于上述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明确各基层单位值班车的行驶路线,有权对在本单位值班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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