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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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道路交通
潍坊市道路交通
事故应急预案
潍坊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风险评估1
1.6事件分级2
2组织指挥机制3
2.1市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3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
2.3成员单位4
3监测预测
3.1预防6
3.2监测6
3.3预测6
4预警
4.1预警发布6
4.2预警响应7
4.3预警变更与解除8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8
5.2报告时限8
5.3报告内容9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9
6.2分级响应10
6.3指挥与协调10
6.4现场指挥部11
6.5处置措施13
6.6扩大响应15
6.7应急联动15
6.8社会动员15
6.9应急结束15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15
7.2事故处理16
7.3社会救助16
7.4保险理赔16
7.5总结评估16
7.6恢复重建16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信息发布17
8.2舆情引导17
9应急保障
9.1队伍建设17
9.2通信与信息保障17
9.3经费保障17
9.4技术储备与保障18
9.5医疗卫生保障18
9.6治安保障18
9.7救援力量保障18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19
10.2应急演练19
11责任追究19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20
12.2预案修订20
12.3预案实施20
13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指挥集中、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结合,依法规范;安全第一,防范到位;快速反应,专业处置。
1.5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数量迅猛增长,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1)人为因素。
机动车驾驶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车辆因素。
部分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状况差、日常安全检查保养不及时,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道路因素。
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夜间无照明设施、标志标线不健全,对行车缺乏应有的提示、警告和规范作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4)气候环境因素。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湿滑、驾驶人视线受阻,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1.6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4个等级。
1.6.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道路交通事故。
1.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
成员由潍坊军分区、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外侨办、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专门指挥部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组织指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潍坊军分区:
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支援地方处置严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新闻报道,做好应急处置新闻发布,收集、研判、引导网上舆情。
市教育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适时调度消防部队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开展善后工作,视情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市交通局:
负责督导所辖单位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路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故发生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卫计委:
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监测,配合提出消除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并依法依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
市政府外侨办: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市农机局:
负责协助做好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市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协调相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或垫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理赔。
其他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市区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市、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
4.2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
5.2报告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保最迟不超过2小时。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亦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8783400、8783700。
5.3报告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政府应急办进行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根据县市区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性质和违法行为、判明事故责任,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5)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等组成。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涉外工作组。
由市政府外办牵头,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8)善后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9)事故调查组。
按照国家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组成,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6.5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①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
②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③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④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⑤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2)医疗救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
事故管辖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6)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6.6扩大响应
如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向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政府与周边地市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决定和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事故处理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7.3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承担相关善后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垫付。
7.4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7.5总结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6恢复重建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发布。
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2舆情引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9.3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拨付善后工作所需的治疗、救助等相关费用,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9.4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9.5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9.6治安保障
事故管辖地公安部门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
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
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9.7救援力量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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