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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竞赛新旧规则对比
中国游泳协会审定
游泳
竞赛规则
2003
第一章 竞赛组织与裁判员
第一条 竞赛组织
一、游泳竞赛大会成立组织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根据大会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同时指定总裁判,委派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保证竞赛规程、规则在竞赛中得以顺利执行。
对规则中未明文规定的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二、全国和省、市级的游泳比赛,裁判人员设置如下:
总裁判1人,副总裁判1~3人;技术检查员4人;发令员2~3人;转身检查长2人(终点端和转身端各1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1人;编排记录长1~2;编排记录员6~10人;检录长1~2人;检录员5~8人;宣告员1~2人;司线员1~2人;自动计时长1人;自动计时员1~2人。
在未使用自动计时装置而由人工计时替代时,应配备计时长1~3人,计时员每条泳道3人(其中1人由终点端转身检查员兼任)。
在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未使用录像计时系统时,须使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作替补,并配备相应数量计时员。
当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和每条泳道未配备3块秒表人工计时时,必须配备终点裁判长1~2人,终点裁判员6~9人。
当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而每条泳道配备3块秒表人工计时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终点裁判。
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安排。
第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总裁判职责
㈠总裁判在大会领导下负责全面领导和分配全体裁判员的工作,并明确各裁判员的职责和任务。
㈡严格执行竞赛规则和大会竞赛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㈢总裁判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裁定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㈣当终点裁判员所判定的名次与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有权决定名次。
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总裁判应参照第二章中第四条“一、㈣”款的有关规定裁决。
㈤总裁判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在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㈥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㈦应于比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㈧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的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
当所有运动员和裁判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用向外伸展手臂动作通知发令员,以示所有运动员已准备完毕,等待发令。
发令结束后总裁判再收回手势。
㈨各项、组的比赛成绩须经总裁判签名,交宣告员或记录员公布。
㈩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工作。
二、技术检查员职责
㈠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在总裁判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㈡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游进中的泳式和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协助两端转身检查员检察运动员转身、到达终点和接力交接棒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㈢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报告并填写检查表交总裁判。
三、发令员职责
㈠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
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发令信号。
㈡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发令程序见第二章第三条。
㈢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如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须经总裁判同意。
㈣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或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时,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
总裁判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四、转身检查长职责
㈠转身检查长(终点端和转身端各一人)负责领导和分配本端转身检查员的工作,确保每位转身检查员工作职责的完成。
㈡如发现运动员犯规,转身检查长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审核转身检查员交来的检查表,签名后及时上交总裁判。
五、转身检查员职责
㈠转身检查员位于每条泳道两端各一人。
㈡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触壁前最后一个手臂动作开始至转身后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的整个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㈢出发一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和出发入水后至第一次划水动作结束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在接力项目比赛中检查出发运动员是否在前一名运动员触及池壁后离开出发台。
㈣转身一端的转身检查员在800米和1500米个人项目中还要负责记录该泳道运动员完成的趟数,并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显示所剩趟数。
㈤终点一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并兼做计时员的工作;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05米(25米泳池为55米)时,应用铃声或哨声向运动员发出信号,直至运动员转身后到达5米处。
㈥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应及时报告并填写检查表交转身检查长。
五、自动计时长及自动计时员职责
㈠自动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自动计时员的工作。
赛前参与检查和调试设备,赛时负责监督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情况,收集和处理自动计时的成绩卡片,签名后及时送交总裁判。
㈡自动计时员负责安装、调试全部的自动计时设备,比赛时负责操作主机及有关设备,及时向自动计时长提交自动计时的成绩卡片。
㈢在某项、组比赛结束后,如发现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时,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参照第二章中第四条“一、㈣”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计时长及计时员职责
㈠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计时员的工作。
副计时长协助计时长工作。
㈡计时长应于比赛前检查计时表是否准确可用。
㈢计时长和计时员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后立即按动计时表,在运动员抵达终点后立即按停计时表。
㈣计时长在每组比赛完毕,收集各泳道的比赛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员的计时表,核实比赛成绩。
当采用每条泳道3块秒表计时而未设置终点裁判时,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是名次的根本依据。
当设置终点裁判时,计时长将比赛卡片与终点长核对名次后,交总裁判审查。
㈤计时员负责计取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成绩及计取100米以上距离项目的分段成绩,并将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交计时长。
如计时长要求查看计时表成绩,应将计时表出示受检。
没有得到“回表”信号前,计时员不得回表。
七、编排记录长及编排记录员职责
㈠编排记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记录员的工作;负责检查和核对每项比赛成绩、名次,并提示总裁判在成绩单上签字。
副编排记录长协助编排记录长工作。
㈡编排记录员在比赛前,应根据规则、规程、报名单、大会日程及有关材料,编制秩序册(单),印制裁判所需的各种表格。
㈢比赛中,要准确地记录和及时公布每项、组比赛成绩。
预赛、半决赛后,按成绩编排半决赛、决赛秩序。
编制创新纪录表、团体总分表等统计表格。
㈣比赛结束后,应尽快编制成绩册,经总裁判签名后送交大会。
八、检录长及检录员职责
㈠检录长负责领导与分配检录员的工作。
副检录长协助检录长工作。
㈡检录员负责布置检录处,赛前核对运动员比赛卡片。
㈢检录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接收各项接力棒次表。
㈣检录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
及时向检录长和总裁判报告未参加检录的运动员名单。
比赛完毕后,带领运动员离场。
发奖时,负责点名及引导工作。
检录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泳装是否符合规定。
注:
运动员必须穿不透明的游泳衣(裤)参加比赛。
女游泳衣必须是连体的(不能是两截的)。
九、宣告员职责
宣告员在总裁判领导下,将比赛项目和进行情况及时向观众介绍,并宣布比赛成绩。
十、终点裁判长和终点裁判员职责
㈠终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的工作。
在各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综合终点裁判员的判断,确定每组比赛名次。
副终点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㈡终点裁判员按分工准确地判断每组比赛名次。
㈢终点裁判员应坐在梯形架上,架子位于终点的延长线上,以便在全部比赛中能清楚看到整个游程和到达终点情况。
十一、司线员职责
司线员负责掌管召回线,当听到召回信号后,应迅速放下召回线,将运动员召回。
每场比赛前要认真检查召回线的设备。
第二章比赛通则
第一条 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本年度的最好成绩。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不得更替或更改项目。
三、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四人参加比赛。
在预、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预赛和决赛均须将按接力棒次顺序排列的运动员名单在该场比赛开始前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
在接力比赛中如颠倒棒次或冒名顶替者均应判为犯规。
第二条 编排
运动员参赛项目的组别和泳道将根据报名成绩按以下的程序和方式编排。
在报名单上未按要求注明运动员的本年最好成绩的,则作为成绩最差的来安排比赛次序。
如这样的运动员超过一人时,应以抽签方法或计算机随机抽样的方法决定其比赛次序。
一、预赛编组
㈠只有一组时,其赛次应为决赛。
㈡两组或三组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在最后一组,次好的编在倒数第二组,从最后一组编到第一组后,再以同样的办法编排每个组的第二个运动员或接力队,以此类推把所有的运动员或接力队编排完毕。
㈢运动员人数超过三组时,成绩最好的24名运动员或接力队按上款㈡的办法编排最后三组。
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
如还剩下运动员或接力队,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以此类推。
㈣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三名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预赛组内可少于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㈤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距离和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混合编组。
二、泳道安排
㈠在设有8条泳道的游泳池内比赛时,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安排在第4泳道。
其他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成绩的优、次以5、3、6、2、7、1、8泳道的顺序进行安排。
如果泳池的泳道数是奇数,根据报名成绩,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排在中间泳道,成绩次好的应安排在其左侧泳道,再次好的安排在右侧泳道。
成绩相同的运动员或接力队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先后。
㈡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大会的决定执行,但其泳道的编排均按其他项目在出发一端进行出发的方法安排。
(调到第三条“一”出发规定(三))
三、半决赛、决赛
㈠半决赛项目泳道安排按照预赛的成绩选出前16名,根据本条“一、㈡”款的规定按两组的方法进行编排。
㈡决赛项目泳道安排,根据预赛或半决赛的成绩选出前8名,按本条“二、㈠”款的规定进行编排。
㈢预赛、半决赛结束后,在决定第16名或第8名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相同,决定参加半决赛、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1.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或每条泳道有3块秒表计时(未设置终点裁判),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决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2.如采用人工计时并设置终点裁判时,同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预赛或半决赛的名次确定参加半决赛或决赛人选。
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以下所述的三例精神确定重赛的运动员,根据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⑴在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应按各组终点名次最前一名参加重赛。
重赛后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⑵在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丙(按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半决赛或决赛,则A组的丙应被淘汰,由A组的乙和B组的甲重赛,重赛后优胜者与A组的甲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⑶在某项预赛或半决赛后,A组的甲、乙运动员与B组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或半决赛,应由这四名运动员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半决赛或决赛。
3.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或半决赛至少一小时后(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
以抽签的方法安排泳道。
重赛后若名次仍相同,再重赛。
㈣比赛如采用分组决赛(无预赛)项目的分组和泳道安排,按报名成绩的顺序,1~8名排在最后一组,9~16名排在倒数第二组,以此类推,将所有运动员编排完毕。
每组运动员的泳道安排按4、5、3、6、2、7、1、8的顺序编排。
四、弃权
㈠运动员或接力队的弃权,应按照规程和有关规定处罚。
已获得半决赛或决赛权的运动员或接力队不准备参加该项比赛,在该项预赛或半决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总裁判提出弃权者,可不予处罚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㈡当半决赛、决赛中有一名或一名以上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其名额可按运动员或接力队预赛、半决赛的成绩依次替补,大会应及时公布替补名单,并重新编排。
注:
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年龄组比赛可根据规程的规定编排。
第三条 出发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及个人混合泳的各项比赛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仰泳项目在水中出发。
当总裁判发出长哨音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仰泳项目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迅速游回池端,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在出发台的前缘做好出发准备,手臂位置不限。
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或口令)。
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发动作。
二、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犯规,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注:
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抢码,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
第四条 计时
自动计时、半自动计时与人工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
㈠自动计时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中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㈡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计时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数量的人工计时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计时装置的补救。
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计时的判定优先采用。
在自动计时装置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或触板失灵时,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㈢用精确至1/1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
用精确至1/1000秒自动装置计时或半自动装置计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此来判定名次。
如至百分位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
成绩显示屏上只显示到1/100秒。
㈣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名运动员的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⑴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得到的有效成绩和名次。
⑵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⑶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①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留其相对顺序。
②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③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⑷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①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②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⑸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顺序排列,确定全部名次。
正式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
二、人工计时
㈠当采用人工计时,每条泳道必须指派3名计时员,所使用秒表必须是精确至1/100秒的计时表。
㈡人工计时正式成绩决定如下:
1.在3名计时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的计时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
2.如3个计时表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3.在3块秒表中只有2块秒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以平均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㈢在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2名的成绩反比第1名的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
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与第2名的正式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的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
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办理。
三、当判定运动员犯规时,成绩单上应显示“犯规”,不显示其成绩和名次。
四、接力比赛的第一棒运动员分段成绩须记录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如接力犯规,犯规前的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仍应予以公布。
第五条 比赛和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按竞赛规则游完全程,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组比赛或补测成绩。
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
转身必须从池壁完成,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五、在自由泳比赛或在混合泳中的自由泳一式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六、比赛中不允许拉分道线,否则即算犯规。
七、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耐力的器具(如手蹼、脚蹼等),否则即算犯规,但可戴护目镜。
比赛中不允许陪游,带游,不允许速度诱导或采取任何能起速度诱导作用的办法,否则即算犯规。
八、每一个接力队应有四名队员,接力比赛中任何一名队员犯规即算该队犯规。
任何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参加一棒比赛。
九、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算犯规。
十、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后要尽快离池,否则即算犯规。
接力比赛前三棒运动员游完后,在不影响其它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并不得触停自己和其他泳道自动计时装置,否则即算犯规。
十一、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在接力比赛过程中,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之外,任何其它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条 全国记录
一、男子、女子50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仰 泳:
50米、100米、200米。
蛙 泳:
50米、100米、200米。
蝶 泳:
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
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
4×100米、4×200米。
混合泳接力:
4×100米。
二、男子、女子25米池全国纪录的项目
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
仰 泳:
50米、100米、200米。
蛙 泳:
50米、100米、200米。
蝶 泳:
50米、100米、200米。
个人混合泳:
100米、200米、400米。
自由泳接力:
4×50米、4×100米、4×200米。
混合泳接力:
4×50米、4×100米。
三、一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成绩作为全国纪录(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半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
如果是半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必须是三名计时员同时计取的,方可申请为全国记录。
四、一名运动员在一次竞赛中,同一个项目先后数次的成绩超过原全国纪录、当后一次高于前一次成绩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次竞赛中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先后超过原全国纪录时,后者高于前者的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在一项比赛中只有优胜者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如同时在两地举行比赛,两地运动员成绩高于原全国纪录的,在24小时以内创造的方可申请为全国记录。
成绩相同,以先创该项成绩者方可申请为全国记录。
后者为平全国纪录。
青少年运动员,创全国少年纪录的同时创全国纪录,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五、凡在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并有国际级或国家级游泳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六、接力比赛中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如这一名运动员按规则有关规定在他本人的游程中创造了这一项目的纪录,即使本队其他队员在他游完后因犯规而被取消录取资格,这一纪录仍应被承认。
七、运动员在一单项比赛中的某一段成绩可申请为全国纪录。
他本人、其教练员或领队须在该场比赛前向总裁判提出分段纪录申请,而这一名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按规则游完该项的全程,方可申请这一纪录。
八、创纪录
运动员的正式成绩(自动计时成绩、半自动计时成绩)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国纪录相比较,凡超过者为创全国纪录。
如某项全国纪录为1:
06.96,运动员的成绩是1:
06.95应算创全国纪录。
平全国纪录的运动员,承认为全国纪录的保持者。
九、运动员创全国纪录必须经过兴奋剂检查合格后,方可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申请创全国纪录的办法”办理申请手续。
十、如采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应于赛前,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在比赛过程期间,如有运动员超世界纪录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再次进行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各项泳式的比赛规定
第一条自由泳
一、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
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仰、蛙以外的泳式。
二、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可用身体任何部分触池壁。
三、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转身过程中允许运动员完全潜入水中,但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潜泳距离不得超过15米,在15米前运动员的头必须露出水面。
第二条仰泳
一、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两脚禁止蹬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
二、出发和转身后,运动员应蹬离池壁,除在做转身动作外,运动员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始终呈仰卧姿式。
仰卧姿式允许身体做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小于90°的仰卧姿式。
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三、在整个游进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在转身过程中,允许运动员完全潜入水中。
但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潜泳距离不得超过15米,在15米前运动员的头必须露出水面。
四、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触壁。
转身过程中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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