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各项税种税率及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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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各项税种税率及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各项实施新政策
来源:
会计网
★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
★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
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12月2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12月2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的通知(财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执行。
★11月2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4年第65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2015年税目数共计8285个。
★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1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及时开展《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情况检查。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
★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颁布《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中国税网
中国现行税种、税率大全
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增值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
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
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
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
是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
是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
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
是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
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
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
税种
纳税人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税率7%;县城、
镇税率5%;其他1%
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
资源税
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原油:
销售额的5%-10%
2.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3.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4.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6.稀土矿:
每吨0.4-60元;其他:
每吨0.4-30元
7.固体盐:
每吨10-60元;液体盐:
每吨2-10元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房产税
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车船使用税
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活着管理人
1.乘用车按排气量分档:
每辆60元—5400元
2.商用车:
客车每辆480元至1440元;货车每吨16元至120元
3.挂车:
每吨按货车税额的50%
4.其他:
每吨16元至120元
5.摩托车:
每辆36元至180元
6.机动船舶:
每吨3元至6元;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
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0.05‰—1‰
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增值税
销售货物活着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二)销售活着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营业税
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交通运输业:
3%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5%—20%
7.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5%
9.销售不动产5%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
消费税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烟:
税率25%—45%
2.白酒:
20%;黄酒240元/吨;啤酒:
250元/吨;其他酒:
10%;酒精:
5%
3.化妆品:
30%
4.金银、铂金饰品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其他贵金属首饰10%
5.鞭炮、烟火:
15%
6.成品油:
0.8元/升—1.4元/升
7.汽车轮胎:
3%
8.摩托车:
气缸250毫升以下3%;气缸250毫升以上10%
9.乘用车:
1%—40%;中轻型商用客车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1.高档手表:
20%
12.游艇:
10%
13.木质一次性筷子:
5%
14.实木地板:
5%
烟叶税
收购烟叶的单位
税率为20%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车辆购置税
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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