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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内容
警务公开内容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是掌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1、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2、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拥有下列职权:
1、依法对违反公安法律法规的公民或组织,采取行政、刑事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
3、遇紧急情况,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4、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五)、人民警察的权利。
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3、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4、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5、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六)、人民警察的义务。
公安民警应尽下列义务:
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八)、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类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8.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规定。
1.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对于110报警和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2.案件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合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3.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破案。
破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4.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一个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侦察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四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十一)、公民出国(境)申领护照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将下列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将审核同意的材料交省辖市公安局审批;
4.由省公安厅颁发护照。
(十二)、办理户口。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向婴儿常驻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外生育结论证》
2.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后,凭《死亡医学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死亡登记介绍信》,死者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由其亲属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因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入伍通知书》、《出国护照》、《逮捕证》或者《劳教教养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报领新证。
(3)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十三)、110报警、救助范围:
1.犯罪分子正在进行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绑架人质、爆炸、盗窃等犯罪活动的;
2.发生聚众闹事,酗酒斗殴,哄抢公私财产,械斗、侮辱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
3.犯罪分子作案后尚未逃离现场,有可能将其抓获的;
4.遇有治安灾害事故的;
5.遇有其他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紧急救护服务的;
6.需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
(十四)、110接、出警基本运行程序。
1.接警及指挥。
110报警服务台坚持24小时值班,并根据报警求助内容向有关单位下达出警指令;
2.出警。
各110出警点在接到出警指令后,一级警区5分钟内到达,二级警区10分钟内到达,三级警区10-20分钟内到达现场。
3.处警。
先期到达的民警将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开展制止犯罪,控制事态,追捕罪犯,救治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
(十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传唤(传唤证或口头)、讯问、取证、裁决、申诉。
(十六)、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限。
1.治安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3.治安处罚应出具的法律手续:
治安处罚应出具治安处罚裁决书,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七)、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发生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予以受理。
(十八)、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范围: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程序和手续:
上述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到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安全检查申领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和管理情况;
(3)灭火疏散预案;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安全检查的时限和要求: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
(2)检查后两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上述场所和活动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4.凡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相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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