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和同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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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和同案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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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和同案例1
案例
保险利益
1、1996年10月,某国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我国内一家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
五金公司对其进口的钢材可以投保吗?
2、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对吗?
保险责任:
1、吕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某日,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回家,与其同行的赵某坐于摩托车后座上。
途中,摩托车迎面与吕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刘某及赵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本次事故系农用车驾驶员违章左转弯掉头,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而刘某和赵某无违章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
此案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各方终末能达成赔偿协议。
因吕某曾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刘某和赵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吕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要向刘、赵赔偿保险金?
2、张某认为自己开车十分谨慎,因此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和事故另一方负有同等责任,交警部门的调解书上写明事故双方“车损自负”,张某到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却被告知拒赔。
拒赔是否合理?
3、某日清晨赵某骑车途经一条偏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其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
李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负赔偿责任吗?
4、2005年11月11日,司机李长看、李大明兄弟轮流驾驶货车,从老家安徽来汉。
当日下午,他们将货车停靠在东西湖货运中心等候配货。
武汉司机陶年喜的货车当时在卸货。
两车呈“T”字形停放。
李长看下车欲检查车况,从两车缝隙穿过时,自己的大货车突然启动向前滑行,两车发生挤压,李长看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安徽籍货车驾驶室内无人,停车场地形平坦,为0坡度,此车在无外力作用下向前移动,双方司机均无责,属交通意外事故。
双方车辆保险公司及陶某均称,自己无责,不应赔偿。
武汉保险公司认为,武汉籍货车在事故中无过错,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安徽保险公司则辩称,投保的车辆是受害人的家庭财产,这意味着受害人也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再加上受害人是随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此案不适用第三者强制保险。
受害人能得到赔偿吗?
5、上海地区某企业,台风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其一幢常年未使用的旧厂房遭暴风、暴雨致使厂房建筑结构受损。
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在保险经纪人的安排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遂据该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该幢建筑物的屋顶、梁、柱、壁有破损及倾斜的现象,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失。
但通过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现该幢建筑物在事故发生前已出现轻微的破损及梁、柱倾斜的情况,该企业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也的确采取了临时的加固措施,并准备加以修复。
保险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即提出厂房受损的近因是厂房的年久失修,不属责任范围,据此予以拒赔。
保险金额:
1、冯某以9万元购进一部蓝鸟轿车,将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被确定为34万元。
后该车被盗并被焚毁。
保险公司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
未告知购车真实价格是否影响赔付?
2、王某购买一辆东风货车跑运输,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翻车,王某和其雇用的驾驶员李某均受重伤。
王某以雇主身份向李某支付赔偿金后,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就其自身受伤也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3、2002年8月7日,方某以10.2万元的价格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一辆广州本田雅阁2.4。
办理完购成手续后,方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
投保时,方某以该车的新车购置价25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报费4866元。
保险条款规定:
按投保时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而保险金额如何确定部分,规定:
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2003年5月25日,方某在驾驶途中因天黑且路况复杂,车辆底盘与一块石头发生磨擦起火,方某弃车而逃。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由方某负全部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
但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为由,只同意按本田车的实际价值10.2万元赔偿,但方某认为自己是按25万元投保和缴纳报费的,保险公司理应赔付25万元。
双方起诉至法院。
该保险合同是超额保险?
定值保险?
保险人如何赔付?
请分析。
代位求偿权:
1、2002年10月22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海湾”轮,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附加最高限额为200万元的油污责任险。
被保险人及该轮经营人均为某运输公司。
2002年11月15日,停在“海湾”伦附近的“海湾2”轮发生爆炸起火,致使“海湾”轮起火爆炸,船舶毁损。
事后,消防局认定“海湾2”轮的爆炸起火导致“海湾”轮的毁损。
“海湾2”船舶所有人为某化工厂,实际经营人为“海湾”轮的运输公司,其与化工厂签有一份船舶租赁合同,将“海湾2”轮光船租赁给运输公司,约定由运输公司承担租赁期间的所有责任。
请问,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
若全追偿则向谁追偿?
2、2007年11月7日,刘某家楼上的住户杨某家的热水器软管破裂,殃及了刘某家,造成刘某家财产严重受损共计10万余元。
刘杨两家关系不错,经友好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杨某赔偿刘某5万元了解此事。
事后,刘某得知单位为其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刘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到刘某家勘验定损,由于刘某未及时报案,定损十分困难。
最后决定赔付刘某7万元结案,同时要求刘某签署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找杨某追偿,才知道刘某与杨某已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杨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刘某5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对杨某造成的损害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刘某无权放弃,杨某必须支付7万元追偿款。
刘某认为自己损失了10多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自己因为得到杨某的部分赔偿才同意保险公司赔付7万元保险金,否则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刘某与杨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如何处理?
3、2005年1月,南京某电子等离子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为一年。
同年2业1日,电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电子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的运费中包含运输费、司机劳务费、规定过路过桥费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含保险费。
6月17日,电子公司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补充条款一份,约定货物运输保险有电子公司办理,运输公司不需要重复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如货物出现重大损失,运输公司应协助电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电子公司有权对运输公司所出事故处罚2000元,同时不再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8日上午,运输公司司机赵某驾驶的载有电子公司的货物的车辆在杭州绕城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子公司货物受损。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货物运输协议补充条款所约定的如出事故罚运输公司2000元同时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电子公司提出索赔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声明。
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对上述事故产生的50.86万元货物损失向电子公司进行了理赔,同时取得了电子公司的权利转让书,并据此项运输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人能够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本案如何处理?
4、张某拥有私车一辆。
2001年5月12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险。
2001年12月3日,张某驾车外出,行至乡下某路段,后方一车超车时将张某车辆外壳刮坏。
两车停下议赔。
肇事车同意支付所有修理费,但该车李姓司机当时急着赶路,身上又没带多少现金,李姓司机提出等办完事后赔偿张某的损失,张某表示同意,并记下了对方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肇事车随即离开现场。
事后,张某将车直接开回自家附近的修理厂,通知保险公司前来验车并商议修车事宜。
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赶来。
张某讲明出险经过,并将李姓司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交给保险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当即同意张某在该修理厂修车。
此次修车共花费5000元,先由张某垫付。
3天后,张某持有关材料前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告诉张某李姓司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都是假的,向张某询问对方车牌号码,张某表示想不起来了。
保险公司表示张某处置事故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肇事车代位求偿,因此拒绝赔付。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本案如何处理?
5、李某有房屋一栋,价值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张某在承租期内因电线短路失火,损失4万元。
法院判决房东与承租人对事故发生负共同过错责任,各承担损失的50%。
李某获得张某2万元赔偿后,就不足部分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保险人拒赔。
保险人应否予以赔付?
为什么?
6、王某有价值50万元的丰田轿车一辆,2000年8月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80%。
保险期内车辆被盗,保险人支付赔款40万元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
数月后,被盗车辆失而复得,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王某知悉情况后,对车辆价值差额的20%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请求,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该案如何处理?
7、1993年12月30日,农垦贸易公司以18.8万元(含附加费)的价格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同日,以该价为该车的购置价、第三人责任险2万元、司机坐位责任险1万元为条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1993年12月31日至1994年12月30日。
1994年5月25日,贸易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熊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
贸易公司的桑塔纳轿车由熊某带去西安,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西安办事处负担,熊某必须给贸易公司办成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予办理该车过户手续。
同月27日,西安办事处瞿某在去西安办事途中,驾驶该车撞到一辆卡车的尾部,致使车毁人亡。
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
同年8月9日,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此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
随后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损失险赔偿费18.8万元,司机坐位责任险赔偿费1万元,均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吗?
为什么?
8、2001年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某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内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为该公司承保货物运输基本险和综合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应当向承运人或第三者索赔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索赔,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赔偿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时,由保险人组织货损检验。
”
2001年1月31日,该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该运输公司“运输冰箱、冷柜用压缩机,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被盗、丢失等,由运输公司承担全额损失,属于货物保险范围内的索赔事宜有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解决”
2001年7月及8月间,运输公司两次发生翻车事故,将运输的压缩机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运输公司司机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全责。
事后该压缩机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作了赔付后向某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但在理赔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数额的认定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参与,运输公司作为责任并未参与损失的认定。
最后双方对损失金额发生争议。
本案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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