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模板民法典等新法规范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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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模板民法典等新法规范下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具体任务名称与内容是:
。
预计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鉴于任务实施的复杂性,具体合同终止时间以任务实际完成日期为准。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下列工作:
(一)甲方所从事的各类项目(业务)的现场操作,包括施工、维护、营销等;
(二)甲方所从事的各类项目(业务)的实施管理工作(包括现场管理和后台管理);
(三)为各类项目(业务)顺利实施提供各种支撑服务;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各类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所在地或者甲方及甲方子(分)公司所在地。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甲方有权力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岗位及乙方所属的甲方子(分)公司,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对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等进行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分(子)公司、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调整,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单位工作并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乙方的岗位和薪酬待遇不得实质性降低。
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拒绝到新单位报到并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对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等的经营内容、业务界面分工进行调整,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调整至甲方的其他分(子)公司继续经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调整,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单位工作并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乙方的岗位和薪酬待遇不得实质性降低。
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拒绝到新单位工作并与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关停某些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或停止某些业务经营,致使乙方原工作岗位不再需要的,甲方为乙方重新安排工作,乙方不接受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乙方实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八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若甲方通过合法程序再行修订或者制订新的规章制度,则按照修订后或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业务发展利润奖励确定。
第十条甲方按形式支付工资
元。
(一)、约定薪酬。
双方约定乙方的薪酬待遇如下:
1、在不违背法律范畴的情况下按照每月2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元。
(二)、乙方试用期内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为个月。
乙方在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与前述标准相同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乙方社保所在地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30日前,应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支付。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乙方社保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劳动报酬已包含所有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关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
第十二条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第十六条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与公司相结合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条件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
(二)、(三)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连续旷工15天,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或1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的;
2、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及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企业财物的;
3、故意制造差错、事故、生产事故或破坏设备的;
4、组织、策划、挑唆和诱使员工擅离岗位、聚众闹事或向企业提出无理要求、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5、参与淫秽色情、吸毒、赌博活动的;
6、盗卖剩余、拆旧等材料的(无论数量多少);
7、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出卖甲方商业秘密、商业机会、客户信息,故意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机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客户信息等泄露给甲方外部人员或泄露给甲方内部不应当知晓以上信息的人员或虽非故意、但因泄漏以上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损失大小);
8、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劝阻仍不改正,利用甲方财产设备、其他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不应有的便利,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对甲方形象、信誉、声誉等造成损害),以及其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9、拒绝订立(含续订或变更)书面劳动合同;
1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11、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12、故意或过失造成影响恶劣的。
影响恶劣指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导致业主对甲方实施处罚或影响甲方信誉等情况;
13、不严格执行甲方施工、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业主对甲方处罚或者影响甲方信誉的;
14、因其他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对甲方形象、信誉、声誉等造成损害)的行为;
15、法律、法规和中规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除上述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
乙方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
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的,视为乙方存在欺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的,乙方服务期、违约金等相关事项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九条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
第三十条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甲方内部不应当知晓以上信息的人员)。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权利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的保密义务永久有效。
第三十一条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变更、中止、终止、解除时手续: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办理各项手续;
(二)乙方必须进行工作交接,不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擅自离职的,按旷工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乙方必须归还所欠甲方财物,归还甲方因工作需要为其所配备的车辆、工具、固定资产、工装等(如已丢失或损害,按照资产净值赔偿等价人民币),交还甲方为其配发的各种证件、门禁卡、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等;
(四)自离职手续完成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完成个人档案、集体户、社保、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等的转移接续,未能如期完成的,乙方对相关手续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乙方的交接义务,并且甲方在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时将如实载明交接情况。
第三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声明如下:
1、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劳动纠纷与遗留问题,与其他单位的任何劳动纠纷与遗留问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概与甲方无关;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在公司范围内对乙方进行工作调动;
3、乙方签署本份合同前,甲方已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乙方要求了解的情况;
4、乙方已完全知晓和理解了附件一中所列明的甲方有关考勤及违纪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明确知晓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乙方将严格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接受甲方规章制度各项条款的约束并服从甲方依据上述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5、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二)乙方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乙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甲方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法院)仲裁、诉讼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后如发生退件或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乙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能通知的,甲方可按原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甲方所在地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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