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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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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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法律依据: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律依据:
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8、1
2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2、1
3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锡市人大
2004、10、1
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1
5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无锡市政府
2003、10、1
行政许可(共4项)
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
三、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
四、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备案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处罚(共54项)
一、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十)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五、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十二)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八、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九、乱倒垃圾、粪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车辆清洗污染环境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一、收旧、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二、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四、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十五、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十六、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八)施工工地不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工地的扬尘、废水、泥浆污染周围环境,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十七、擅自倾倒、抛撒、运输、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倾倒、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十八、运输车辆、船舶沿涂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运输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船舶,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并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十九、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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