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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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9.0.2老年人设施布局宜邻近居住区环境较好的地段,其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宜为0.1㎡~0.3㎡。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Codeforplanningofcityandtownfacilitiesfortheaged
GB50437—200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7一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
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
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
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O.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forthe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forthe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O.4老人护理院nursinghomeforthe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O.5老年学校(大学)school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O.6老年活动中心centerofrecreationactivities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老年服务中心(站)stationofservice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3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3.1.1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
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老年人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4居住区(镇)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一3.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
3.2.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3.2.3>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布局与选址
4.1布局
<4.1.1>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
<4.1.3>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1.4>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选址
<4.2.1>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4.2.2>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5场地规划
5.1建筑布置
<5.1.1>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应根据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较好
的朝向布置。
<5.1.2>老年人设施的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
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5.2场地与道路
<5.2.1>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5.2.2>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适量的停车位。
<5.2.3>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m>,纵坡不宜大于2.5%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当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5.3场地绿化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
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m2>设置。
<5.3.3>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4室外活动场地
<5.4.1>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游憩空间,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
合建。
布局宜动静分区。
<5.4.2>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设施。
<5.4.3>老年人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5.4.4>室外临水面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
<5.4.5>“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总则
<1.0.1>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
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
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
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
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
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
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
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
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
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
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设计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联合国规定: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
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
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
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周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但更主要的是从国情考虑。
如老年病医院,由于老年病医院专业性很强,一般规模的城市使用得很少,因此本规范不予考虑。
还有如养老设施方面,主要根据老年人从60岁到临终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及需求,确定了老年公寓、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等三种养老方式。
3分级、规模和内容
3.1分级
<3.1.1>老年人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置,分为三级:
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
建制镇的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年人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年人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衔接,有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两者基本相同,本规范地区级则相当于后者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本规范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一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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