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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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也称回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是指在赊销和承兑交单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该业务无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包括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和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
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
第五条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须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七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受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申请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企业除符合总行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外,还须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在我行开有结算账户,无不良融资本息记录,且在我行有充足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条申请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等。
第十一条对于进口商为出口商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同一集团的成员,或其它法律联带关系,抑或是进口商对出口商享有债权的情况,应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审慎的受理业务,并通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调查关联方股东背景情况;
2.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建立关单审查制度;
3.客户经理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原料采购、加工、生产情况,落实真实的贸易背景,跟踪货物流;
4.经与客户协商,由我行委托报关机构代理报关,通过参与报关工作落实货物情况;
5.通过了解同类产品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来检查关联方交易间是否通过调节商品价格转移销售利润。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见附件1)。
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向我行申请并签署《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第十三条我行叙做的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我行根据对出口商的审查为其核定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四)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或要求出口商将我行指定的汇款路径提供给进口商,在确保进口商将货款汇入我行指定账户的前提下由出口商自行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商业发票应注明货款转让条款,即“ThereceivablesofabovementionedgoodshavebeenassignedtoIndustrialandCommercialBankofChina…”或出口商向我行提供其已将款项让渡事实告知进口商的书面证明;
(五)我行在办理出口商自行转寄单据或出口商已除在发票上注明以外的其它方式通知进口商应收账款让渡事实的出口单保理业务时,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我行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账目;
(七)若我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仍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我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追索保理款项;
(八)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我行叙做的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并向我行提交《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或出口商自行寄给进口商;
(四)我行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货款管理,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账目;
(五)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五章融资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比例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六章业务登记、偿还、追索与核销
第十七条各行应及时登记台账,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有关账目。
台账内容应包括:
融资日期、相关业务编号、公司合同及发票号、进口商名称、发生额、余额、到期日等内容,做到时时监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并随着业务的开展及时总结进口商付汇还款情况,增加对进口商业务额度的控制。
第十八条各行对出口商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应于到期日前向债务人催收,也可应出口商的要求,委托出口商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催收。
第十九条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项下,如已保理发票于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我行可在次日应向出口商追索保理款项,并从到期日开始计收逾期利息,或经预先获得授权从出口商账户上扣款。
第二十条各行从境外进口商收妥货款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第七章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办理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币种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二十二条我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文件及单据后为其办理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的同时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须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二十四条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应于我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文件及单据后为其办理保理业务的同时计收,保理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保理日扣收保理利息。
(二)后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应收账款归还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各项费用的收取时机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当融资款项发放时,我行应采取先收,后收或按月收方式将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记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当客户归还贷款时,我行应在结汇时将结汇收入记入汇兑损益科目;当客户与我行签订出口保理合同时,我行应在签订合同时将国际保理手续费收入记入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
第二十五条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1.业务受理时
借:
备查业务登记
贷:
非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借:
xx存款科目
贷: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2.出口收汇时
借:
非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贷:
备查业务登记
(二)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
1.业务受理时
借: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贷:
xx存款科目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2.提前归还时
借:
xx存款科目
贷: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3.收汇还款时
(1)收汇金额小于融资本息
借: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xx存款科目
贷: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2)收汇金额等于融资本息
借: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3)收汇金额大于融资本息
借: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
4.向企业追索时
借:
xx存款科目
贷:
国际贸易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ⅩⅩ银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
2.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附件1: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及其操作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惯例。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
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如需融资,甲方按当时市场情况决定融资金额和利率。
第三条在甲方已提供融资情况下,若进口商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四条如甲方提供融资,乙方同意将收取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的权利让渡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申请叙作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即在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的情况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出口保理款项,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六条如甲方提供融资,乙方须在甲方核定的单笔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内出运货物。
对于未经甲方确认或超过其核定额度的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若进口商拒付货款,甲方不承担保理责任,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乙方须保证申请办理的出口保理业务有真实贸易背景,且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
若进口商以单据伪造或贸易欺诈为由拒付,甲方不承担保理责任,如甲方已提供融资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九条甲方提供融资情况下,乙方做出下列承诺:
其所享有的出口保理项下的债权为合法债权;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未经甲方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足以影响到其收取应收账款权利的协议;已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甲方对应收账款不承担保理责任,且有权追索回已发放的融资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十条甲方因上述五、七、八、九条中所列原因而向乙方追索时,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追索要求后的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
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并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保理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2: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申请书
中国Ⅹ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我单位现向你行申请办理非买断融资型出口单保理/非买断非融资型出口单保理业务:
出口商名称:
出口商地址:
出口商品名称和类别:
发票金额:
申请保理金额:
ⅩⅩ银行最后确认的保理金额:
申请融资金额:
ⅩⅩ银行最后确认的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融资发放之日至应收账款到期日):
融资利率:
罚息(应收账款到期日至实际收回日):
手续费:
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协议书》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
申请单位:
(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
注:
本申请书中的保理金额和融资金额以ⅩⅩ银行最后确认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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