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站车间主任责任清单及履职手册精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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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站车间主任责任清单及履职手册精简版
重要危险源车间负责人责任清单及履职手册
(XXX液氨站)
XXX公司编制
一、液氨站主要信息一览表
二、液氨站安全管理法规及标准摘要
三、车间主任责任清单
四、车间主任履职工作日志
五、车间安全检查表
液氨站主要信息一览表
名称
液氨站
主体责任车间负责人
XXX能源管理中心燃料车间主任
源长
XXX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
XXX能源管理中心主任
管控级别
XXX集团级
直线管理单位负责人
XXX生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重大危险源级别
三级
安全监督单位负责人
XXX安环部经理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2016年1月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两台45m3的卧式液氨储罐,2个10m3的氨气缓冲罐,2台卸氨压缩机,2台液氨泵,2台液氨蒸发器。
液氨储量为49吨。
周边环境及与重点防护目标距离
氨区位于XXX厂内东北角,场地东侧为灰库、南侧为循环水池、西侧和北侧均为自然通风冷却塔、西南侧为循环水泵房。
周边没有重点防护目标,距离最近的XXX村约1325米。
安全风险
因素
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烫、触电、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危险有害因素
防控措施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定期巡检,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评估。
检查频次要求
源长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
生产管理中心和安全环保健康部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
能源管理中心每月全面检查1次;
燃料车间每周全面检查1次;
烟气班组每天全面检查1次。
监督电话
XXX安环部:
XXX能源管理中心:
事故应急电话:
医疗救助电话:
液氨站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摘要
一、液氨站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要求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订)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7.《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8.《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0.《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AQ/T3044-2013)
1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4.《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
1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6.《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41/866—2013)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二、液氨站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摘要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4储罐区作业基本要求:
(1)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3)应按GB16179和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同时设置危险危害告知牌。
(4)安全培训
a.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b.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改变时以及检维修作业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c.外来作业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5)个体防护
a.应根据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GB11651的要求,选用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
b.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和作业特点的劳动防护用品。
c.现场定点存放的防护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
(6)应急预案及应急器材
a.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定期演练、评审并改进。
b.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c.接触腐蚀性等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冲淋装置。
d.应经常检查应急通讯设施。
(7)安全监护
a.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方案的要求设立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护。
b.安全监护人应经过相关作业安全培训,有该岗位的操作资格;应熟悉安全监护要求。
c.安全监护人员应告知作业人员危险点,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d.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应现场逐项检查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护器材和工具的配备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e.安全监护人应佩戴安全监护标志。
f.安全监护人发现所监护的作业与作业票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应立即制止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并立即报告。
g.作业人员发现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应立即停止作业。
(8)作业前的准备
a.应确认相关工艺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b.应确认品种、数量、储罐有效容积和工艺流程。
c.应确认安全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完好。
(9)输送危险化学品的流速和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
(10)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用同一条管道输送不同品种、牌号的危险化学品。
(1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12)遇到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检维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业。
(13)未经批准不得在罐区进行收货、发货作业同时进行任何检维修作业。
(14)实施管线吹扫作业前应办作业票。
应根据物料特性选用适用的吹扫工艺。
5罐区检维修作业
(1)作业前应办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票。
(2)检维修作业应设立现场监护人,作业时现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应对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警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
(4)应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危害的特点,现场配置消防、气体防护等安全器具。
(5)在作业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作业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作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罐区内不宜进行不同的施工作业,如必要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
(7)作业前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置换、吹扫、隔断和检测等安全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8)清线作业
a.作业前确认并现场复核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b.作业前确认机具符合安全要求。
c.需要进行盲板封堵作业时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需要进行盲板封堵的部位现场复核确认,盲板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d.根据物料特性不同选择清线工艺。
确认清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9)清罐作业
a.清罐作业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b.作业前应现场复核并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c.清罐前清空余料,所有与储罐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
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应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d.应由作业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入罐作业。
e.作业人员进罐作业罐外应有2人以上监护。
f.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GB11651规定着装并佩带保证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g.清罐作业采用的设备、机具和仪器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
h.作业结束后,所有动用的设备设施应按要求全部复位,并清理现场。
(三)《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
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6)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氨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
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
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1)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
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迅速就医。
(四)《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二、源长主要职责:
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
(2)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
(3)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4)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7)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4.2.4液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
4.2.5控制室、值班室、变配电室、备用电源室、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1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与危险危害告知牌。
安全标志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危险危害告知牌应载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处置办法、报警电话等内容。
4.4.2氨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并应对管内介质及流向作出明显标志。
4.4.3液氨场所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4.4.4液氨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9.2液氨场所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长管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型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长管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型防护服至少配备两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9.3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9.4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宜配备便携式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
9.5液氨场所应至少配备如表1所示的堵漏工具。
工具的数量和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6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食用柠檬水、食用乳酸溶液)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抢救药品。
车间主任履职清单
一、每天对氨区液氨储存情况,过程指标、在线监测数据、设备设施、是否卸氨、是否有检修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每周组织一次氨区卸氨鹤管区、罐区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每周组织一次对氨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应急管理器材等情况检查,确保完善好用。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脱硝岗位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及考试。
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氨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演练(桌面、现场);每年至少对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修订、完善一次。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氨区安全风险再辨识,及时更新辨识清单。
七、每年修订一次氨区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八、加强氨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
九、强化氨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强化氨区本质安全,确保氨区安全管控的实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日常履职日志
填写内容:
(每天对氨区液氨储存情况,过程指标、在线监测数据、设备设施、是否卸氨、是否有检修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排查内容:
(每周对氨区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应急管理器材物资等全面检查一次)
教育培训及考试情况记录
填写内容:
(对脱硝岗位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及考试情况)
五、液氨站车间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发现问题
1
卸氨鹤管区
卸氨充装系统是否正常
1)使用金属充装系统,严禁使用金属软管。
2)万向充装装置是否设置设在围墙、围栏内,未设在围墙、围栏内的是否采取可靠防碰撞措施。
3)万向充装装置处是否专设槽车接地点,配备的接地线是否正常
4)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氨管道液相、气相管压力是否正常
≤0.5MPa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燃料车间操作规程》2.1
2
液氨罐区
紧急切断阀是否正常
储罐进出口管线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功能操作可靠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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