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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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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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经营的商场超市,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
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
4.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
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
企业必须要将否决项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
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
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地下空间使用许可
①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
②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劳动合同
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应急救援
①未制定应急预案;
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
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物业管理、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设备设施
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电梯
①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②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
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3)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或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正常运行。
(2)中控室
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
②无专人24小时值班。
14)用电安全
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②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③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④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
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时值班;
⑥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5)库房安全
①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未分开设置,存在“前店后库”、“前柜后库”、“以店代库”现象;
②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③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16)燃气热力安全
①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
②敞开式的食品加工间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③未按时清洗排油烟管道。
17)场所环境
(1)建筑结构
①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②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③经营场所(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
(2)非法生产经营建设
生产经营场所为非法生产建设或部分为非法建设。
(3)防火材料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
(4)危险作业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5)应急设备
①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未设置应急广播。
(6)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①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未直通安全出口;
②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1.4m范围内设踏步。
(7)安全标志
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
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
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如:
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③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④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⑤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
18)危险物品管理
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
②营业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③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④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存储量超过一天的使用量,或未单独存放,或未由专人管理、登记,或未设中文标识;
⑤超市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存储量超过两日销售量,或未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
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0)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
21)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事故隐患。
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
6.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
评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项目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
资质证照
/
2
劳动合同
10
3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45
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0
6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
7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65
8
检测评估报告
40
9
应急救援
60
10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11
相关保险
20
12
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
13
持续改进
20
合计
400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
设备设施
10
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30
3
消防安全
80
4
用电安全
205
5
库房安全
50
6
燃气热力安全
40
7
场所环境
170
8
危险物品管理
/
9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15
合计
600
总计
1000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
执照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
地下
空间
使用
许可
/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使用普通地下室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2.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即为否决。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
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劳动合同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
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1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
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20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4分;
4.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5
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5.2.2条
10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
第5.4.2条
第5.4.6条
5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
第5.4.2条
第5.4.6条
第5.8条
5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
(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3)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
(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即为否决。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5.4.2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
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5.4.2条
第5.4.6条
5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
(2)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
(4)明确按时复审。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5.4.2条
第5.4.6条
5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明确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求;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5.4.2条
第5.4.6条
5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5.4.2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门及处置要求;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3)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应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5.4.2条
第5.4.6条
第5.12条
5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
(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
第5.4.2条
第5.4.6条
5
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
(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
(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第5.3条
第5.4.2条
第5.4.6条
5
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第5.4.2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2.值班(带班)制度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
(2)明确值班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3)明确值班岗位(人员)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
(4)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基本任务、职责和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第5.4.2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35
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2.每缺1个操作规程,扣10分;
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第5.4.3条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20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法;
(2)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和学时要求;
(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基本要求;
(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
(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第5.4.2条
第5.5条
30
2.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不得分;发现1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扣5分;
4.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15
3.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第5.5.5条
检测评估报告
建筑
消防
设施
检测
10
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
第5.4.6条
第5.6.2条
电气
防火
技术
检测
10
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五)
第5.4.6条
第5.6.2条
防雷
装置
检测
10
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次。
1.未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分;
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5.4.6条
第5.6.2条
房屋
建筑
安全
评估
10
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5.4.6条
应急救援
组织
建立
10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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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商场 超市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