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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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通用版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通用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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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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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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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通用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特级用火作业
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1.2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1.3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1.4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2.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2.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2.5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2.6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2.7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2.8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9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2.10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11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2.12厂区管廊上的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
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3.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3.3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3.4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3.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3.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3.8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4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作业过程要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
对确实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应在受限空间出口设置视频监控。
1.5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三不进入”。
即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2管理职责
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填报许可证。
2.2许可证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2.3由承包商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2.4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2.5作业监护人职责
2.4.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4.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2.4.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2.4.4作业监护人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2.5作业人员职责
2.5.1作业前应认真查看许可证内容,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2.5.2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5.3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立即停止作业。
2.5.4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应、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
3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管理内容及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开展JSA分析,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作业安全措施
3.2.1基层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至少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和自救知识;相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
3.2.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2.3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并在入口处应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误入。
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
3.2.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工作,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对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3.2.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管道送风前应对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或休息。
3.2.6对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3.2.8作业前30min内,应根据受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人员对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3.2.9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监测结果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3.2.10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要佩戴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2.11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作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3.2.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3.2.13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等。
使用供风式面具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供风设备。
3.2.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
3.2.15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严禁无防护救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外部负责联络工作。
3.2.16作业停工期间,应在入口处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误进。
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人数和工具,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双方签字验收,人孔立即封闭。
3.2.17所有打开的人孔分析合格之前及非作业期间必须要用人孔封闭器进行封闭并挂严禁进入警示牌,严禁私自进入。
3.2.18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需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确需修改,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若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内容填满后,应另加附页。
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3.3.2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3.3许可证中各栏目,分别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许可证一致。
3.3.4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当作业中断1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3.3.5作业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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