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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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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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
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制订了生态县(含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得力,纳入街道和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街道和乡镇设置环保机构,配置专(兼)职环保员。
(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EI)达到良及以上等级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全县乡镇(含涉农街道)超过50%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指标
类别
编号
建设指标
指标要求
指标性质
环境
经济
1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1.0
约束性
2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立方米/万元)
≤25
约束性
3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氨氮
氮氧化物
<4.0
<5.0
<0.5
<3
约束性
4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
≥2.0
约束性
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重(%)
≥40
参考性
生态
建设
6
森林覆盖率(%)
山区≥60
丘陵区≥40
约束性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20
约束性
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11
约束性
污染
防控
9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75
约束性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
约束性
10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5
约束性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约束性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40
参考性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80
参考性
13
畜禽养殖场(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及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
≥70
约束性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千克/公顷)
<280
参考性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参考性
环境
绩效
16
空气环境质量
满足市政府环境质量年度考核要求
约束性
17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市控以上断面过境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
18
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19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约束性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约束性
20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80
参考性
三、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参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结合重庆具体要求,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
环保、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提供生态县建设规划文本及规划实施的政府批文、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
提供自生态县建设工作开展以来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提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文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数据,提供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企业的证明。
2.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得力,纳入街道和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街道和乡镇设置环保机构,配置专(兼)职环保员。
指标解释:
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生态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纳入监察部门监管。
街道和乡镇有环保机构,配置专(兼)职环保员。
数据来源:
监察、机构编制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核查生态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文件,核查各年度任务分解文件。
核查县编办下达的街道、乡镇环保机构设置和专职(兼)环保员编制文件。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任务。
列入重庆市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名单完成验收。
近三年内未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III级,含III级)以上环境事件。
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未出现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象。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生态系统中未形成自我再生能力,未对当地生态系统或地理结构造成明显的损害或影响,未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未使当地食物链造成破坏。
数据来源:
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节能减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核查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名单,核查环保部门通报的环境事件及处理情况文件,核查近年来环保投诉及查处回复情况,核查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通报情况。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EI)达到良及以上等级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指标解释: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I)由六部分构成,分别为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石漠化指数,计算公式为:
EI=0.25×生物丰度指数+0.25×植被覆盖指数+0.2×水网密度指数+0.075×(100-土地退化指数)+0.15×环境质量指数+0.075×(100-石漠化指数)
要求EI指数达到良及以上等级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考核要求:
核定EI指数达到良及以上等级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5.全县乡镇(含涉农街道)超过50%达到市级以上生态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乡镇(含涉农街道)中超过5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市级生态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国家、市级生态乡镇命名文件。
(二)建设指标
1.单位GDP能耗。
指标定义: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耗量,单位:
吨标煤/万元。
指标解释:
区域内最近年度万元GDP的总耗能量(折算为标准煤),GDP按当年价计算。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工业与信息化部门。
考核要求:
核定最近年度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折算为标煤)和当年价的GDP数据。
2.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定义:
区域内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生产和生活新鲜水量,单位:
立方米/万元。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包括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水务、工业与信息化、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考核时间在上半年度的,采用县水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和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年报数据。
考核时间在下半年度的,采用县水资源公报和统计年鉴数据。
3.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定义:
单位GDP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的量,单位:
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
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量。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环保、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环保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GDP数据上半年考核时用区域统计报表数据,下半年考核时用《重庆统计年鉴》数据。
4.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
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单位:
%。
指标解释:
要求最近三年环保投资总额持续提高。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建设、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最近三年环保投资额、最近三年GDP(当年价)。
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定义:
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
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确认种植(养殖)面积。
6.森林覆盖率。
指标定义: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指标解释:
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草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林业、农业和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上年度统计公报或统计年鉴,核实上年度绿化造林数据。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定义:
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上述区域面积不重复计算。
指标解释: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均需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全部陆地(湿地)面积是指区域总面积扣减水域(扣除湿地水域)面积。
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各类保护地批文或有效证明材料及占地面积。
8.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定义:
城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
指标解释:
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人口数据采用城镇建成区常住人口。
数据来源:
市政、园林、建设和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统计年鉴或统计公报数据。
9.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定义: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量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以及其它处理设施处理量。
达不到二级处理水平的进行折扣。
计算公式为:
工业重复用水指企业内生产循环水。
重复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市政、水务、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统计报表,核查全部污水处理厂(站)废水处理量,核查工业用水量和工业重复用水量。
1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定义: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无害化处理是指经过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符合垃圾处理无害化标准的方法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
危险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指标解释:
生活垃圾无害化包括三种方式,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采用《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采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堆肥采用《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数据来源:
县市政环卫、环保、建设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县市政环卫部门上年度统计报表,核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量、焚烧量、堆肥量。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指标定义:
是指农村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分比。
指标解释:
清洁能源是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包括:
电能、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等)、低污染化石能源(天然气、煤层气、液化气等)、经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清洁煤、清洁油等)。
要求每户至少使用两种以上清洁能源。
数据来源:
县统计、工业与信息化、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县农村统计报表中使用清洁能源农户数。
农户总数按照常住农户数核算。
12.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定义: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指标解释: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县农村统计报表。
13.畜禽养殖场(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及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标定义:
指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量与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指标解释:
畜禽养殖场布局应当符合《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渝府发〔2007〕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0〕3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要求。
粪污综合利用包括制作肥料、用作培养料、生产生物质能源(沼气等)、沼液生态还田等。
数据来源:
县环保、农业、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区县统计年鉴和统计报表,核查存栏生猪当量达到200头及以上畜禽养殖场粪便产生和利用清单。
14.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定义:
指当年内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折纯数量。
指标解释: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春季和秋季播种面积之和。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
上半年考核时核查农业部门统计报表,下半年考核时核查《重庆市统计年鉴》数据。
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定义:
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村民户数占村民总户数的百分比。
指标解释: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
卫生、农业、建设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县统计年鉴和统计报表,核查上年度农村改厕统计报表。
16.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定义:
满足市政府环境质量年度考核要求。
指标解释: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区县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其他功能区域区县(自治县)2016年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6年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市、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17.水环境质量。
指标定义:
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
指标解释:
区域内划定水域功能的水体全面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未划定水域功能的水体消除黑臭,市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市、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18.声环境质量。
指标定义:
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指标解释:
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市、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上半年考核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尚未编制完成时,由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监测报告。
19.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定义:
城镇集中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的监测点位数占全部监测点位数的比例。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等管道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指标解释:
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的基本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主要指标限值。
数据来源:
水务、卫生、环保部门。
考核要求:
核查上年度县水资源公报、水质监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
20.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指标定义: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指标解释:
由专业民意调查机构调查得出的结果。
数据来源:
专业民意调查机构。
考核要求:
核查上一年度《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中公布的专业民意调查机构调查数据。
重庆市生态县(区)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市级生态县(含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申报、考核验收及后续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市级生态县是指达到《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的市辖区级和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级生态县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生态县建设工作,授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级生态县申报、考核验收及日常管理具体事务。
对积极开展生态县建设,达到市级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市生态和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区县,授予市级生态县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强调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六条 区县按照自愿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市级生态县申请,并填写《重庆市生态县建设申请表》,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 开展市级生态县创建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及实施意见》(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
第八条 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市和区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审查。
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通过审查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修编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条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事务,同时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街镇及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于次年3月1日前,将每年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市级生态县建设规划;
(二)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市级生态县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市级生态县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动态。
第三章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区县,可以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现场考核验收:
(一)生态县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含)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县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
第十六条 创建区县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书;
(二)生态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报告;
(四)市级生态县创建技术报告;
(五)生态县规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创建区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试行)》,于1个月内进行预审,必要时开展技术评估。
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区县限期整改。
创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预审合格后,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验收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区县工作汇报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审核市级生态县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检查市级生态县创建工作档案资料;
(四)核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五)开展现场考察;
(六)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的现场考察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抽查线路及内容由考核验收组确定。
第四章公示命名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市级生态县称号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区县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进行核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创建区县市级生态县称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级生态县称号的区县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后续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已经获得称号的市级生态县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未通过市环境保护局审查的,应当撤销其市级生态县称号。
第二十四条 市级生态县每5年复核一次。
已经获得市级生态县称号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复核申请;
(二)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复核;
(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复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市级生态县称号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创建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终止其市级生态县审查;对已获得市级生态县称号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撤销其市级生态县称号,并暂停该地区再次申报资格两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未完成的;
(三)区域限批未解除的;
(四)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五)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六)在市级生态县创建、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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