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东路延伸及洋河西路工程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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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东路延伸及洋河西路工程建设项目
宿松县人民东路延伸及洋河西路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Ⅰ期)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开展县人民东路延伸及洋河西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宿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人民东路以南、洋河西路以西、龙湖南路以东、龙湖南路提水站以北围合区域未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及人民东路道路规划红线北沿以北40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
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四、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产权调换,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1、安置房基本情况
(1)安置房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
位于人民东路延伸段北侧及洋河西路西侧地块,规划建设铁沙新村安置房,设计为小高层,系期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设有120㎡、100㎡、90㎡、60㎡四种户型,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按规划配套建设。
安置房建设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交付的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毛坯房,内墙面为混合砂浆二遍粉刷,地坪、天棚为水泥砂浆抹平,窗户为塑钢窗,安装入户防盗门一幅,水、电、通讯、网络等安装到小区,其分户入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为准。
(3)安置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2、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只能选择60㎡安置房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小于90㎡,最多只能选择90㎡安置房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小于100㎡,最多只能选择100㎡安置房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小于120㎡,最多只能选择120㎡安置房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20㎡、小于150㎡,最多只能选择90㎡和60㎡安置房各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小于160㎡,最多只能选择100㎡和60㎡安置房各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60㎡、小于180㎡,最多只能选择120㎡和60㎡安置房各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80㎡、小于190㎡,最多只能选择100㎡和90㎡安置房各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90㎡、小于220㎡,最多只能选择120㎡和100㎡安置房各一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20㎡、小于240㎡,最多只能选择120㎡安置房二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40㎡,最多只能选择120㎡安置房二套,剩余部分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先签先选。
(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指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后,仍有剩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达到选房条件而被征收人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而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执行,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未建住宅房屋的土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2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4000元;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只享受一次性4000元的搬迁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热水器迁装等费用,按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由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总面积每月4元/㎡,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总面积每月4元/㎡,由征收部门预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未能安置的,按原标准延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者相结合的,其中货币补偿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三)房屋价值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一律设定为出让用地进行评估。
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2、公示期满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签约奖励,以六天为限,逾期不予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第一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10%给予奖励;第二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8%给予奖励;第三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6%给予奖励;第四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4%给予奖励;第五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第六天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补偿款的1%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起始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另奖励2万元。
2、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第一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6%给予奖励(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下同);第二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5%给予奖励;第三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4%给予奖励;第四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3%给予奖励;第五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2%给予奖励;第六天签订协议的,按照已选安置房价值优惠1%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起始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另奖励2万元。
3、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设定为出让土地进行评估,按评估确定的土地总价款40%抵扣土地出让金。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给予土地总价款的15%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者相结合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执行,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奖励标准执行。
(二)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缴纳的契税按《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三年内物业管理费由征收部门代交,满三年后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或产权人自行承担。
3、因规划控制,自2008年6月至今,一直未能扩建、改建的三层及以下房屋,经县东北新城管委会确认为玉龙社区祖居户(享受过征地补偿款的当地居民)的房屋,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其安置房价格5%的补助,若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助。
(三)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二日起,被征收人应在10天内腾空房屋,否则取消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七、房屋及土地权属认定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齐全
被征收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以其证载内容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及房屋
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均已登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和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在其交清补办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后,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三)被抵押登记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房地产被抵押,不影响房屋及其土地权属认定和评估结果的确定。
由被征收人报告抵押机构书面同意,用征收补偿款优先偿还抵押贷款或待安置房交付办证后重新抵押,并在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四)未登记的房屋及土地
1、被征收人房屋及土地未登记的,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我县现行相关标准处理后,予以权属认定及补偿。
2、经县东北新城管委会确认为玉龙社区祖居户房屋的,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实际建设时间,予以权属认定、处理及补偿。
八、其他
(一)补偿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天内,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若补偿款低于安置房款的,余下的安置房款待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办理交房手续;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天内,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证件注销及办理
1、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原件一并交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
2、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县人民东路延伸及洋河西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自行办理,不得办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证件。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不当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工作结束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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