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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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机械设备按揭贷款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与本行开展按揭贷款合作的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及销售公司或经销商所生产或销售的机械设备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机械设备仅限于全新的第一手机械设备,二手机械设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机械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借款人对机械设备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机械设备未被重复抵押,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它法律纠纷;
(二)机械设备可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上;
(三)机械设备通用性强,交易市场成熟,销售渠道通畅,为一定时期内某行业中的主流产品,具有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
(四)机械设备的市价易于确定,价格较为稳定;
(五)机械设备先进、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技术发展政策。
第五条本行机械设备按揭贷款管理遵循“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仅限用于购买机械设备。
借款人购买的机械设备仅限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转租他人。
第九条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无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件;
3.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能满足拟购机械设备的正常作业量;
4.已与销售商[指已与本行签订机械设备按揭合作协议的厂家(含销售公司)或经销商]签订机械设备按揭销售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本办法所要求的首付款;
5.自然人或其聘用的管理者从事相应机械设备营运管理2年以上;
6.同意以所购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
7.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c级(含)以上;
8.符合本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
(二)应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资料,如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若已婚,提供结婚证;若未婚,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若离异,提供离婚证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如经营性收入证明资料、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租赁性收入证明资料、资产证明资料等;
5.首付款证明材料,如发票、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6.所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7.出具授权本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查询结果的授权书;若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也应提供该授权书;
8.所购买机械设备的发票、合格证书、保险文件等材料;
9.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或a+级(含)以上;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能满足拟购机械设备的正常作业量;
5.已与销售商[指已与本行签订机械设备按揭合作协议的经销商或厂家(含销售公司)]签订机械设备按揭销售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本办法所要求的首付款;
6.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者从事相应机械设备营运管理2年以上;
7.同意以所购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
8.符合本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
(二)应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书;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3.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验资报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经审计的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报表(如成立未满2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报表),其中小微企业所需提供的财务信息,依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5.首付款证明,如发票、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个人简历;
7.所购买机械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8.所购买机械设备的发票、合格证书、保险文件等材料;
9.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厂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A-级(含)以上,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生产及销售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管理规范;
(三)具备对按揭方式购买的机械设备的远程监控能力;
(四)从事机械制造行业4年(含)以上。
如厂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和回购担保能力,产品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
(二)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缴纳保证金,并同意本行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管理;
(三)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销售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
(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销售资质,能与厂家、本行密切合作。
如销售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或a+级(含)以上;
(二)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经营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有厂家代理资格,进货渠道合法通畅,经营规范;
(三)在对应的机械设备销售领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完善的销售网络,能提供销售、维修、保养、零件供应、信息反馈一体化服务;
(四)从事对应机械设备流通行业1年(含)以上,或其主要经营者从事对应机械设备流通行业3年(含)以上。
如经销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含)或a+级(含)以上;
(二)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缴纳保证金,并同意本行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管理;
(三)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厂家、销售公司或经销商申请按揭授信额度时,除按照本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和信息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按揭授信额度、为借款人(购买其生产或销售机械设备的自然人或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回购担保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按揭贷款业务项下的设备资料(产品型号、性能参数、样式、价格等内容的产品图册);
(三)销售网络、客户群体、市场占有率等情况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按揭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拟购机械设备价款的70%。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本行规定的浮动幅度执行。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仅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行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担保方式:
(一)双方模式
借款人以所购机械设备作抵押+厂家对所售机械设备提供回购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厂家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二)三方模式
1.销售公司模式。
借款人以所购机械设备作抵押+厂家、销售公司对所售机械设备提供回购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厂家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2.经销商模式。
借款人以所购机械设备作抵押+厂家、经销商对所售机械设备提供回购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经销商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
贷款经办行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其它担保。
对于不采用上述担保模式、存单质押担保、保单质押担保的,借款人除以所购机械设备作抵押外,还应提供本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且机械设备按揭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购机械设备价款的50%。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回购担保系指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回购担保条件成立,担保人(厂家、销售公司或经销商,下同)须按照回购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归还本行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或抵(质)押权费用及相关合理费用,下同]代偿借款人所欠本行债务,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拖车费、评估费、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约定还款的;
(二)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一条 若以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担保方式的,贷款经办行须与担保人签订对应的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明确担保的责任、范围、期限和处置措施,原则上采用本行格式合同(附件1至3),如需补充修改,须经本行有权部门审查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
贷款经办行应按下列要求对保证金进行管理:
(一)担保人按不低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机械按揭贷款金额的5%,将保证金存入或划入其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专用于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或回购担保义务所应支付的款项。
按揭贷款结清时,担保人可申请退还保证金,经贷款经办行审批后办理。
(二)担保人代偿借款人逾期本息,或因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导致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按揭贷款余额5%的,贷款经办行应要求担保人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按揭贷款余额的5%。
如果担保人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贷款经办行应停止办理其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按揭贷款业务,并追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三)担保人合作协议项下所有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全部清偿后,方可申请办理保证金账户销户手续。
第五章 贷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厂家或销售公司、经销商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经本行有权机构审批批准后,贷款经办行在落实审批条件且已与按揭授信额度的担保人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附件1至3)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按揭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按揭贷款业务。
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范围、期限及担保的额度、范围、期限以及处置措施;
(二)回购条件、金额、流程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三)保证金缴纳比例、用途、使用限制条款以及其它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重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
贷款审查人依据本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授信业务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的独立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授信审批
总、分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或授权审批人按照本行所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六章 签订合同、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面谈面签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客户本人面谈面签。
客户经理务必核实其身份,指导客户按本行要求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借据等贷款资料及开户资料,并告知其贷款利率、每月还款日期、金额、汇款方式、账号及本行联系方式,特别要向其申明违约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八条 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前,贷款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派专人与抵押人一同办妥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购买保险、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 购买保险
贷款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购买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机动车)、起重机械综合险(非机动车)、财产综合险等],选择的保险险种应全面覆盖贷款风险,并注明贷款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经办行保存。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总、分行放款中心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最终审批意见及放款条件进行放款审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按照借款人出具的委托支付书或协议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厂家、销售公司或经销商的结算账户。
未能及时办妥机械设备抵押登记的,贷款经办行可根据厂家、经销商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回购担保承诺函先行发放贷款,但须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60日内,担保人(厂家、管理公司或经销商,下同)必须协助借款人办妥所购机械设备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抵押登记权属证明等资料送达本行,到期未完成的,担保人须立即回购”。
第八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台账,对质押物、抵押物权证逐一登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入库保管。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时进行信贷资产分类。
客户经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或经营状况,抵押物的质量、性能状况、折旧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调查借款人是否存在将抵押物一次性收取租金后长期租赁给第三方,或以低于应偿借款本息的价格租借给第三方等情况,若发现此类情况,应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存在抵押权,并要求其将租金用于归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对担保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贷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回购实现
贷款发放后,当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时,即回购担保条件成立,贷款经办行应即时指派专人向担保人送达《回购通知书》(附件4),要求其自收到《回购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价格代偿借款人所欠本行债务,回购不涉及抵押设备实物的移交。
担保人履行回购义务后,贷款经办行可将对应的抵押权属证明、保险单等资料交给担保人,并协助其将机械设备的保险受益人及抵押权人变更为担保人,即担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中小企业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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