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doc.docx
- 文档编号:4382117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86KB
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doc.docx
《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doc.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doc
店长助理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6、检查制服是否干净,工卡是否配挂。
7、对于杂货处、生鲜及冷冻食品需检查新鲜度、品质及保质期。
●开店前十五分钟
1、检查走道是否通畅清洁。
2、检查是否满货架(货架及促销台)。
3、检查是否缺货并告知营业员订货或催货。
4、检查条码及价钱是否正确,是否遗漏价格牌或是否有未贴条码之商品。
5、依清洁计划表检查员工是否完成清洁工作(清洁计划表)。
●上午上班
1、集合员工,清点人员并安排上午之重点工作。
2、帮助营业员安排整理仓库。
3、确定营业员确实检查库存数量。
4、帮助及训练营业员订货。
5、检查是否订单已传真给供应商。
6、中午前检查收货区是否有任何商品。
●下午上班
1、集合员工清点人员并安排下午的重点工作。
2、检查店内是否满货架及促销台。
3、帮助及在卖场训练员工。
4、掌握退货程序。
5、确定所有验收单已核算无误。
●营业员离开店前
1、检查仓库的清洁整齐。
2、与营业员计划明天的工作。
3、与营业员检查晚班兼职人员的工作。
4、安排晚班兼职人员的工作。
●值班
1、你必须在该卖场巡视检查。
2、你要为全处负责。
3、能正确面对所有突发事件,并将问题反映给店值班员。
4、不可在办公室工作。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
店长助理岗位职责
1、对门店店长负责,根据店长指示开展工作。
2、协助店长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计划在门店得到贯切、落实。
3、协助店长做好门店销售工作:
(1)协助店长落实门店的销售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向店长反映。
(2)带头做好周边市场调查,收集市场信息,向店长反馈详细的调查情况。
(3)指导员工进行新商品的推介、促销的调整或更换。
(4)跟踪促销活动的执行情况,并提出促销建议。
(5)指导和跟踪门店的换季销售工作。
(6)跟踪门店货源及畅销商品库存情况,确保商品能满足日常的销售需要及高效率周转。
(7)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店长反溃
4、协助店长做好门店基层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5、及时向店长反馈门店的运行情况。
6、在店长授权下代行店长职责,对店长和门店负责。
上一篇:
房产业务员工作职责下一篇:
没有了
委托代理人皮志贤,男,192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垫江县石油煤建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守钟,男,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垫江县酒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红光村夏德珍等5名村民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夏德珍、汪小权、黄正兰、全泽玉、郭德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皮志贤、赵守钟;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红光村夏德珍等5名村民于2006年12月6日向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裁决申请书》。
被告收到该申请后未作出裁决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1998]562号批复,同意将桂溪镇红光村、柴家村、高塔村等7个村16个社的土地,总征地面积350.258亩,原告所在社的土地被征完,户口农转非,撤销建制。
原告对垫江县国土部门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了垫江府地协[2006]01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未果。
原告于2006年11月29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裁决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至今未予作出行政裁决。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不属于土地补偿费的所有者,不具备申请裁决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申请裁决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阶段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原告提出补偿安置标准异议,应在公告期内提出。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2006年12月6日向被告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事项:
1、2006年11月20日,垫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垫江府地协[2006]01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2、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9日的《裁决申请书》;3、盖有重庆垫江档案章,并注明2006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收文章签收的邮局查单。
经质证,被告认为邮局出具的查单真实性不确定,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提交的裁决申请。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渝府地[1998]562号、渝府地[2000]159号征地批复;2、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2003]年第16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3、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桂溪镇北街居委1小组(原红光村观音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垫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垫江府[2003]91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3项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12月6日采用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行政裁决申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
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征地批复以及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与本案有关联。
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1998]562号、渝府地[2000]159号文,同意征用桂溪镇集体村断桥组等7个村16个组土地共计238845平方米,作为桂东大道道路工程和征地拆迁安置用地。
原告所在社的土地被全部征用。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垫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原告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了垫江府地协[2006]01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不成,原告于2006年1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裁决申请。
被告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裁决决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本案中,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红光村夏德珍等5名村民对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向垫江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垫江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作出协调处理意见后,原告向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决定。
但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履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周琦
代理审判员肖飒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娄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店长 助理 工作 职责 要求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