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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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大學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及協助各大學進行同等學力資格認定,增進不同學制轉換升學進路機會,建立彈性人才培育機制,吸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爰依大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專科學校肄業生報考學士班之資格條件,並配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機制,增列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本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釐清以國家考試及格資格,以及取得各級技術士證資格報考大學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放寬大學肄業生報考碩士班之資格條件,並增列在大學學士班延長修業一年以上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為解決試務單位對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歷得否報考大學之認定困擾,同時配合本部鼓勵大學招收外國學生,並協助我國海外學生返國就學,放寬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肄業,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大學實務作業,增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者,應於註冊時繳交完整學歷證明文件,未繳交者不得入學(修正條文第八條)。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大學法之修正,修正授權條次。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中途或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中途或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甲案】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中途或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四年級或五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乙案】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四年級或五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丙案】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二年級下學期,中途或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三年級上學期,中途或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修滿三年級、四年級或五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國家考試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二、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前開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十一、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
第二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四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修滿五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九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一、鑒於部分高中生雖修滿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限,但因屬中途失學離校或休學,而無法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另考量修業證明書本身即會登載成績,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則無,爰明定後兩者證明須附上歷年成績單。
二、依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得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得招收大學肄業生」。
實務上不宜以專科學校與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制課程不同,或擔心衝擊五年制專科學校生源為由,要求五專專四以上肄業生需修業年限加上離校年限滿五年方得報考大學。
爰參考報考四技二專學歷(力)資格條件及本標準其他規定之衡平性,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臚列甲乙丙三案,給予專科肄業生轉換升學進路之公平機會:
(一)甲案:
參考現行專科肄業生報考四技二專規定,將原有修業年限規定調降一年。
(二)乙案:
進一步讓與高中職學生修業年限相當之專三以上肄業生可報考大學。
(三)丙案:
完全比照高中職學生有關同等學力之規定。
三、第一項第七款所列軍中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國防部表示雖目前已停辦,但先前已有許多人士取得及格證明,建議保留。
四、為協助專業人士深造,並推動證照制度,第一項第八款予以保留,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等級表,分列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兩目,協助大學進行資格認定。
五、為協助專業人士深造,並推動證照制度,行政院勞委會議建議第一項第十款保留,並依職業訓練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分為丙級或單一級、乙級、甲級技術士證等三目,協助大學進行資格認定。
六、依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準此,配合本部推動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機制,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放寬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大學學士班除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修滿大學學士班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三、在大學學士班延長修業一年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四、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五、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六、國家考試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前開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七、取得甲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退學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三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一、依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考生如修滿規定年限或除最後一年未修習,因故未能畢業,如選擇退學離校,在滿足「規定修業年限加上一年」之年數,即可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但如選擇休學或延長修業,卻無法順利畢業者,即使滿足「規定修業年限加上一年」之年數,仍無法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為求衡平,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休學之規定且款次調整,並增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在大學學士班延長修業一年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附成績者,即可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改列第四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參考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改列第六款。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參考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改列第七款。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二、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三、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四、國家考試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前開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前項各款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四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二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獲有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三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五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及格證書後,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前項各款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增列休學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係本部鑒於早期現職教師進修管道有限,爰同意大學經本部核可後,可開設碩士四十學分班供現職教師進修,凡獲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即可報考博士班。
但因八十八年起大學普遍開設碩士在職專班,教師進修機會增加,本部爰不再核可大學開設碩士四十學分班。
為避免考生誤以為修習一般大學推廣教育性質之碩士學分,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再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即可報考,本款爰予刪除。
至原先修讀碩士四十學分班之現職教師,仍可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考博士班。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參考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並移列第四款。
第五條 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甲案】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肄業生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
但循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者,經大學錄取後,應修畢大學所開設之先修課程。
【乙案】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肄業生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
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得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學位授予法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之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符合教育部所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得準用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一、為解決試務單位對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歷得否報考大學之認定困擾,同時配合本部鼓勵大學招收外國學生,並協助我國海外學生返國就學,增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放寬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肄業,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
二、鑒於各國學制不一,第一項爰針對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歷予以規範。
第二項則針對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或肄業生,例如英制高中學歷、菲律賓高中學歷等,放寬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但因考生所參加之入學管道不同,其可能情況有二:
(一)前開學生循一般管道升讀國內大學者,因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內容為國內高中課程),更要與國內學生競爭,如能順利考取大學,代表其學校修業年限雖少於國內學生,但學力程度與國內學生相差無幾。
(二)前開學生如循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升讀大學,因多數大學僅採審查或甄試方式,並以專班方式大批招生,其學力程度不易掌握。
準此,為顧及國外與國內學校修業年限之衡平性,第二項擬具甲乙兩案,甲案增列但書,規定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或肄業生,循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四年制學士班者,經大學錄取後,應修畢大學所開設之先修課程;乙案則不設限。
三、第三項配合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將修正為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酌作文字調整。
四、學位授予法業於六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時,納入軍警校院授予學位之法源,爰第四項有關軍警校院學歷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六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博士班,均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校自訂;第三條、第四條所定須經有關專業訓練或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業學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七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第八條以同等學力報考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者,應於註冊時繳交完整學歷證明文件,未繳交者不得入學。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大學實務作業,往往在學期結束前即截止招生考試報名時間,部分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考生,因學期尚未結束,在報名時無法提具完整學歷證明文件(如修業證明書)。
準此,大學均先同意考生先報名,俟錄取後於註冊時再請考生繳驗完整學歷證明文件。
但部分考生在註冊時無法提具,致生爭議,爰增列本條規定。
第八條 (刪除)
本次修正屬全案修正,爰配合條次調整,刪除現行條次。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修正因涉及報考資格認定,且大學刻正辦理九十五學年度各項招生考試,將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爰發布日訂於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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