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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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物业治理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操纵和最大限度地排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那么及«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治理的建筑区划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总结分析等应急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缺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阻碍或者威逼地区经济社会稳固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赶忙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指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映的工作原那么。
立足于保证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组织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及«成都市物业治理条例»依法组织应急工作的开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全体物业服务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突发公共事件
第一节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第五条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难,要紧包括地震灾难、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质灾难、生物灾难等。
(二)事故灾难,要紧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要紧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要紧包括恐惧突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阻碍范畴,原那么上可分为专门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样(Ⅳ级)四级。
专门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专门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样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要紧依据。
第二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础保证条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决定和部署建筑区划内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预防和处置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小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建筑区划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应急治理制度。
相关制度建设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形,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并重点突出事实上际可操作性。
应急治理制度建设应有的放矢,可细化到地震灾难、气象灾难、消防安全事故等具体公共事件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公司应急体系、制度对所有物业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以提高职员处理应急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依照情形可开展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进行应急基础知识、逃生技能、如何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公共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并尽量动员业主、使用人参加,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大力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或逃生技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担忧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建筑区划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如已阻碍或可能阻碍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时,应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便于查看、传播面广)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如下保证工作:
(一)人力保证物业秩序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爱护、环境爱护等岗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紧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这些岗位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和谐机制;
(二)资金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额的预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资金需求;
(三)物资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灾物资。
当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筹备救灾物资,确保建筑区划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信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那么,完善本公司应急信息公布体系及治理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监控、巡逻等重点岗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或急救机构。
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第一时刻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援和指导,并通过正确渠道猎取政府权威部门和机构公布的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报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治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五)交通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紧急情形下应急交通通道的畅通无阻;随时保持楼道、消防通道的完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保证应急疏散标识、交通疏导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
(六)秩序爱护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区划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保证业主和使用人一辈子命财产安全。
(七)应急技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建筑区划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的完好,并按规定时刻进行维保,显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理。
配电箱、水泵房、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按规定组织巡查和修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灾难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过程中应遵循〝先人后物〞原那么。
救援过程中应沉着、平复,严格按照预设应急流程进行。
在不存在威逼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爱护好事故现场和证据,做好相关记录。
要在适宜的机会留取证据,为事件处理、事故缘故调查提供有利证据。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召开内部评审总结会议,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缘故、处置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处置预案。
第三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有预见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细致周全的物业服务工作使突发公共事件排除在萌芽时期:
(一)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爱护;
(二)加强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爱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三)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爱护;
(四)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都市治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并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爱护,有效地防范和操纵治安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及恐惧突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建筑区划寻衅滋事;
(二)加强对建筑区划的巡逻,专门是治安、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的人手和频率;
(三)加强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提高秩序爱护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锤炼一支有斗争力的秩序爱护队伍;
(四)定期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检查,发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爱护及消杀灭害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操纵生物灾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环境卫生爱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二)对阴沟、地下室、屋面、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部位和卫生死角,加大环境卫生爱护力度和消杀灭害频率;
(三)消杀灭害作业程序应严格操纵,对消杀灭害的药物、有害生物遗体应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爱护,有效防范和操纵设施设备事故、消防事安全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科学的修理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打算。
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相关具有专业资格的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
(二)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修理、保养情形;
(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爱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连续教育;
(四)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专门是电梯、消防、水电气供给系统等,应详细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效防范和操纵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使用人的业余生活,融洽社区邻里关系以及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二)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
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担忧意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演练,并动员业主、使用人参与,使其把握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和自救、互救常识。
第十九条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有效防范和操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及时了解和学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并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形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及时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猎取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加强防范;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主体,要紧是政府相关部门、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的要紧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主体,要紧是政府相关部门、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的要紧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公共服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操纵工作。
第四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在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灾难预警信号,或者风险评估说明可能显现针对物业或建筑区划内人员的威逼之后,或在事故灾难、风险发生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建筑区划各通道操纵,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是否实施通道操纵一样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依照实际情形决定;
(二)在启动通道操纵措施后,秩序爱护负责人赶忙部署,加强各通道、出入口岗的岗位力量;
(三)秩序爱护员将戒备隔离带、警示桶(牌)安装到相关通道,必要时可启动人墙戒备隔离;
(四)实施通道操纵后,应使相关通道岗位人员了解启动紧急通道操纵的缘故,以便向业主、使用人及相关人员说明情形,并做好安抚工作;
(五)实施通道操纵后,一样情形,各通道、出入口严格执行凭证(业主证、出入证、工作证)出入;专门情形时,可采取〝只出不进〞(如发生地震、火灾等)或〝只进不出〞(如在发生盗窃、抢劫等事件时)的操纵措施,关于不配合的人员,应耐心劝阻,不能使用违法手段对其进行阻止和操纵;
(六)在建筑区划出入口或相邻路段设置秩序爱护人员,对相关区域进行监控,并对前来救援的相关车辆、人员进入建筑区划提供协助;
(七)实施通道操纵的同时,应对突发事故(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场周围的重点区域(取决于事故的特定现场)部署秩序爱护人员,以确保对事件发生区域实施严格的隔离。
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八)依照特定情形以及启动通道操纵的缘故,在认为必要的情形下能够是实施关闭停车场;
(九)实施通道操纵后,应有专人对通道操纵、相关事件的情形对业主、使用人或媒体进行说明和说明工作。
第二十一条疏散撤离实施措施:
(一)决定进行疏散撤离的,操纵中心应当通过建筑区划公共广播系统通知业主、使用人进行有序疏散撤离。
告知其业主、使用人撤离的时刻、区域和疏散撤离目的地以及相关本卷须知。
(二)在疏散撤离期间,应在沿撤离路线设置秩序爱护岗位,协助撤离者有效、有序地到达目的地;
(三)疏散撤离目的地应设立临时服务点,由客户服务人员、环境爱护人员、秩序爱护人员组成。
为疏散撤离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安抚情绪,爱护公共秩序。
同时收集人员撤离的情形,公布事故相关信息;
(四)应通过对已疏散撤离的人员的询问,了解疏散撤离区域内情形及其家人的撤离情形。
如有尚未撤离人员,赶忙组织营救;发觉撤离过程中受伤人员,赶忙予以救治;
(五)对疏散撤离区域周围的重点区域部署秩序爱护人员,确保对事件发生区域实施严格的隔离,禁止已撤离人员或无关人员返回疏散撤离区域;
(六)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不能赶忙取消疏散撤离,现场指挥者(项目经理)应赶忙组织相关人员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形进行完全的检查和统计,在相关部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确定安全或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相关灾难警报解除信息后,方可承诺人员进入。
第二十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发生人身损害、人员受伤时,相关急救援助处置行动适用以下程序:
(一)在接到发生人身损害、人员受伤的信息时,应赶忙通知就近的秩序爱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依照现场情形及受伤人员的伤情和意愿决定是否需要安排抢救车。
假设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而受伤人员也同意现场抢救的方式,那么可安排合格的急救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如伤情严峻,情形复杂,在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同时应赶忙通知医疗机构安排抢救车进行抢救。
对躯体损害的急救处理,不能取代由大夫或护士实施的医疗护理。
第二十三条微伤和擦伤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伤口都须赶忙得到处理,保持伤口清洁并防止感染;
(二)用自来水轻轻地清洗伤口,假如有消毒液,那么用消毒液清洗伤口;
(三)在伤口上覆盖通过消毒的或粘性敷料,如必要的话,寻求医疗建议。
第二十四条重伤的急救援助:
紧急情形下打120找抢救车,将伤者尽快送进医院,假如是伤者连续出血,在医护人员赶到前应尽
第二十五条出血的急救援助
(一)尽快止血,让伤者躺下,抬高受伤部位,检查伤口;
(二)伤口如没有异物,用一块消毒敷料覆盖在伤口上,再直截了当用手按压在伤口上止血。
(三)伤口如有异物,让异物保持原状,用一块消毒敷料覆盖在伤口上,再用手按压伤口近心端的动脉部位,但时刻不要超过15分钟;
(四)假如没有足够的消毒敷料,能够使用洁净的手帕或棉毛巾来覆盖伤口;
(五)假如怀疑存在内出血,须检查是否有休克症状。
第二十六条休克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重伤都可能导致休克。
休克的症状和反应是:
皮肤湿冷,显得惨白或灰沉;指甲末端和嘴唇呈青紫色;感受发寒和口渴;呼吸急促、困难;脉搏乏力而急促;意识渐失;
(二)让伤者仰卧平躺,抬起双腿以高于头部,头转向一侧,解开其颈部和腰部的紧身衣物,让伤者保持温顺和舒服,不要给伤者进食或饮水。
第二十七条意识不清的急救援助:
(一)让伤者侧卧,头转向一侧并枕在其前臂(复原卧式),如有异物堵塞伤者的呼吸道,那么须将异物清除;
(二)不要给伤者进食或饮水,或试图让其坐起来。
第二十八条骨折的急救援助:
(一)假如怀疑存在关节受伤或骨头折损,不要赶忙转移伤者,除非有伤情加重的危险,或者等到受伤部位得到固定之后再转移伤者。
(二)打找抢救车,尽快将伤者送进医院。
第二十九条眼伤的急救援助:
(一)异物进入眼睛
用洁净的冷水冲洗眼睛表面,清除像灰尘、炭、沙粒等松散颗粒,假如微粒异物位于眼眶内或已嵌入眼球,不要试图清除这些异物,眼睛上松散地覆盖一块洁净的敷料,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二)化学物质进入眼睛
赶忙用洗眼器轻柔但又要完全地冲洗受伤的眼睛,至少冲洗10分钟,假如没有洗眼器,能够用自来水冲洗脸部的受伤部位。
注意不要让受伤的眼睛受到感染。
在洗眼睛时眼皮须翻开,以保证眼睛内的化学物质被水冲走,不要擦眼睛,在眼睛上放置一块消毒敷料或眼垫,尽快送医院救治。
(三)眼睛受到重击
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第三十条烧伤和烫伤的急救援助
(一)轻度烧伤或烫伤
用洁净的冷水浸洗发红的创面15分钟,以减轻疼痛,在创面上覆盖一块消毒敷料,假如没有消毒敷料,能够用洁净的布料代替。
将戒指、手表等珠宝首饰从烧伤部位摘掉,不管何种烧伤情形,都不要弄破水泡或清除皮瓣。
(二)中度烧伤
不要试图脱去紧贴烧伤部位的衣物,须在烧伤部位覆盖一块洁净的棉布,防止暴露在空气中和受到感染。
假如是大面积烧伤,在送医院之前须将伤者用洁净的布单包裹起来,检查伤者是否休克。
(三)化学烧伤
连续用洁净的冷水浸洗所有烧伤部位15至20分钟,在浸洗时防止化学物质流入眼睛,小心脱除受伤部位的衣物,必要时可剪开衣物,在烧伤创面覆盖一块消毒敷料,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第三十一条电击时的急救援助:
在援救伤者之前须切断电流。
假如无法切断电流,能够用像干燥的橡胶、木制棍棒等不导电工具将伤者与电源分离开。
假如伤者心跳停止,那么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实施心肺复苏工作。
第三十二条煤气或烟雾中毒时的急救援助:
转移伤者,幸免进一步接触煤气或烟雾,保证空气流通,尽快让伤者呼吸到新奇空气。
救助者必须采取一切防范措施,比如采取安全措施或配戴氧气呼吸器,以保证自己不受损害。
假如伤者心跳停止,那么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来实施人工呼吸。
第三章自然灾难中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地震灾难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地震灾难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推测性,以及产生严峻次生灾难,对社会也会产生专门大阻碍等特点。
地震还可能直截了当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
因地震的破坏还可能引起的一系列其它次生灾难,包括火灾、水灾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瘟疫等对生命财产造成的灾难。
第三十四条地震按照其破坏性可分为:
一样破坏性地震、严峻破坏性地震。
一样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缺失的地震;
严峻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级及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经济缺失的地震。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难的预防本卷须知:
(一)危险物品不要放置在高架上,吊灯及吊起来的盛物架,要尽量增强强度,玻璃容器或器皿应放置在盛物架下面;
(二)燃气炉要牢牢固定,并注意检查是否漏气,燃气开关及燃气器具开关,不使用时或下班前应确认关闭;
(三)厨房等用火区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火种邻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四)应养成拔掉插头的适应,在不使用的电器具(如电视机、电饭煲、电炉、烤箱等)时,应切断电源;
(五)楼梯及走廊等通道上,不可堆放物品,随时保证安全通道、出入口的通畅;
(六)随时关注国家地震推测机构公布的权威信息,做好防范措施;
(七)注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的保养;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难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难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应赶忙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操纵中心应赶忙启动报警装置,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地震灾难发生,并告知相关本卷须知和紧急自救措施:
1、请大伙儿保持平复并尽快熄灭火源;
2、地震时不要随意跑动,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3、应赶忙用软物体(如:
枕头、厚衣物、棉被等)护住头部等躯体的重要部位;
4、建筑物内的人员应就近查找建筑物牢固的部位(如:
卫生间、承重墙拐角处等)进行躲避;
(三)秩序爱护员应赶忙赶往各出入口、通道,进行通道操纵,对人员进行有序疏导,爱护公共秩序,按照〝只出不进〞的原那么,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爱护员应赶忙关闭水、电、气等阀门,停止电梯等设备的运行;
(五)地震略微平息后,操纵中心应赶忙通过广播通知建筑物内人员赶忙撤离。
秩序爱护员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有序疏散到空旷地带(如广场、马路等地点),不要靠近建筑物、广告招牌、电线杆等的邻近。
并逐一排查有无人员滞留建筑物内或被困电梯内。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难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难发生后,物业服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赶忙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灾救援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赶忙组织人员对人员伤亡情形和建筑区划受灾情形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发生严峻破坏性地震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经济缺失的,应赶忙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要求;
(三)应赶忙组织设施设备爱护人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赶忙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四)应赶忙设立戒备岗,对建筑物(专门是受损的)进行隔离,在未经政府权威部门公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前,尽量劝阻任何人试图返回建筑物内;
(五)灾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公布,防止谣言传播;
(六)发生严峻破坏性地震时,应增加设施设备检查、环境爱护、消杀灭害等工作的频率,防止次生灾难的发生;
(七)积极安抚业主、使用人的情绪,紧密关注人员的躯体状况,专门是老人、小孩、孕妇、伤残人士、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
(八)严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常会显现一系列社会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防范。
第三十八条余震期的紧急措施
(一)通过网络、电台、电视等渠道,收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和政府公布的余震推测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和广播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在条件承诺的情形下,指定建筑区划内空旷区域为临时安置区,搭建避难帐篷,供业主、使用人及职员使用。
在选择临时安置区位置时,应尽量考虑不要占用通道、出入口;
(三)在临时安置区,设置零时服务点,由秩序爱护、客户服务、环境爱护人员组成,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安抚业主情绪,爱护人员集中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以减轻大众的恐慌;
(四)做好次生灾难的防治,建筑区划内常见的地震次生灾难要紧有:
1、有毒气体、液体泄漏;
2、水电气供给管路断裂;
3、传染病疫情;
4、公共秩序短时刻内失控;
5、盗窃、抢劫等事件多发。
第二节气象灾难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气象灾难,一样包括天气、气候灾难和气象次生、衍生灾难:
天气、气候灾难,是指因台风、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洪涝、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截了当造成的灾难。
气象次生、衍生灾难,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难。
第四十条气象灾难的预防:
(一)应注意定期排除灾难天气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监控巡查,加固或移除高处可移动物体和悬挂物(如广告牌、店招等),对高大树木等进行加固;
(二)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关好门窗,检查门窗玻璃、空调外机等是否牢固,不要将花盆等可移动物品放置在阳台或窗台上;
(三)夏季等雷雨多发季节,应加大对屋面、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水设施的疏通频率,清除排水沟、排水管、水渠内的垃圾,保证排水畅通;
(四)定期检查避雷设施,室外供电线路等;
(五)储备足够的沙袋、防风胶纸、雨靴、雨衣、照明工具等工具;
(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紧密关注气象变化和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预警信息。
依照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气象灾难预警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雷雨、暴雨灾难的应急预案:
(一)雷雨、暴雨灾难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赶忙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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