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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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桓台县水务局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桓发[2022]3号)精神,密切配合、协调派驻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各类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为民为企或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根据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或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县纪委派驻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
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
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5、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
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22]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
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
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
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
合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
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
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
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
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
(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0一0年十二月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及《保定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简称: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事项;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问题;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单位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团青工作及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规违纪的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聘、任免、调动等;
(二)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三)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电网装备、科技研发、信息技术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三)应当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以及调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超出公司本部领导干部有供电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2页权调动和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捐赠、赞助资金使用事项;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共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公司关于领导干部管理、财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干部人事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党政主要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经理班子报告。
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规定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召开过程中,可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对议题内容、决策建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出席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参会人员应对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参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在经会议集体讨论、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之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等决定。
会议主持人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法、表决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单位工会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决策议题;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推荐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照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前,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
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会。
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
(四)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
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公司党委讨论决定的提任人选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的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且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应暂缓提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当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使用,由预算委员会、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开展调研活动、法律咨询,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财务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后,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将需要报告的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事项督办责任部门。
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多个部门承办的,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党委决定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的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可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予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以适当形式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
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决策回避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为推动重要工作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下一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四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考核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工作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条出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应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或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
对于违反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本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三重一大”的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1)本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本中心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提出建议。
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科室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
(2)集体决策。
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4、“三重一大”组织实施
有关科室实施,并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三、决策监督
1、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篇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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