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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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名称:
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公园内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发包人: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
设计人:
根据中标通知书,由中标设计人承担天河公园地铁站场复绿和景观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内容为:
本工程的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路面病害调查、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服务(含工程变更)、配合编制竣工图及相关报建等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设计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本)。
1.4建设工程批准有关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设计范围。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城市设计等原则,满足中国建筑设计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中标通知书
3.3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模及投资
勘察设计内容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
壹
说明
以双方签收确认文件为准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内容要求、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工期要求时间
设计协调服务
1
方案设计报告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
4
达到方案设计深度要求
2
初步设计报告、图册、概算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
10
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
10
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4
现场服务工作(含施工中设计修改或变更)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
编制竣工图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
报批工作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
规划报建及其他专业报建需要的报建图纸和必须的设计文件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电子文档
4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符合预算评审要求
勘察服务
8
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
10
按相关规范,达到施工图设计需求
其他
9
报建通、验收通等其他工作内容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0
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
1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费用
7.1本合同勘察设计收费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
工程设计费为万元;工程勘察费为万元。
7.2工程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设计费计费额为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设计费计算依据表
序号
设计费计算依据
实际值
备注
1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元)
1=2+3+4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元)
3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元)
4
联合试运转费(元)
5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元)
查《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直线内插法
6
专业调整系数
1.1
查《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7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15
查《工程复杂程度表》
8
附加调整系数
1.0
查总则和有关章节的附注
9
基本设计收费(元)
9=5×6×7×8
10
其他设计收费
10=(11至14)+(17至18)
11
总体设计费(元)
12
主体设计协调费(元)
13
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元)
14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元)
14=15×16
15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元)
16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查《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17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元)
基本设计收费的10%
18
竣工图编制费(元)
基本设计收费的8%
19
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元)
20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元)
19=9+10
21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比例
100%
查设计收费标准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22
浮动幅度值
(上下浮动不超过20%)
23
工程设计收费(元)
23=21×20×(100%±浮动幅度值)
24
方案(总体)阶段设计费(元)
25
工程设计费总额(元)
24=23+24
7.3工程测量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其中用于办理规划报建用地预审、规划国土等手续的1:
500地形测量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国家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计取。
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7.4岩土工程勘察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7.5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物探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支付方式
占总设计费用
%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合同签定后,支付定金
第二次付费
30%
初步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第三次付费
25%
完成施工图技术审查,且
施工图纸会审后
第四次付费
25%
余下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且提交合格竣工图纸一次性付清
8.2工程勘察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支付的地方
占总勘察费用
(%)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合同签定后,支付定金
第二次付费
30%
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提交成果报告后
第三次付费
30%
开工进场,土方开挖后
第四次付费
20%
余下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一次付清
备注:
1.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勘察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3.本工程分二期建设,初步设计完成后支付该项目工作进度款,其余各阶段工作进度款均按实际进度按各期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勘察费用按实际进度按各期工程建设费用支付。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有关规定。
9.2.3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8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由于设计人失职造成建设单位的工程损失达到结算价的20%以上时,由建设单位向设计人追讨相应的罚款,并且由财政部门登记入“黑名单”库。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共七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三份。
12.6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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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