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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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篇一:
证据案例
(一)原告:
甲、乙
被告:
丙、丁
原告甲、乙诉称:
2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
由于此笔记本于2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
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
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
我说:
“欠12万呢”,甲则说:
“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
”我说:
“32万元,不少呀!
”
3、证人B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
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
“欠32万元,还不少呢!
”我就说:
“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
4、证人C提供证言:
2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
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
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
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被告丙、丁辩称:
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提供以下两个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证人A在202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次日)提供证言:
双方当事人结账时我没有注意到被告丙是否向原告甲出具欠条。
第一次提供证言时记性不太好,把前后发生的事搞混了。
2、证人E在202年8月12日提供证言:
当事人双方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付钱给原告甲,没有看见丙写欠条给甲。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第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原告没有向被告给付垫底金,并且原告所举的提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不能认定货是送给被告的;第二,证人A虽然向原告作了证,但而后又向被告作证推翻了前一次的证言;第三,证人B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亲舅舅,其证言不能采信;第四,证人C不知道笔记本里有无被告出的欠条,而且他把笔记本交给丁的证言是孤证,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第五,证人D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不
能采信;第六,原告提供的录音带有剪接,并且录音带的内容不能反映被告欠原告32万元货款。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第一,证人A前后两次作证的证言互相矛盾,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丙威胁了A。
第二,原告曾经起诉证人E拖欠其货款,E败诉并且公开扬言要报复,此次作证纯属对原告的报复。
问题:
(1)结合证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2)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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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的证据1:
从被告的质证意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可以推定合同是实际签订的;垫付金不一定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方式给付;提货单由于没有被告的签名不具有证明力,但由于被告只对提货单提出异议故根据《证据规定》8条可以推定被告默认买卖合同的合法性。
原告的证据2、证据3:
确如被告的质证意见所言,证人A虽然向原告作了证,但而后又向被告作证推翻了前一次的证言,但结合原告的证据3,证人A为原告所作证言显然更具有证明力,即便证人B是原告代理律师的亲舅舅,但由《证据规定》69条可知,该证言只是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非不能采信。
原告的证据4:
被告的质证意见称证人C不知道笔记本里有无被告出的欠条,但由于该笔记本为记账笔记本,故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证明力的。
而针对被告所称“证人C的证言为孤证”,孤证是针对于全部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而非每一项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
故对于全部案件事实而言,证人C的证言有ABD等其他证据的作证,具有证明力。
原告的证据5:
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由《证据规定》69条,无正当理由(《民事诉讼法》73条和《证据规定》56条)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并非不能采信。
但又由《证据规定》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故证人D的证言没有证明力。
原告的证据6:
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主张原告的录音带有剪辑应出具相关机构的鉴定意见。
“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和“不愿重新出具欠条”,说明被告承认原先欠条以及债务事实的存在,可以反映被告欠原告32万元货款,具有证明力。
被告的证据1:
由于证人B的证言,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小。
被告的证据2:
具有证明力。
原告的质证意见:
根据《证据规定》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
《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在所有证据中,除原告的证据1和证据6为物证外,其余均为证人证言,并且证据1还为原始证据。
虽然提货单由于缺少被告签名没有证明力,但服装买卖合同具有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证据规定》77条)。
且其余证据均对证明欠条事实的存在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被告仅提供了两条证据,并且证据1由于是翻供,且存在证人B对证人A之前证言的作证,故证明力较小。
综上,法官应产生这样的心证: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确欠原告32万元。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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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郭亚静,沈阳微博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张明]:
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微博网]:
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微博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微博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微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
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
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微博网]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
不申请回避。
[被告微博网]: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微博网、天涯社区等相关互联网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年6月通过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
自20年6月至20年1月,原告在微博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为:
《解剖沈阳》。
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
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
“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微博痴呆症了吧!
沈阳除了有微博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敬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
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
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20年6月20日,我与沈阳通过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
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
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您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有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
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
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沈阳》。
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20年1月8日,沈阳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微博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
如此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20年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
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
因此,在20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
20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微博网投诉沈阳。
20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微博网、方兴东先生,及沈阳》,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沈阳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年2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年2月16日播出,
题目是《你微博了吗?
》。
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沈阳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年3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
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沈阳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
对不起。
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沈阳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沈阳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沈阳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沈阳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
[审判长]微博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微博网]:
我公司是微博网的运营商。
微博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
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
鉴于无法对微博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
沈阳所诉的几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
根据刚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
1、被告的文章是否有诋毁性、污辱性。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质证。
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
我方有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
2、被告微博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
3、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
4、宋都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
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
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5、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
6、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沈阳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
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
对原告提出的前五份证据都没有异议。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
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XX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微博网的,XX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
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
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原告]请求法庭允许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我方有两个证人,一位是原告的妻子,一位是原告的邻居。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原告的妻子出庭。
(法警带原告的妻子进场)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王丽]我叫王丽,今年32岁,公司部门经理,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王丽]我是他妻子。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王丽]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开始发问。
[原告]你丈夫最近有哪些异常,请详细陈述。
[王丽]他就没有出过家门,每天在家就只知道抽烟喝酒,每次我回到家,屋里总是烟熏熏的酒味十足,他甚至连孩子也不接送了,无缘无故就会摔杯子,有时吃饭时就会发脾气,甚至把餐桌给掀了,整天愁眉苦脸的。
[原告]你丈夫精神异常,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王丽]都是那个大学生张明发的那些文章。
大学生,我看你连个小学生也不如。
[被告张明]你以为每个大学生都是洪战辉呀。
(法官敲槌,原告方喊抗议)
[审判长]请被告张明注意法庭纪律,否则,法庭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听见没有?
[被告张明]知道了。
[审判长]请证人也注意说话的方式。
[王丽]对不起,审判长。
[原告]询问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被告张明]好的,请问,我发给你的邮件的
题目,是“警告”还是“敬告”?
[王丽]是“敬告”。
[被告张明]你丈夫现在有工作吗?
[王丽]暂时没有。
[被告张明]那你丈夫在家是不是家庭妇男,整天就做做洗洗涮涮的活?
[王丽]这是我的家事,用不着你管!
[原告]抗议!
被告的问题有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嫌疑。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在法庭上的言辞。
[被告张明]我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张明]证人是原告的妻子,对她的证言,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微博网]鉴于证人与原告的密切关系,我方对证言有异议。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王丽签字)请证人退庭。
(王丽退庭)法警带证人原告的邻居出庭。
(法警带原告的邻居进场)
[审判长]证人,请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潘红雨]我叫潘红雨,今年30岁,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4号。
[审判长]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潘红雨]我是他邻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没有异议。
[被告微博网]没有异议。
[审判长]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潘红雨]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告方开始发问。
[原告]你和沈阳是邻居吗?
[潘红雨]是
[原告]沈阳现在的精神状况如何?
篇三:
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
王国强
陪审员:
李刘杰、马海军
书记员:
齐璐
原告:
陈念,22,男,兰州市城关区110号
原告代理人:
曹海军,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
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
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殿军,该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
王殿军,23,男,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
被告代理人:
匡翠玉,兰州市豪威律师事务所
证人:
杨琼、刘卉卉、谢鹏
法警:
张磊
案由:
公司纠纷
案情梗概:
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其原始股东为被告王殿军、证人谢鹏及案外人肖某。
20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0月起至今处于歇业状态,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在诉讼阶段均表示同意解散该公司。
207年10月6日,被告王殿军投资设立了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
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
原告委托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
该所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21)078号审计报告。
该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年元月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21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请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并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
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击法槌)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
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
我叫陈念,22,男,兰州市五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110号。
委托兰州市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海军作为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原告代理人:
我叫曹海军,24,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
我叫王殿军,23,男,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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