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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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国际条约、协定
——
——
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知识点】: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法律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公民
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提示】
(1)纯粹的事务性行为(例如,在宴会上致辞),不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例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由于不需要意思表示、直接从事即可,且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法律规定(而非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不属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知识点】: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形式
要件
书面形式
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等)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
默示,包括以行为表示接受和不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
实质
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
(1)年龄;
(2)精神状态。
两个因素中有一个触及相关标准,就要考虑该自然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知识点】: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种类
(1)主体的行为能力有欠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主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知识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2)可撤销,也可不撤销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知识点】: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此类行为如本人未亲自实施,认定无效)。
代理权
1.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权滥用
(1)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2)代理权滥用的种类
①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③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权滥用的后果
①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不怕千万事。
预祝大家最后都能够征服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知识点】: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1.种类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构成表见代理除外)
(1)经被代理人追认:
合同有效
①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合同无效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5)恶意第三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
①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知识点】:
仲裁
仲裁
(一)自愿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知识点】:
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独立仲裁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组织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庭独立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一裁终局
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撤销裁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开庭VS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2.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知识点】: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知识点】: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参加人
2.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3.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4.公开审理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5.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之处
①开庭方式便利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送达方式简便
(A)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B)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③耗费人力少: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程序转换
①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②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③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上诉——“两审终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1)决定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8.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
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②起算时点
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超期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③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点】: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起诉权。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未丧失)。
(2)主动提出抗辩
①受理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②受理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胜诉权丧失)。
(3)及时提出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种类
期间长度
起算时点
适用纠纷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一般纠纷
保护时效
20年
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所有纠纷;一般在权利人过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人始终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考虑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经营租赁)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2.有关起算点的细化规定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①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
①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②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不作为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5)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中断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提示】“其他障碍”,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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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 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