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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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篇一: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特征
1特征概括
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1]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5包含内容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
①根据法律规定。
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
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
合同的性质确定。
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3一般特征
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
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篇二:
下列属于要式合同的是()。
a.技术开发合同B.承揽合同c.运输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
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分类及基本特征,了解基本的运输合同的种类,掌握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条件,掌握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了解运输合同的纠纷类型及解决的方法。
本章首先对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合同内容条款进行了介绍,进而引导学生掌握运输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处理方法,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处理方法。
同时介绍了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基本的运输合同范本,对于学生拓宽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益处。
第一节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作为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到现在,合同已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合同。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经济协作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二)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
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托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承运方式分类
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道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方;旅客、托运人为另一方,即托运方和旅客。
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为:
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的车票;行李运输合同是行李票;包裹运输合同是包裹票;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单。
通常情况下,这四种票证分别代表铁路运输的四种不同的合同形式。
大宗货物、旅游团体也可以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四种票证就不完全是合同,而是与其它运输票证一起构成铁路运输合同整体,此时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就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大宗货物运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期运输计划作为铁路运输合同,在运输每一批货物时,托运人都要填写运单。
这时货物运单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是以公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公路运输承运人是经过批准取得公路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公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一般是公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货票、客票。
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作为公路运输合同形式。
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相比,市场化程度高,当事人协商的余地也大得多。
公路运输具有快捷、方便、门对门运输的特点,因此是现代交通的重要方式。
(3)水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是指以水路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承运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水路运输是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活动,是最古老的交通运输方式,价格便宜。
今天,在适合航运的河流地区,水路运输依然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
水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也是以船票、货物运单、托运单等单据体现的。
当事人也可以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作为水路运输合同。
(4)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以海上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
海运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海上运输主要是涉外运输,各国对海上运输十分重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通过协调,签订了不少公约来调整海上运输及贸易关系。
这些公约都是从事海上运输应当遵守的基本依据。
海上运输合同形式一般都是要式合同,提单是船东签发的具有很强法律约束
力的提货凭证。
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5)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
航空运输承运方只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
航空运输合同形式是要式合同,客运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货运方面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它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内容。
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约定。
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
按运输的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3、货运合同的分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伙同文件。
(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
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
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就可以完成的运输合同。
所谓运次是指完成一个包括一个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节在内的依次运输过程。
(3)按合用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签定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
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旅行责任。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
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定立的协议,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
2、签定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
4、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
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
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运输合同就成立。
一、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
”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运输目的。
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
”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
第一,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运输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
第二,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
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运输往来中,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运输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②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③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
而对要约人来说,要
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
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
①要约被撤回。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
这就是要约被撤回;
②要约被拒绝。
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
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
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④其它情况。
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④承诺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
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
(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①承诺被撤回。
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迟到。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
3、运输合同的内容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
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相到达地点、远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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