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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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淄博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初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区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2.5成立专家委员会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
3.2预防准备
3.3预警
3.4信息采集
3.5预警发布
4.应急处置
4.1Ⅰ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4.2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4.3Ⅲ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
4.4信息发布
4.5扩大应急
4.6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恢复生产
5.2协调救助
5.3灾后总结
6.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传教育培训
7.3监督与检查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
8.3发布实施
淄博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初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农业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农业防灾减灾,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平安和谐淄博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风灾、雹灾、低温冻害、旱灾和干热风等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4)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淄博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职责是:
(1)决定启动和解除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研究决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
(2)领导全市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县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农业应急办),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市农业应急办的职责是:
(1)汇总、核查灾害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市农业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3)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5)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落实一定数量的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7)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8)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市发改委
负责农业抗灾救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2.3.2市公安局
负责农业抗灾救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2.3.3市民政局
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等救济工作。
2.3.4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2.3.5市交通局
负责及时运送救灾物资,修复灾区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3.6市水利与渔业局
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组织修复受灾地区农业水利设施,做好灾区人畜饮水安全工作。
2.3.7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4区(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县的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备案;
(2)负责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成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山东农业大学、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积极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做到科学防范。
3.2预防准备
3.2.1组织准备。
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
加强宣传,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工程准备。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等的加固和防护。
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2.3预案准备。
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
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
3.2.4农资、技术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救灾物资。
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研究。
3.2.5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3.3预警
市农业局与市气象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通过专家委员会分析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趋势,并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信息采集
3.4.1采集途径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要与各区县建立稳定畅通的农业自然灾害报送信息渠道,确保信息网络畅通。
3.4.2采集内容
(1)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
(2)农业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
(3)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4.3信息报告
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
速报即发现灾情即刻上报;确报即掌握准确信息后上报;终报即灾情结束后,采用书面方式上报。
3.5预警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警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
农业自然灾害种类、预警区域、预警期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方式。
新闻媒体等单位按市农业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4.应急处置
市农业应急办在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Ⅰ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三个以上区县的特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绝收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绝收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
某一个区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绝收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绝收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1.1Ⅰ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召开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
同时,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4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成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成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40%以上的。
某一个区县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耕地面积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成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成灾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40%以上的。
4.2.1Ⅱ级响应行动
(1)召开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请求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Ⅲ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耕地面积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某一个区县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3.1Ⅲ级响应行动
(1)由灾区区县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向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区县农业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区县农业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区县农业应急指挥部监督落实农业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4信息发布
发布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市政府、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审核。
市农业应急办负责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及时发布市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及应急响应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4.5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在认定农业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
4.6应急结束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恢复与重建
5.1恢复生产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农药、化肥、种子、地膜、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5.3灾后总结
市农业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农业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市财政局要安排农业自然灾害抗灾减灾资金。
区县政府在本级预算中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减灾投入。
6.2物资保障
市、区县两级农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市农业应急指挥部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区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区县、乡镇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Ⅲ级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技术保障
市、区县两级农业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支撑方案,为应急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要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的防控水平。
各级农业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建立快速通畅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专报机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6.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队伍和农业应急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农业应急指挥部结合生产实际每年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2宣传教育培训
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方案,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同时,在各级农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有关领导和农业灾害报警员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应对能力。
7.3监督与检查
根据专家意见和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市农业应急指挥部每年对各区县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能力(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等)组织检查,确保及时、快速地启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4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8.1.2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风灾、雹灾、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等)、旱灾和干热风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等,即受灾、成灾和绝收。
风灾:
由强气压引起,风力达8级或8级以上,使农业、交通、通讯等受到损害的称风灾。
如强风暴、寒潮大风、龙卷风、飓风等。
雹灾:
由于对流性天气的控制,从雷雨云中降落的冰雹造成的危害为雹灾。
低温冻害:
农作物生长期内,由于大范围的强冷空气活动,温度偏低,热量不足,或农作物的某一生育阶段,遇一定强度异常低温,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速度或是影响结实、灌浆成熟,使农作物减产的一种比较严重的灾害。
包括霜冻、冷害、雪灾等。
干热风:
干热风是在小麦扬花灌浆期出现的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灾害性天气。
它强烈地破坏小麦的水分平衡和光合作用,影响小麦灌浆成熟,千粒重明显下降,导致小麦严重减产。
受灾面积:
指因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同一种灾害的危害,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成灾面积:
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面积:
指在成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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