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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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操作规程
贵州省湄潭县力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驾驶员安全操作职责
第一条、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第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和各项安全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习惯。
第三条、认真钻研业务,精心管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第四条、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例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第六条、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七条、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捆牢固,载客量、载货量及货物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超载及客货混装,严禁旅客携带“三危品”上车。
第八条、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站内起步须服从站务人员旗笛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后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旅客。
第九条、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
为保护企业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见义勇为、弘扬正气,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向公司、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第一条、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第二条、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胎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辆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是否正常工作。
第三条、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
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依据。
第四条、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
严禁使用与车辆不相匹配、气压不足、局部破裂、起泡、帘布层部分裸露的轮胎。
第三章车辆运输安全操作
第一条、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
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第三条、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条、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五条、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第六条、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1、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七条、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八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内。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内;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第九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三章第八条第2、3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十条、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1、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2、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四章客运车辆载人时的操作
第一条、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客运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
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第二条、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拖车。
第五章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第一条、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第二条、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启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完毕后,立即驶离。
第三条、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安全后,低速通过;
2、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过渡。
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不得呜气喇叭;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章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第一条、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二条、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的主要方向相对一定距离设置警示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七章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第一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超过8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的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10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的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二条、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三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在行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6、变道时不依次变道;
7、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章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第一条、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1、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2、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3、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
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第二条、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1、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进入隧道、涵洞时,不要加速行驶;
3、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注意用灯光与来车交会,稳速通过,切忌抢行;
4、在隧道、涵洞内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条、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1、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及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
2、根据需要备带易损零件、防雨、保湿和防严寒起动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及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
3、要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
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踏压踏板“软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4、下坡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5、坡道上严禁停车。
因故必须停车时,应拉紧驻车制动器并将发动机熄火;上坡车停车挂低速档,下坡车停车挂倒档。
长时间停车的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第四条、结冰道路行驶时的操作
1、在一般结冰道路上行驶,需装上防滑链,平稳操作.会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不可猛抬或急踩(加速或制动)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2、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要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途中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陡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用间隙制动。
第五条、下雪道路行驶的操作
1、利用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向盘,尽量选择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2、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侧重注意选择行驶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
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3、在雪坡道、上坡行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加速时不可过急,否则会导致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
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4、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
必须使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5、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6、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起。
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第六条、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1、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数。
如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或掀起发动机盖罩通风散热;
2、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急速状态下加水,或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去热水降温。
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
不得在发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
3、燃料供给系统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
4、发现胎温、胎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
5、要主意监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轮缸皮碗(液压制动)膨胀变形和制动液汽化造成制动失灵的故障。
长下坡要主意途中停车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
制动毂温度过高时,切不可用冷水浇泼,以防制动毂裂损。
山区行车最好安装制动毂滴水装置,以改善其散热条件;
6、蓄电池电解液由于炎热容易损耗,应定期检查,不足时应加注蒸馏水。
第九章车辆行驶紧急情况时的操作
第一条、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1、如果遇上车辆抛锚,首先要保持镇定,不可惊慌;
2、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的右边允许停车的合适位置,如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使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3、停车后至少在距故障车100米远的地方摆放三角危险警示牌,如在高速公路,距离则至少应是500米。
若没有三角危险警示牌,可打开车辆的后厢盖及发动机盖代替,并亮起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夜间抛锚,必须将危险报警闪光灯放在车顶上,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5、为安全起见,不可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四周。
若需留下帮忙,应站在距离来往车辆较远的一边,千万不要在道路上行走;
6、如在隧道中抛锚,应该立即寻求支援;
7、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停留在危险或阻塞交通的位置上。
第二条、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1、当轮胎发生爆胎时,不要慌忙,应沉着冷静,以防慌忙中向相反的方向急转转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成蛇形前进或者侧滑,否则就难免造成翻车或撞车的事故,而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2、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应尽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将转向盘转过来;
3、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绝不可能过于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适当时,平稳地将车辆停住。
4、如果可能的话,将车辆逐渐停靠到路的右边更妥。
第三条、车辆行驶中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1、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反复踏压制动器的踏板,制动力可能会恢复.慢慢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
然后把车开到路旁,关闭发动机,送修理厂检修;
2、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低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挤靠。
第四条、更换轮胎时的操作
1、将车辆移至路边的安全地点;
2、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3、变速杆移至停泊挡的位置,并拉紧驻车制动器。
距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危险警示标志。
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距离则不少于150米。
第十章道路运输事故处理
当发生道路运输事故而自身受伤不严重时,驾驶员此时应该保持清醒头脑,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以防车辆进一步受损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现场处理
1、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
当事故发生后,要以尽快的速度向交通警察报警,不要隐瞒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还应及时向交通部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要以尽快的速度向医疗机构求助,在通知有关部门时,尽量弄清自己所在地,以便说清事故的准确位置,尽快向保险公司和公司汇报事故发生的全部细节。
当事人不得逃逸,造成现场变动和证据灭失,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公安和交通部门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保护好事故现场。
当事故发生后,在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并避免在同一地点发生另外事故。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放置闪光三角牌向其他车辆示警,一定要保证能够被其他驾驶员看见;
3、积极救护伤员。
尽可能做好伤员救护工作,包扎住伤口、防止大出血。
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要轻易移动重伤员。
第十一章GPS系统车载终端的管理与使用
公司所属营运客车必须全部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第一条、严禁人为破坏GPS车载终端,私自拆除或改变终端结构。
第二条、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第三条、遵守各项安全行车制度,收到监控平台的违法纠正提醒时,应及时改正。
第四条、严禁用金属物品遮盖天线和用物体遮挡或移动摄像头,
致使监控功能失效。
第五条、严禁私自为系统终端加装手动开关。
第六条、车辆在维护保养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护好GPS车载终端,防止损坏、水浸、腐蚀终端设备。
第七条、当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反映,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终端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贵州省湄潭县力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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