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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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业主:
指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8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国家、部颁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9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0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l.12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5管理体系:
包括承包人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
1.16劳务工人:
分包单位雇用的从事分包工程施工生产的临时工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承诺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建筑施工需要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全面履行并承担分包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与责任,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及工期要求。
5.2分包人与业主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分包项目经理及人员
8.1分包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分包人必须确保主要人员经常在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必须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办理请销假手续。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施工生产规划,对分包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4)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承包人的总体要求,确保工期并服从调整。
(4)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上述计划及施组并取得承包人的同意,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管理办法及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以确保承包人管理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分包工程的管理目标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转包与再分包
11.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分包人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14.1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承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l5、工程竣工
15.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2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没有承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分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承包人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16.5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安全施工
17.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后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8.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8.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设计图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2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19.2分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
如果对承包人当时的核定计量结果未签认或不签认,则由承包人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对此承包人不再接受承包人申辩。
19.3如果分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承包人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如果分包人对承包人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2天之内向承包人提出申辩,承包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分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
如果分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承包人复查核实结果是准确的。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0.2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单,按照双方确认的计量工程数量和合同单价及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核定本月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并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留本月应扣留的质保金和扣回材料、设备等款项。
核定本月实际应支付价款总额后,通知分包人。
承包人根据业主拨付本月工程款到位情况对承包人支付。
20.3承包人不按20.2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劳务工资的支付
21.1分包人应将其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承包人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承包人上报劳务工人月工资表,承包人按此金额预留劳务工人工资,并在分包人的协助下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承包人根据业主指令,或工程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承包人有权指令分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属承包人与分包人一次包死的内容(如二、三类变更等),或是因分包人已做出的承诺事项的发生,或因分包人过错、分包人违反合同或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与分包人一次包死的变更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22.2没有承包人的指令,分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承包人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22.3变更工程的增加额或减少额,应以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附件一)中的单价和总额价为依据。
如果清单中未有完全适用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定出一个合适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并按合同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变更以承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认证,最终以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总工签字方可生效。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天数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通知分包人,并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分包人按比例支付工程结算款。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专用条款规定的天数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规定天数的下一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业主结算工程款不到位情况除外)。
25、质量保修
25.1本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期”包含公路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即为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至专用条款中写明的质量保修期结束。
25.2下面几项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金额;
(4)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
25.3质量保修的其它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八、违约、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
(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款提到的因分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6)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承包人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4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小于违约金时按违约金额赔偿,损失大于违约金额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7、争议
27.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8.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业主、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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