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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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业务手册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业务手册
前言
从国外引种林木种子、苗木(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种、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定由林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种类)的检疫申请,是《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门)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不受外来植物侵染或破坏的有效措施。
实施从国外一中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申请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林业厅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本业务手册版本发布情况:
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从国外引种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要求申请办理从国外引种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申请。
本行政许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办理层级为省级。
二、适用对象
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需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
三、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3〕218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
四、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五、许可人员
本行政许可核发人员为在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工作,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
六、批准条件
(一)经营性引种检疫审批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个人身份证
(3)提交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4)引种对象属国内首次引种或引种地原产国有害生物危险性极高的需提交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在引种目的地省份属首次引进,国内不属于首次引进的,需提交省林业厅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5)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
(6)引种不需隔离试种种类再次引进的,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7)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再次引种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情况。
2.不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以批准)
(1)未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不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
(3)无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4)风险评估报告认定引种风险高,不建议引种的。
(5)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二)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检疫审批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提交科研单位、政府、团体、教学部门社会信用代码证
(3)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
(4)在省级林检部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进行隔离试种情况报告
(5)科研及交流、交换过程中检疫隔离措施情况报告
2.不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以批准)
(1)未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相关情况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三)展览引种检疫审批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参展单位营业执照,参展个人身份证
(3)提交展会批准文件
(4)提交展览期间引种植物管理措施情况报告
(5)提交展览结束后引种植物处理措施情况报告
2.不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以批准)
(1)未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相关情况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四)引进草种检疫审批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个人身份证
(3)引种对象属国内首次引种或引种地原产国有害生物危险性极高的需提交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在引种目的地省份属首次引进,国内不属于首次引进的,需提交省林业厅认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4)引种不需隔离试种种类再次引进的,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5)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
(6)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再次引种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情况。
(7)关于引进草种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及中之人机器联系方式的情况报告
2.不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以批准)
(1)未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2)不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
(3)风险评估报告认定引种风险高,不建议引种的。
(4)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七、申请材料
办理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目录见下表。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
申请书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验原件)
1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或公安部门核发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3
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复印件(验原件)
1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提供,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4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复印件
1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提供,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5
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等材料
复印件
1
属于展览引进的提供,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6
引进草种的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核销材料
原件
1
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供,引进草种8个月后需再次引进的提供
材料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7
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说明材料
复印件
1
引种需风险评估种类的,由国家或省级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8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
复印件
1
引种不需隔离试种种类再次引进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复印件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9
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
原件
1
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再次引种的,由引种单位和个人提供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材料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的时限不计算在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许可证件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准许通过的检疫审批通知书,相关样式见附件。
十、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二、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三、资质资格
本行政许可所需的林木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审发。
十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
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种植地,需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
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具有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进行隔离试种的条件和能力;
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引种地风险查定的,应经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符合引进条件的;
⑷.属于经营性引种的,具有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
⑸.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具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的;
⑹.属于展览引种的,具有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受理
(1)窗口受理
地址:
省林业厅政务服务大厅(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
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
(2)网络受理
网址:
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
提交时间:
时间不限。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
。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
(二)受理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法人、自然人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需现场查验或风险评估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内,根据审核要求,按相关规定时限进行。
十五、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1)省级受理咨询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林业厅4号楼104。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省级咨询电话: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
省级网络咨询:
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
)-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进程查询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
十六、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1)投诉受理部门:
省林业厅驻厅纪检组;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2.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3.网上投诉
省林业厅网站-监督投诉。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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